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责任范围,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规定
导读:
工程款支付担保,即担保人受发包人的委托向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款支付保函,如发包人没有按照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则由担保人按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国家为防止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建立的建设管理制度。支付担保的责任范围是什么?担保人不承担哪些担保责任?
工程款支付担保,即担保人受发包人的委托向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款支付保函,如发包人没有按照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则由担保人按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国家为防止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建立的建设管理制度。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规定
2003年七部委印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提出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从内容规定中可以看出,工程款支付担保与履约担保之间,存在一种对等、对立关系,即招标人通过履约担保,对中标人的合同履约形成制约作用的同时,工程款支付担保也要求其承担相应对等的支付工程款的担保义务,即“双重担保”。
至此,工程担保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在工程款支付担保机制作用的补充下,承包商长期处于项目资金紧张的情形得以缓解,有利于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促进对合同的履约,降低施工企业的合同履约风险。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推行初期并未很快推广开来,彼时,由于业主开发商长期处市场主导地位,施工企业竞争激烈,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交履约担保,如承包商坚持要求业主提供对应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很有可能失去项目机会,因此,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政策强制性。
支付担保的责任范围
在保证期内,被保证人在项目付款保函规定的保证范围内发生违约事故,保证人应当代表被保证人按照主合同和保函向受益人支付项目付款。保证人的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证金额。
其中,违约事故是指被保证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给受益人造成损失的事件。
除预付款外,保函金额为主合同约定的被保证人应支付的另行约定。
发包人逾期不付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
建设考虑建设项目的折价或拍卖价格。
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受发包人(以下简称担保人)委托向承包人(以下简称受益人)提供项目付款担保(以下简称担保),被保证人未按照受益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建设合同履行工程付款义务的,由保证人按照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1.被保证人因受益人不履行主合同义务或者其他行为不能履行主合同义务的;
2.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受益人与被保证人变更主合同条款并实际履行的;
3.受益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将主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4.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或者受益人与被保证人另行约定免除被保证人的部分或者全部义务的,保证人也免除相应的担保责任;
5.因政府政策或命令,被保证人不能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6.受益人和被保证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