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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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赔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人身保险赔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人身保险赔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不属于。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那么人身保险赔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2.11217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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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划分标准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划分标准
内容:综上所述,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旨在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界和社会各界应加强对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宣传和普及,提高整个社会对此的意识和认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在一方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等合法权益时,应承担修复损害的责任,即缺少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要件,即使行为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王学瑞律师2023.12.11594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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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应当以重新审理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作为计算赔偿的标准。理由如下:一、从司法解释精神角度看,《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五条之所以明确规定赔偿时间计算点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而非“侵权行为发生时”,本身就从制度设计上做出了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倾向性选择。二、从期限利益角度看,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审判决并未生效,尚未进入实质履行义务阶段,客观上推迟了赔偿时间。赔偿责任人因此享受了期限利益,理应多赔偿一些;赔偿权利人因审理期限延长相关损失进一步扩大,相应的,理应获得更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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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人身保险理赔手续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车祸人身保险理赔手续
内容:车祸人身保险理赔手续根据法律规定车祸人身保险理赔手续具体如下第一步报案报案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保险单、行驶证和驾驶证。第二步交警部门结案并开具事故证明在受伤者痊愈后双方可以一起去交警队结案了。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则一定要据理力争因为这关系到交警队对您的罚款多少、是否吊扣驾驶证有时还会涉及到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您一定要审查对方的赔偿要求是否合理对于不合理的要求您不应该赔保险公司不会赔交警队也不会要求您赔。审查的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它是交警队处理事故的依据也是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依据。那么车祸人身保险理赔手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1.29367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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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2、残疾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时,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3、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4、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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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的划分和伤残赔偿金的计算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伤残等级的划分和伤残赔偿金的计算
内容:第三个案例中,事故当事人想要通过意外险进行赔偿,那么鉴定过程中可能会依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也可能会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一案例中,事故当事人想要申请肇事者赔偿,其伤残等级应当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定,司法实践中,伤残等级一共分为十级,对应的伤残赔偿金也有十个等级,而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主要有三个,三个评定标准根据事故发生的场合不同,事故当事人想要索取的赔偿不同,使用情况也不同。
林艳英律师2023.07.11221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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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金可以被强制执行吗?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人身损害赔偿金可以被强制执行吗?
内容: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判决其支付张某一定数额的人身损害赔偿金作为经济赔偿,最终,根据法院的执行裁定,张某获得了一定数额的人身损害赔偿金,以弥补其遭受的身体和经济损失,一、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有哪些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金作为维护受害人权益的重要方式,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人身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原则主要包括实际损失原则和合理赔偿原则,在现代社会,人身损害赔偿金作为一种司法救济方式,在保护受害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龙珊律师2023.07.10554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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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损怎么赔偿,一般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人损怎么赔偿,一般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内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人们可能会遭受人身损害。当发生人身损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但是,人损赔偿的标准和范围是什么呢?本文将从律师的角度,对人损赔偿进行分析,并通过案例加深读者的理解。
陈明月律师2023.09.18977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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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是怎样的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是怎样的
内容: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是怎样的当损失系由第三人造成时,被保险人即拥有了向保险人和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求偿的双重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即是为了解决此矛盾而产生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从属于被保险人的求偿权,被保险人的求偿权是保险代位求偿权成立的基础。正是由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求偿权的法定转移,保险人才享有了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其二,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既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付,又从第三人处获得损害赔偿,导致额外受益而特别规定的权利。那么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2.02.07104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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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的原因是什么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的原因是什么
内容:人身保险适用定额保险原则,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但这一金额并不代表被保险人的价值,只是双方约定的一个金额,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因此,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即人身保险的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主要的不适用原因就是代位追偿与人身保险的本质内涵不相符合,所以有所矛盾。那么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的原因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2.091061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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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利益是什么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无因管理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利益是什么
内容:而无因管理是法律在奖励人类互助行为的考虑下对“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规定的突破,它是法律为鼓励行善而对人类道义行为嘉奖的产物,但相对于先于法律存在的自然权利而言,无因管理没有适用的空间是其应有之义。并且笔者认为在目前这样一个提倡“人权”的国际环境下,把出于无因管理行为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一概认定为没有保险利益能切切实实地保障好公民的自然权利,符合国际潮流趋势,有利于国际交流。无因管理在责任保险中的利益我国《保险法》第50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那么无因管理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利益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2.06620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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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
许瑞林律师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
内容: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基于这一原则,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赔偿,一般都有具体衡量的标准,应当全部赔偿,即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本条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作了完善,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点:一、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这是指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益造成人身损害一般都要赔偿的项目。
许瑞林律师2023.07.10626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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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人身保险的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
内容:代位求偿权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中,人身保险中无代位求偿权,这是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显著区别之一,这种区别是由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保险标的的不同而产生的。保险人在进行赔偿后,就在赔偿限额内取得了对该保险标的的权利,因为财产权利是可以转移的。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是无法确定其价值的。因此,本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即人身保险的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那么人身保险的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2.091016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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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一览表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一览表
内容: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会遭遇意外事故或者遭受他人的攻击、伤害等,造成人身损害,这时候就需要从法律角度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在法律上,人身损害赔偿费用是指因他人过错致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或死亡而产生的赔偿费用。本文将从律师的角度出发,为大家介绍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一览表,帮助大家了解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以及案例分析。
张旭律师2023.06.21490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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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代位权禁止及受益人赔偿请求权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人身保险代位权禁止及受益人赔偿请求权
内容:[论文关键词]意外伤害和健康保险损失补偿代位权受益人受益权赔偿请求权[论文摘要]02版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人身保险代位权禁止,09版保险法第四十六条①延续了这一规定。另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受益人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亦属立法错误,保险受益人与侵权第三人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保险受益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没有法理基础。保险代位权是指被保险人因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的损害发生而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时,保险人在其作出保险给付之后,在给付金额的限度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请求权的权利。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受益人的赔偿请求权值得商榷。那么人身保险代位权禁止及受益人赔偿请求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2.07808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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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人身受到伤害怎么赔偿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人身受到伤害怎么赔偿
内容: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是: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民事赔偿: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赔偿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所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赵金保律师2024.01.30369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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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被侵权有哪些赔偿责任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被侵权有哪些赔偿责任
内容: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4、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3、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侵犯人身:(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
任冰峰律师2023.12.05902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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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151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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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婚内男方在情人节给第三人转账520,5.2,1314,在其它时期买女性内裤,女士化妆品。我们主张男方出轨,男方否认,法院认定男方存在婚内过错,赔偿女方2万元精神损失费。如果你和你身边的朋友也遇见过相似的情况,可以咨询我,给到你专业的指导。林艳英 5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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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您能否可以拿到离婚的赔偿,请认真看完我的视频,多学法律不吃亏,一定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有婚姻家事问题,可以给我留言。
林艳英 738评论 -
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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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上人员受伤的赔偿责任: 1、车辆驾驶员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车辆驾驶员的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驾驶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车辆所有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车辆所有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被盗、被抢、被骗等情况下。 3、第三者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第三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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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1、交通事故三方同等责任。三方交通事故两方同等责任一方次要责任,其中负同等责任一方死亡一人,其他两方交强险分别最高可以赔偿身故方11万的死亡赔偿限额。有产生医疗费用,还可以分别赔偿最高1万元的医疗费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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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线咨询:交通事故主责和次责怎样赔偿 1、主责方需负担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主责方需要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主责方的赔偿责任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财产损失:包括车辆受损、财产物品受损等。 (2)人身损害:包括医疗垫付、工资损失、死亡赔偿金等。 (3)精神抚慰金:包括事故过程中的精神折磨、人身受辱等。 2、次责方的赔偿责任 次责方需要对主责方造成的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主责方也在肇事中有一定过错的情况下,次责方根据过错大小对主责方的部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赔偿定额的界定 交通事故赔偿的定额问题是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决定了赔偿数额的大小。法律法规规定,轻微交通事故,按照双方车辆所受损失精神赔偿费、医药费、误工费等进行赔偿,不设定法定定额。一般事故的责任比较明确,不需要法院来裁决,则当事人协商好赔偿金额,由责任方实际赔付。如当事人协商不一致,事故属于涉及案件的,需要由法院出具相应的判决,按照判决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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