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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者分割财产有哪些流程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同居者分割财产有哪些流程
内容:一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和估算。先确定哪些是属于私人财产哪些是属于共同财产。然后估算出共同财产的价值并经双方认可。最常见的有家具家用电器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股票期货债券艺术品古董名贵宠物和花卉等。在共同购置这些财产时如果双方当时没有做任何约定。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照顾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则应通过协商决定由一方完整地获得该财产而另一方则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不适用上述原则的则由双方协商解决。三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因为产权所反映的状态并非为合理或真实的状态双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产权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分割。具体方法因案而论。那么同居者分割财产有哪些流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2.0195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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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是否违法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非法同居是否违法
内容: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法律上并没有非法同居一说,非法同居是民间的一种误读。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同居并不被法律所保护,但是没有法律直接规定婚前同居属于非法。如上文所述,非法同居并不是真的违法,只是人们对法律不保护的一种误解。对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和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因为双方并没有领取结婚证,不属于合法的婚姻状态,所以也不属于重婚的情况。那么非法同居是否违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1.30503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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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起诉离婚后与别人同居犯法吗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男方起诉离婚后与别人同居犯法吗
内容:符合这三个要件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不能因为为了急于收集对方婚外情的证据采取一些非法的措施。法院对非法证据是不予认可的。也就是说对于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有配偶的属于同居关系法律不认可此时的婚姻状态。因此一方与他人同居时不构成婚外同居。居受法律保护的成分是极为有限的。实践中法院处理同居关系引发的财产分割案件通常会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那么男方起诉离婚后与别人同居犯法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2.02221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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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属于同居关系吗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未婚生子属于同居关系吗
内容:未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以非夫妻名义公开或秘密地共同生活的一种两性关系。此种未婚同居在现在的都市生活比较普遍。特别是外出打工者聚集的地方,双方基于各种原因会选择未婚同居在一起,互相照顾、互相帮忙,彼此温暖对方。未婚同居是否违法,是否受法律保护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此时,对于形成事实婚姻的婚姻状态,法律是给予保护的,此时的未婚同居并不违法。没有任何人可以阻止双方同意的未婚同居,只是此时的未婚同居不受法律的保护,一旦发生纠纷了,则法律不会像保护正常结婚的夫妻一样保护未婚同居者的利益。未婚同居时间较长的,难免会孕育出新的生命。那么未婚生子属于同居关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1.30598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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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者划分财产时按照什么步骤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同居者划分财产时按照什么步骤
内容:先确定哪些是属于私人财产,哪些是属于共同财产。然后估算出共同财产的价值,并经双方认可。在共同购置这些财产时,如果双方当时没有做任何约定,从理论上讲,应该这样确认产权: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照顾、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则应通过协商,决定由一方完整地获得该财产,而另一方则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不适用上述原则的,则由双方协商解决。第三步,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因为产权所反映的状态,并非为合理或真实的状态,双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产权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分割。具体方法因案而论。那么同居者划分财产时按照什么步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1.301014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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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后不能和别人同居
陈宗琼律师
起诉离婚后不能和别人同居
内容:起诉离婚后不能和别人同居离婚判决生效前夫妻依旧处于婚姻存续期间仍需要履行婚姻法规定的忠诚义务。如果诉讼离婚阶段方有同居者的是对婚姻的不忠对方可以以此为由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真正的婚姻结束是法院判决双方正式离婚并且离婚判决书上诉期届满当事人的婚姻状态才是“离异”这时才能与他人同居。那么起诉离婚后不能和别人同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2.08899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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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多年后起诉离婚能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同居多年后起诉离婚能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内容:一同居多年后起诉离婚能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如果双方同居关系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且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均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同居关系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均无配偶不办理结婚登记也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以夫妻名义同居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必须具备5个条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时间上持续状态上稳定共同居住。那么同居多年后起诉离婚能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2.01275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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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可以要求分男方的财产吗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非法同居可以要求分男方的财产吗
内容:非法同居者分割财产时,通常可按下列步骤进行:第一步,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和估算。显然,合理的财产分割在处理非婚姻状态下的财产纠纷也很重要。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非法同居关系自始无效,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与离婚时是有不同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非法同居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双方没有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夫妻有互相扶养等义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等权利。那么非法同居可以要求分男方的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1.30512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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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他有骗你的成份,同居没有婚姻关系,你可以离开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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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的侵权对象是什么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的侵权对象是什么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的侵权对象是什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的侵权对象是什么?建立侵害配偶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既是婚姻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又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还是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侵害配偶权的损害事实,是使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具备以上4个要件,即构成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具体的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有实施重婚行为侵害配偶权、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害配偶权、实施家庭暴力侵害配偶权、遗弃侵害配偶权。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的侵权对象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2.02.11598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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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处对象同居发生家暴可能算犯法。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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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怀孕后可以受法律守护吗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非法同居怀孕后可以受法律守护吗
内容:非法同居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法律上并没有非法同居一说,非法同居是民间的一种误读。原因是婚前同居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会被人们误解为同居是非法的。非法同居并不是真的违法,只是人们对法律不保护的一种误解。另,受害方提起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也会得大法院的支持。非法同居不触犯任何法律的规定,因此也不会受到什么处理。只是,在同居前还是需要慎重考虑,毕竟不受法律保护的状态,在发生纠纷时就无法处理。那么非法同居怀孕后可以受法律守护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1.30511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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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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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离婚和别的男人同居是犯罪吗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还没离婚和别的男人同居是犯罪吗
内容:还没离婚和别的男人同居是犯罪吗很难构成犯罪。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起诉离婚吗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同居的双方当事人如果想要解除非法同居状态是不能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解除非法同居的诉讼的但如果涉及到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的则可以向法院起诉在请求法院判决财产归属的同事一并由法院判决双方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也将会依法作出解除非法同居的判决。说到这里对于那些不小心走错了路的人来说这可是个解决痛苦的好办法如果不想在与纠缠者继续这种非法同居关系如果愿意在回到自己的家庭中来就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那么还没离婚和别的男人同居是犯罪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2.02455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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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建议及时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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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出轨对象索要经济赔偿是勒索吗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向出轨对象索要经济赔偿是勒索吗
内容:一向出轨对象索要经济赔偿是勒索吗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向出轨对象索要经济赔偿的如果通过暴力恐吓威胁等方式索取财物的是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本人认可的录音行为人自己承认婚外情的录音要求录音真实合法。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重婚或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需要有其他证据佐证。那么向出轨对象索要经济赔偿是勒索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2.03239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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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有哪些受益对象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有哪些受益对象
内容:建立侵害配偶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既是婚姻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又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还是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婚姻法规定了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就可以有效地运用懂事制裁手段制裁重婚包二奶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并在经济上予以制裁对受害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以有效保障婚姻家庭关系及妇妇儿童的合法权益。侵害配偶权的损害事实是使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具备以上4个要件即构成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具体的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有实施重婚行为侵害配偶权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害配偶权实施家庭暴力侵害配偶权遗弃侵害配偶权。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有哪些受益对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1.31686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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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财产问题如何解决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同居分手财产问题如何解决
内容:同居分手财产问题如何解决未婚同居是一种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而由其引起的财产分割问题更是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按照我们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非婚姻状态下同居者分割财产时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的步骤进行第一步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和估算。先确定哪些是属于私人财产哪些是属于共同财产。然后估算出共同财产的价值并经双方认可。不适用上述原则的则由双方协商解决。所以双方协商后决定把书店分割给男方仍由他继续经营。而作为补偿男方同意把以自己名义购置的房产过户到女方的名下结果是双方满意。除了共同购置财产外两人也有可能共同创造出一些财产或收益。那么同居分手财产问题如何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2.02948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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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可以找对象吗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分居期间可以找对象吗
内容:分居期间可以找对象吗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的制度如果只是分居没有离婚的是不可以找对象的否则可能构成重婚。怎样证明夫妻已经分居两年1分床不分房法院难认定是分居因为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大多数的夫妻还只拥有一个住处或者无力负担长期在外单独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饭。在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时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外加夫妻同居是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因此法院一般不予采信。不过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来证明。那么分居期间可以找对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2.03547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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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后果等酌定赔偿金额。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林艳英 42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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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后果等酌定赔偿金额。如果你有离婚问题,可以咨询我,为你提供专业的咨询法律服务。
姚平 459评论 -
判决离婚时依据什么?双方感情已破裂,实践中有哪些:1.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6.因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 满一年的,一方再次起诉提起离婚诉讼的。
林艳英 378评论 -
“世上只有妈妈好,没妈的孩子像棵草”,这首耳熟能详的儿时童谣,照进了现实生活,道出了再婚家庭中的残酷一面。 本应该拥有快乐童年的小昊(化名),自母亲离世后,被父亲与继母虐待多年,造成他胆小自闭、中度抑郁,姥姥想接回小昊抚养,可以要到监护权吗? 1岁父母离婚 与母亲相依为命 2011年,在河北的某个小城镇,李先生与王女士按农村习俗轰轰烈烈地办理了结婚典礼,开始了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 一年后,王女士顺利生下儿子小昊,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一份无法言表的幸福。 可是好景不长,小两口年轻气盛,常因鸡毛蒜皮的小事激烈争吵,后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甚至因离婚纠纷闹上了法庭。 2013年8月,人民法院出具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刚满一周岁的小昊由母亲王女士抚养。此后母子俩相依为命,日子虽清贫,但也幸福。 6岁母亲去世 受后妈虐待 可是命运的残酷再次降临到这对母子身上,2018年,王女士因病去世,年仅6岁的小昊彻底失去了母爱。 在这个还不懂生离死别的年纪,“妈妈、妈妈”的哭喊声撕心裂肺,母亲的离世对于这个单亲家庭的孩子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打击! 此后,小昊被父亲接回家中,但此时的父亲已再婚,小昊就变成了继母的眼中钉、肉中刺。继母经常恐吓、辱骂小昊,甚至不分青红皂白对他进行殴打,每天只让他吃剩菜剩饭,小小年纪的他饱受身心摧残。 而小昊父亲竟然没有一丝父爱,他的冷血无情也是闻所未闻、见所未见!父亲在小昊被继母虐待时不闻不问,不照顾小昊的生活起居,也不支付学费、医疗费。 在长期的这种恶劣生活环境中,小昊因营养不良导致身体发育迟滞,远不及其他同龄人。而且因受虐待致使他愈发胆小自闭,讲话都不敢高声言语,已被医院诊断为中度抑郁,严重影响了小昊的健康成长。 姥姥想要监护权 父亲拒绝 得知此情况的姥姥对小昊心疼不已,想要接走小昊。此时小昊继母扬言威胁,如果姥姥接走小昊就不要再送回来了,否则会遗弃甚至杀害小昊。 站在姥姥眼前的小昊完全没有一个小朋友本该有的天真可爱,眼睛里透露出对外界的恐惧与无助,身上青一块紫一块的,衣物只有破烂不堪的短袖和拖鞋,其他衣物全无。 顿时,姥姥泪流满面,十分心疼这个苦命的外孙,不知道在这四五年时间里,小昊是受尽多少的苦楚、过着怎样的悲惨生活…… 姥姥决定要回小昊的抚养权,让他从自闭和抑郁的阴霾中走出来,重新找回快乐的童年,但是父亲却拒绝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为了让小昊能够顺利入学、健康成长,姥姥决定用法律手段捍卫外孙的合法权益,于是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寻求帮助。 天用律师正义出手 成功要到监护权 听到案件详细情况后,小昊的不幸遭遇牵连着所有律师们的心,天用律师办理的不仅是一个案件,更关乎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与未来人生! 天用律所专案组更是心急如焚,面对父亲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专案组立即启动立案程序,救小昊于水火之中。 立案成功后,天用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但是法官表示,“这个案件很可能不会开庭审理,父亲有监护权是合理的”。 天用律师与法官据理力争:“双方没有结婚证,母亲去世,姥姥当然可以要监护权,而且一个六七岁的孩子长期遭受父亲与继母虐待,已属侵权,本次开庭审理关乎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未来发展!” 利他之心与正义的力量是强大的,在天用律师的全力争取下,案件如期开庭审理。我方拿出十足的证据,在庭审中历数小昊父亲与继母的虐待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小昊父亲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姥姥为小昊监护人。 案件胜诉的消息令人欣慰,孩子也如愿回到姥姥的温暖怀抱,天用律师的坚持不懈也收获了胜利与喜悦。 小昊姥姥特意送来一面锦旗表达感谢,希望小昊能够顺利上学、健康成长,拥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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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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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炙手可热的教培行业,在“双减”政策后一落千丈。 有的项目投资人刚刚交费,还没来得及开展业务,就被狠狠“泼了一盆冷水”,这种情况下,加盟费还能退吗? 1加盟培训机构遇难题 步入退休年龄的张阿姨一直非常热爱教育行业,想着正好利用退休时间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事情。与家里人多次商量后,张阿姨计划开展课外培训班,女儿刘女士对母亲的想法非常支持。于是在2019年12月,张阿姨与北京某教育有限公司签订《***美术中心特许经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教育有限公司授权张阿姨在约定期限内使用其经营资源在天津市某市区经营所许可的业务。张阿姨先后向教育有限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15万元、两年特许权使用费共4万元,另支付培生项目定金1000元。但协议签订后没多久,2020年全国疫情暴发,线下培训班纷纷关门停业,行业势头不断下滑。而此时,张阿姨多次与项目负责人电话、微信沟通开业地点,教育有限公司始终未能确定张阿姨的经营场所位置,导致张阿姨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正常经营。 2创业选择行业至关重要 屋漏偏逢连夜雨,疫情还未完全散去,国家又在2021年突然发布“双减”政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张阿姨无法取得开办运营加盟分中心所需的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培训班未开业就“凉凉”,张阿姨心里也开始打退堂鼓,于是在2021年8月,她向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先生发微信,多次提出“希望和总部商量一下退出加盟工作事宜”,武先生回复说会安排人员联系,但一直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给张阿姨退费,就这样不了了之。在半年多的时间里,此事就成了张阿姨的心病。为了减轻张阿姨的焦虑与无助,女儿刘女士主动承担解决问题的重任,积极帮助母亲寻求法律帮助。 3解决退费同时解决情绪问题 在2022年2月,刘女士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希望能帮助母亲要回费用。天用律师仔细研究资料后,发现张阿姨与教育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中,有多个条款对我方当事人来说十分不利。与刘女士沟通情况后,她有点想要放弃,对案件信心不足,天用律师鼓励她说:“毛主席曾说过,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我们一定会全力争取,胜利的希望还是有的!你不信我,还不信毛主席吗?”天用律师的一番话点醒了刘女士,也激励了她重拾信心。做任何事都是有风险的,但要相信律师的专业能力,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才能获得胜利。资料准备、立案程序在有序进行中,而在此期间,刘女士非常焦虑常常夜不能寐。她的焦虑一方面来自母亲对于本案的各种担忧与喋喋不休地唠叨,另一方面自己处于离婚状态,独自抚养孩子,而前夫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抚养费,导致自己养育孩子经济压力非常大。两方面的心理压力使刘女士忧思过度,陷入轻微抑郁的状态。她频繁给天用律师发微信诉苦,言语间也曾透露出“生活太难了,活着没意思……”这种危险的信号。天用律师在办案的同时,总是抽出空闲时间对刘女士给予暖心安慰和耐心开导,甚至在刘女士心情极度消极的时候,天用律师特意到刘女士所在地见面沟通。“你是女儿,也是母亲,要担负起家庭的责任,不能这样消极下去!面对困难也要坚强起来,给自己的孩子做一个好榜样!”......或许是天用律师的真诚解开了刘女士的心结,在精神上极大鼓舞了她,自此与她沟通案件情况,很明显看出她比之前变得乐观与积极。终于迎来了开庭的日子,刘女士与天用律师一同参加了庭审。天用律师在庭审中表明,自协议签订后,因教育有限公司无法确定我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坐落位置,且取得特许经营资质是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但教育有限公司无相关资质及因“双减”政策落地后无法办理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致使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教育有限公司应将相关费用退还给我方当事人。面对天用律师举证的协议、信息查询样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录音等十几项证据,法官十分认可,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教育有限公司退还张阿姨全部费用。 4是律师也是人生导师 在困难与挑战面前,天用律师表现出专业与不屈,最终获得了胜诉! 天用律师不仅解决了张阿姨一家人的法律难题,同时也给了她们母女精神上的激励与振奋,让她们看到了生活充满阳光与美好的一面!张阿姨与刘女士特意为天用律师送来一面锦旗!律师的职责不仅是解决法律难题,更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人生救赎!后续张阿姨又把自己亲戚遇到的法律难题委托给天用律所,这就是专业与口碑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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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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