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支付银行贷款的规定

2021-12-29 08: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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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保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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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 实务操作中,大量的银行理财资金通过借道资管计划,由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等非银机构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将贷款投放给银行指定的借款人;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

    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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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赵金保
2024-07-26 23:16:05
赵金保律师,本科学历法学专业;;电话:010-58698547;执业证号:11101201910105695; 目前就任于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专注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纠纷,自入职以来认真负责,勤奋、探索、尝试推进执行的各种方式方法,始终为实现当事人的最大权益而努力,接触过他的当事人都对他的人品和工作态度交口称赞。同时让每一个当事人如期如数获得赔偿款也是其不懈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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