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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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的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同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但是保护期限一般不同,商业秘密保护一般止于劳动合同终止时,而竞业禁止期限可以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最长两年内再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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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债务纠纷时效是几年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商业债务纠纷时效是几年
内容: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原告除了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以外还应按照被告和第三人人数递交相应份数的起诉状副本以便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后由法院送达被告。起诉状副本是相对于递交人民法院的那份诉状而言递交法院的诉状称为正本与起诉状内容相同的文本成称为副本。那么商业债务纠纷时效是几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1.30286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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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只要商业秘密还具有秘密性,就应当保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者对单位的忠实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属于法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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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哪些法律上的小常识可以保护自己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知道哪些法律上的小常识可以保护自己
内容:知道哪些法律上的小常识可以保护自己1、写合同或让他人打欠条,务必在对方落款名字后面让写上身份证号码,否则日后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对方不认可,你亦没有提供资金来源,很可能败诉哦;2、买保险时,一定要想清楚保险受益人是谁,再做决定;3、交通事故发生后,务必记得拍一张对方交强险以及商业险的保单,一点都不费神,不然万一双方协商不好,你得到处查询或复印,比较麻烦;4、作为交通事故受损方,事故发生后走到诉讼阶段,如果伤残严重,不着急用钱,在法院组织调解时,可以不接受保险公司的调解方案,因为,保险公司至少会在有可能判决赔偿的数目上打折10%以上。那么知道哪些法律上的小常识可以保护自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2.07709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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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2、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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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大数据以及大数据的法律保护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什么是大数据以及大数据的法律保护
内容:什么是大数据以及大数据的法律保护什么是大数据“大数据”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来适应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大数据法律保护现状(一)版权外的数据保护大数据是很多IT企业的核心资产。数据集合根据不同情况可能受到多项法定权利的保护,数据保护并不是单项选择题。根据中国法律,在版权法之外就有商业秘密权、隐私权、人身权、合同债权以及不正当竞争保护可能被主张。但汇编作品并不能覆盖很多极具利用价值的数据库,以汇编作品版权模式保护大数据有先天不足,致使立法本意与法律实践可能产生南辕北辙的效果。那么什么是大数据以及大数据的法律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2.061070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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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商业秘密和规范竞业禁止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保护商业秘密和规范竞业禁止
内容:前,由于人才流失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现象日益严重,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已成为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必不可少的合同文件。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正确理解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规范性。同时,又是商业秘密区别于专利的最显著特征。确定商业秘密的私密性。这些知悉所有人的商业秘密,并不影响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商业秘密正是“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是指权利人应对商业秘密进行管理,要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以上三个要件,是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会丧失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利。只生产经营同类产品而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不形成竞业禁止的前提条件。那么保护商业秘密和规范竞业禁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1.10166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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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内容:律师:以同一性鉴定为例,谈侵犯商业秘密罪之无罪思路非公知性鉴定与同一性鉴定同属秘密性判断的两个方面,非公知性鉴定与同一性鉴定是具有先后顺序的,非公知性鉴定在先,而同一性鉴定在后,若鉴定结论得出涉案的技术信息为公知技术,则标明该技术信息无须以商业秘密予以保护,自然也无须对被害人所主张的技术信息与被告人所使用的技术是否相同进行鉴别,司法实践中对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的认定主要依据相关鉴定意见,但需要注意的是,鉴定机构在出具该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的鉴定意见之前,要对国内外数据库进行相关检索,以保证鉴定意见的严谨性。
王学瑞律师2023.03.16742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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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培训机构多次宣传诱导,以升级高级班、店铺装修转校区违规收费,您可以找其协商,如果找不到人,建议搜集证据,找相应的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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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的关系
陈宗琼律师
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的关系
内容:目前已有的一些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均表明,竞业限制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故单位与职工约定竞业避止,首先必须具备一个条件:即该劳动者掌握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是竞业限制产生及设定的根本原因。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不是所有的员工都可以约定竞业避止,如果离开了商业秘密这个前提,竞业禁止条款无疑就变成了霸王条款。那么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的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1.10970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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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险包括哪些东西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商业险包括哪些东西
内容:在购买商业险时,企业应该充分了解自己的需求和保险种类的保障范围,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以达到最佳的保障效果,在购买汽车保险时,企业或个人应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选择最合适的保险种类,对于一些与公众有关的企业和服务行业,购买公告财保险可以有效地保障企业的声誉和利益,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因此,在购买这种保险时,企业应该根据员工的不同需求和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商业险是指公司或企业为保护自身的财产、利益、责任而购买的一种保险,在购买责任保险时,企业应该注意保障责任的具体范围和额度,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姚平律师2023.06.1631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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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加强门卫制度;二、加强保密区域的管理;三、加强信息管理;四、建立内部保密制度;五、分解工资结构增加保密津贴;六、订立守密协议;七、建立建全人事制度;八、与协作方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14] 。第二百一十九之一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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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区别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区别
内容:采取保密措施和设定竞业限制义务,都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两者联系密切,但由于两者的性质不同,区别还是比较显著的。而且《刑法》将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成为“所有人”,表明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可以享有所有权。(二)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无期限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高两年。(三)保护商业秘密可以是无条件的,竞业限制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保密协议的作用仅仅在与书面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同时可以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金,避免发生侵权行为后的损失数额的举证责任。(四)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产生条件和举证责任不同。那么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1.101008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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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及方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教学内容及方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内容:为了保护学校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大连沙河口盖伦启蒙教育培训中心在大连市教育界首家实施了“竞业避止”制度,所聘用的教师,必须与校方签订一份《竞业避止协议书》。盖伦中心发现后,以马某违反《竞业避止协议书》约定、损害盖伦中心利益为由,诉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马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本案的关键在于“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可不可能成为商业秘密,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前提则是,学校是不是一个商业主体,是不是一个营利性机构。在前述案例中,考量竞业禁止约定是否有效在于相关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特殊属性。那么教学内容及方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2.01.10788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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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保护商业秘密是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所谓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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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居间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内容:在居间合同的起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诚信义务和约定,防止交易风险的发生,同时,在居间合同的缔结和实施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履行诚信义务、保护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等,三、居间合同应注意的问题尽管居间合同受到法律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依然需要注意一些问题:1.居间人的合法性:在选择居间人时,应当注意其是否具有相关的从业资格和资质,以及是否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优秀的职业操守。
李楠楠律师2023.06.26592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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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商业秘密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主要包括:技术设计、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计算机程序等。作为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也被称作技术秘密、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等,在国际贸易中往往被称为Know-How。经营信息主要包括: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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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可以因接管而变化吗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可以因接管而变化吗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要想降低银行贷款担保人风险需要您注意这些事项1、注意了解自己所提供担保的形式明确自己提供担保后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必要时可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那么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可以因接管而变化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1.30266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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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商业秘密保密期限是无限期的,应该永久的保护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保密义务是一项法律义务。即使权利人与义务人未约定保密期限,只要该商业秘密未被披露且仍具有经济价值,且权利人对该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该商业秘密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知悉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期限届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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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商业秘密应如何订立保密合同?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为保护商业秘密应如何订立保密合同?
内容: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当员工离职,用人单位与员工订立保密协议时,是不可以约定违约金的,相对应只能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因此,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与劳动者订立保密协议时,建议同时订立竞业限制协议,这样可以在协议中约定违约金。那么为保护商业秘密应如何订立保密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1.01962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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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厂商名称权商业秘密权没有保护期限。商业秘密没有期限的限制,只要处于保密状态,就应一直受到保护。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属于法定的义务,权利人与义务人即使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只要该项商业秘密未被公开,仍然具有经济价值,且权利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则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就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到该项商业秘密公开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2、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3、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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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贸易中拖欠货款利息多少受法律保护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商业贸易中拖欠货款利息多少受法律保护
内容:在商业贸易中,买方因为资金周转不灵而导致拖欠货款的事并不鲜见,如果该到的资金没有按时到位,买方后期除了支付供货商应得的货款外,利息和违约金也应一起支付。关于货款利息的法规在买卖合同中,必定涉及一方是卖方,一方是买方。如果卖方如期交付了全部货物的,买方就应该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相应的价款。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那么商业贸易中拖欠货款利息多少受法律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2.09628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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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过程中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合同订立过程中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内容:合同订立过程中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导读: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不可避免的会了解到对方的一些信息。一般情况下,不涉及商业秘密的问题。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泄露、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为达成协议,有时告诉对方当事人商业秘密是必须的,但一般也提请对方不得泄露、使用。因此,违反法律规定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的,不仅仅限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那么合同订立过程中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1.01262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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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724评论 -
如果你是离婚的无过错方,一定要及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保护自己的权益。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可咨询我,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林艳英 445评论 -
想知道您能否可以拿到离婚的赔偿,请认真看完我的视频,多学法律不吃亏,一定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有婚姻家事问题,可以给我留言。
林艳英 374评论 -
当你发现小三,应该如何应对才能保护自己,请认真听完我的视频,如果你也有被同样的问题困扰,可以咨询我。
林艳英 651评论 -
如果您正在遭受家暴或者身边的朋友遭受家暴,请不要害怕,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林艳英 167评论 -
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对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同样需要得到尊重与保护北京法律咨询 677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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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要注意:商业保险也是可以分割的共同财产之一北京法律咨询 715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