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房的税费和维修资金应该由开发商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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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回迁房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后可进行买卖,但是购买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回迁房则可能面临极大的风险,回迁手续更名并不能取代房屋产权证书。一般来说,这类型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是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的,因为该回迁协议只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私人商业协议,此协议并没有得到房管局的认可。“商品房”,正常交税即可。那么回迁房可以买卖吗?买卖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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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买顶账房通过中介需要开发商签字吗购房者还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顶账房”是由开发商抵押给了债权人一方的,但房子的产权仍属于开发商,因此购买“顶账房”,购房者就必须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顶账房是开发商用于抵债的房屋,没有过户手续,也就是说产权仍然属于开发商,因此,购房者必须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受到保护,抵账房是由开发商抵给建筑商或者材料供应商以偿还债务的房屋,因此购房者需要关注开发商的资质和信誉,包括是否具备“五证”等合法资质和证书。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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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当业主遇到开发商或卖方出现延期交房的情况后,如果开发商或卖方经法院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5、延期交房违约金的标准如下:没有按照规定时间交楼而需要补偿的钱是从交房截止日的第二日开始计算的,违约的金额从买房款的万分之3到万分之5不等,6、逾期交房违约金一般在1%-1‰之间,违约金按房价款的总额计算,消费者没有损失不能成为开发商免责理由,开发商违约赔偿标准是什么1、开发商违约的赔偿的标准如果是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可以按照逾期交付的时间进行计算,或者具备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利息参照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利息计算,3、房屋延期交房违约金赔偿标准如下:每延期一天,违约金按照合同总价的0.1%计算,已约定延期交房违约金。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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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房子的买卖不同于其他日常生活消费品的买卖,因为其交易周期长,涉及资金量大,技术问题多,权利义务关系复杂。购房合同不会因为双方同意退房就失效,但是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退回房款,需要保留好开发商同意退房申请的证据。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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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退房后万元定金被“拗特”二套房首付比例提高 买家资金短缺“二套房贷首付比例上调,付不出首付不是我的错,不能算我违约!”眼看1万元定金要不回来,买家赵小姐又急又委屈。而赵小姐本人在上海市区买过一套房,因此当她前天去售楼处签合同时,对方表示,政策变了,首付要5成。赵小姐拿不出那么多钱,希望退房。而连律师则表示,从公平角度来讲,应当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从法理上讲,不应简单认为是情势变更,他更倾向于买方要承担政策风险,所以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开发商不退定金也没有错,赵小姐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那么首付比例提高,买家资金短缺退房算违约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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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业主购买烂尾楼后,一定要尽快展开维权行动,团结起来,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业主可以咨询专业的房地产律师寻求帮助,在开发商的资产分割前得到业主应得,房子烂尾了怎么自救1、尽快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自己银行流水查询等方式查清楚这个项目的预售房款监管情况,查看监管账户上是否还有预售资金,以往收取的预售资金究竟用到哪里了,几乎所有的烂尾楼都和开发商逃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系,而咱们国家早已明确规定,所有的预售房款必须存入专项的预售房款监管账户,必须用于项目的开发商建设,一直到彻底完工,只有在完工后才能用作它用。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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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院判决购房者胜诉:开发商的有配套游泳池,房产可装修成LOFT户型的宣传构成了要约,视为合同内容,此外,开发商已经在《风险提示》及《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中明确提示了购房者,本项目有关的楼书、广告、宣传资料、模型和样板房等所载内容、数据仅为要约邀请,不构成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样板房的设计与施工做法不作为交楼标准,具体交楼标准以合同约定为准,我们再看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出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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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下雨家里像水帘洞,顶层住户想动用公共维修资金维修,但低层住户有些不太愿意。再加上房屋已过了保修期,李先生和同住顶层的几家住户,寄希望于动用公共维修资金大修一次。由于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按武汉市相关规定,动用公共维修资金遇到障碍。经查询发现,李先生所在楼栋有一家住户,至今未缴纳公共维修资金,按照规定,不能启用公共维修资金。房屋维修金缴存开发商也有份为规范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进一步保障小区业主利益。日前,市国土房产局对外公布开发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标准。那么楼顶漏水欲用公共维修资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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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开发商表示,资金紧张无力还款。张明到售楼处了解详情,销售人员说,业主投资购买商场中一处商铺,获得产权,每年开发商向业主按购房款的10%返还利息,共返还3年。3年后,如业主不愿继续投资,则可全额退还房款。根据业主初步统计的资料,业主们投资总额高达2.2亿元。昨天上午8点多,业主聚集在商场门前后,当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商相应负责人赶到现场,调解此事。朝阳警方赶到后,在商场附近拉起警戒线。随后,开发商、街道、警方邀请4名业主代表前往商场临时办公场所商谈此事。那么业主投资被套2.2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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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起诉开发商一般会胜诉吗起诉开发商的官司并不是一般不会赢,具体是否能够赢应当是根据实际情况来作出判断的,比如说如果购房者掌握到相关的证据,开发商是有可能会面临着败诉的风险的,这主要就是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为主,3、向法院起诉在大家与开发商那边进行协商之后,如果协商的结果不能让大家接受,那么为了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家这个时候就可以选择去法院起诉开发商,并且要求开发商那边在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开发商怕业主打官司吗1、只要自己做的正规,不怕打官司的,如果合同约定明确,延期交房又是明显违约,胜诉应该没什么问题。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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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机动车保有量的激增,相对应的是小区车位的迅速走俏,导致许多业主买不到车位而“抱怨”开发商所建车位太少。今年,成都已有多个楼盘发生“捂车位”引发业主不满的事件。而且车位本身积压就容易给开发商造成资金压力。如果要改变这一状况,国家可出台相关规定,在售楼时就公开所有车位信息并在指定时间公开销售,这样可以避免开发商“捂车位”的情况。目前,在车位配比不够,不能完全满足业主需求的楼盘,通过摇号这种方式,尽量满足业主公平、公正的诉求也是缓解开发商和业主矛盾的方法之一。日前,城东一大盘正在以摇号的形式进行车位出售,这一销售方式由于公平得到了业主的支持。那么先卖房后卖车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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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可见,判断房产公司出售车库的行为是否合法,要区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房产公司出售的如果属于建筑物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车库可以出售,那么该房产公司出售车库是合法的。二是车库在规划中没有纳入到业主购房的公摊面积中,车库的建盖资金全部由房产公司支付,建成后也没有通过任何形式转由业主负担,则该车库的所有权应属房产公司,房产公司当然有权出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那么小区规划车位开发商能否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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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3年后,广州50家业委会联合追讨维修资金,发表《业主维权的第一份联合宣言》。167户业主将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得到相应份额的维修资金,这笔钱将被存入每个业主的维修资金专用卡。孙威力表示,维修资金必须受到业主大会的监督,由全体业主提出使用的方法。2006年1月,广州中院以“双方当事人未就维修资金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设立权利义务关系”为由驳回业主起诉。“东悦居物业维修资金的案子出现后,给开发商的追缴通知书一直没有停止过,市房管局一直都在积极为业主追讨,其中包括从行政上对开发商作出限制。那么维修资金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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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开发商隐瞒房屋已抵押的,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由开发商返还已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不超过己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2、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依据上述规定进行索赔,2、法律分析:这种买卖合同无效,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3、法律主观:如果贷款抵押合同先于 商品房买卖合同 签订,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开发商未告知购房者的,出售转让行为无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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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承接的惠民工程经济适用房项目,原开发商资金紧张导致车库和底商烂尾,我方当事人承接项目后顺利验收完工,对方却不按约支付工程款 律师介入后,在法院的主持下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勘验对账,最终调解成功回500余万工程款并获得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