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救济

2021-12-25 17: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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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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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 一、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的目的。自力救济是最原始、最简单的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自决:是指采用自己意志来解决纠纷的方式,比如强力、以牙还牙、以血还血。该方式被我国法律所禁止。

    和解:当事人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一致同意的方式解决双方的纠纷。,但须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条件。

    二、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它是指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调解:一般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具有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否成功,往往与当事人之间的让步以及调解者对双方的影响力密切相关;

    仲裁:比较适合那些专业性较强、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不希望纠纷的解决公开化的民事纠纷,但其适用与纠纷的性质以及当事人诉诸仲裁的意愿相关。

    三、公力救济:指行政裁决和诉讼。行政裁决是在行政机关的支持下解决纠纷。诉讼的实质是由国家审判机关,在纠纷主体参加下,处理特定的社会纠纷的一种最有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诉讼的特点:一是国家强制性;二是严格的规范性。民事诉讼可以满足那些希望对事实和法律都要搞清楚的当事人的要求,但其以花费双方当事人及国家相当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为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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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李楠楠
2024-07-26 21:05:16
李楠楠律师,本科学历法学专业;电话:13810745113;执业证号:11101201811048214;目前就任于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李楠楠律师擅长侵权类、交通人损、工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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