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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股权质押能否重组?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股东股权质押能否重组?
内容: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只是为了获得贷款,以维持日常生产经营,与重组无关。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然后,大股东可以将手中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再向银行进行股权质押来融资,融资的额度往往要超过其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支付金额。随着资金的杠杆效应发生作用,股权质押的风险也随之产生。那么股东股权质押能否重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2.02.10432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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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影响重组吗?
许瑞林律师
股权质押影响重组吗?
内容:以一个有限公司为例,当该公司的资金流转出现压力时,股权质押不失为一个良好的决策。下文是关于股权质押和股权重组的详细介绍,请您继续阅读了解。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一旦重组方案通过,即便解除股权质押,也不会影响企业股权的重组事宜。那么股权质押影响重组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2.101003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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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债务重组损失包括什么内容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债务重组损失包括什么内容
内容: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债权人债务重组损失包括: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那么债权人债务重组损失包括什么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2.07109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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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司股东抽逃资金债权人可以采取下列办法应对: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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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组中债权人的权力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公司重组中债权人的权力
内容:兑付期满后信托投资公司兑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仍有304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未付。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证券公司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依据是公司法第四条关于法人财产权的规定。在该法的其他章节中,没有规定公司法人主体变更方式的条款。那么公司重组中债权人的权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2.10326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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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抽逃注册资金债权人能否追索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公司抽逃注册资金债权人能否追索
内容: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公司抽逃注册资金债权人能否追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2.07414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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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债务重组损失包括的内容是什么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债务重组损失包括的内容是什么
内容:债权人债务重组损失包括: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那么债权人债务重组损失包括的内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2.07636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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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债务重组损失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债务重组损失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内容:债权人债务重组损失包括: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那么债权人债务重组损失包括的内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2.07169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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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哪些人是债权人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企业中哪些人是债权人
内容:企业中哪些人是债权人债权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特定权利的人,所以企业中符合该情况的就是债权人。公司可能存在哪些债权人(一)银行,是公司资金的主要提供者。银行通过与公司签定债务合约,要求公司以信用担保或财产抵押的形式予以保证,将资金按照合约规定的用途提供给公司使用。中国公司发行公司债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资格要求,并且须经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批、核准。(四)公司职工是公司的重要的债权人。在中国,政府还是银行和公司的大股东,支持公司通过重组而免于破产具有多重意义。那么企业中哪些人是债权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2.07647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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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债务重组损失包括了哪些内容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债务重组损失包括了哪些内容
内容:债权人债务重组损失包括: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那么债权人债务重组损失包括了哪些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2.07818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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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的债权人包括哪些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公司企业的债权人包括哪些
内容:公司企业的债权人包括哪些(一)银行,是公司资金的主要提供者。银行通过与公司签定债务合约,要求公司以信用担保或财产抵押的形式予以保证,将资金按照合约规定的用途提供给公司使用。中国公司发行公司债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资格要求,并且须经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批、核准。(四)公司职工是公司的重要的债权人。政府甚至为了保护税源不受损失,极力推动、促成和支持财务困难的公司实施收购兼并和重组,甚至不惜通过立法予以保护其在公司的利益。政府是有别于其它任何债权人的享有优先权的特殊债权人。在中国,政府还是银行和公司的大股东,支持公司通过重组而免于破产具有多重意义。那么公司企业的债权人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2.07995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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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债务重组准则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新债务重组准则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
内容:新债务重组准则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1.债务重组没有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新债务重组准则中,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方式下进行债务重组时,修改债务条件通常会修改债务偿还期限,这就涉及到“时间”。新准则中债务重组定义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做出让步的业务实质。因此在确认重组后的债务的价值采用公允价值而不是采用现值,将把实质上属于债务重组范围的排除在外,使债务重组的损益确认不真实。那么新债务重组准则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08955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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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抽逃资金债权人怎么办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抽逃资金债权人怎么办
内容: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公司股东抽逃资金债权人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2.07594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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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重组债务损失包括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因执行重组计划,而给债务人减免的债务损失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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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要尊重债权人权利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务重组要尊重债权人权利
内容:近日,PT水仙宣布其债务重组失败并导致股权转让流产,海南航空也因未获银行同意而导致其债务重组失败。这两个案例表明,目前许多上市公司在进行债务重组时,往往将置于债务重组局外,轻视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的重要性是它们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的定义,债务重组是指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根据与债务人的协议和生效的法律文件作出让步的事项,即债务人未能按原约定偿还债务,债务重组使得债权人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债务人获得债务重组收益。那么债务重组要尊重债权人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2.10393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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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债务重组损失包含什么内容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债务重组损失包含什么内容
内容: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那么债权人债务重组损失包含什么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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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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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组中的债权人保护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公司重组中的债权人保护
内容:股东有限责任相对于公司而言,属于直接的有限责任,但是相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则只能是间接的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原则上无权直接向股东发起追究有限责任的诉讼。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将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风险由股东转移给了公司债权人。因此,股东地位的变优是建立在债权人地位变劣的基础上的,股东有限责任使债权人在公司重组中处于不利地位。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作为公司的成员享有众多权利。在公司重组中股东相对于债权人的优势地位明显表现在股东享有表决权和完备的信息获取权。那么公司重组中的债权人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2.10219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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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念不忘,必有回响。当委托人都放弃的时候没想到元甲的执行还在持续跟进,14年的事故,15年的判决,16年的执行,2017年的破产,2019年的重组,2020年的执行,2022年的回款,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我们的坚持不懈,当事人的苦苦等待,终于等来了法官通知领款的喜报!这一刻是值得纪念的!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914评论 -
自己处理十几年没有结果,委托天用律所4个月解决!当事人用自己的保险单做担保帮助朋友周转资金,但朋友拖欠十几年年多仍不还款。天用律师帮助双方庭上和解,要回本金及利息58万元,同时获得经济损失6万元!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315评论 -
🚩元甲第3342面锦旗🚩 【债权人代位析产,元甲代理被告胜诉】 🎖因债权债务纠纷,一家三口被诉至法院,找到元甲为其维权。 🎖元甲婚姻家事团队,全面分析案情,把握每个细节,最终大获全胜。 🎖为了表示感谢,特送来锦旗一面[玫瑰]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73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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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800评论 -
【成功案例】合作方拖欠运输费,中间人有连带支付责任吗?邢先生对如何要回运输费心急如焚,穷尽了自己所有的办法依然没有要回运输费!直到遇到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他的难题才得到了解决!天用专案组通过案件详细分析,认为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是解决邢先生要账难题的最佳解决方案,于是整理证据资料启动立案工作。 面对庭审中王某与宋某的各种狡辩,天用律师拿出微信记录、资金转账记录、录音等全面的证据,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法院判决王某全额支付邢先生的运费,并且支付逾期利息!杨一凡 576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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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99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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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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