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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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数额是不是实际抵押金额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权数额是不是实际抵押金额
内容: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双方会根据抵押物的价值、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等因素协商确定债权数额和实际抵押金额,实际抵押金额是指抵押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实际贷款金额,通常会低于或等于债权数额,总结 债权数额与实际抵押金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双方的协商和贷款机构的政策,债权数额和实际抵押金额的比例取决于双方的谈判和贷款机构的政策,通过本文的分析,相信您对债权数额与实际抵押金额的关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律师在起草抵押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债权数额与实际抵押金额的关系,为当事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保障。
郭铭芝律师2023.10.271018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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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在通常情况下是不得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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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抵押权是否消灭?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抵押权是否消灭?
内容:《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主债权诉讼时效期满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抵押权本身并未消灭。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消灭胜诉权的期限,即公民或法人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期限。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这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黄东洁律师2022.04.07134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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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债务人如果要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的,可以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如果债务人以动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债务人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抵押的,则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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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债权也并非万无一失对吗?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抵押担保债权也并非万无一失对吗?
内容:但是在实际法律中,即使债权有了借款人的抵押担保,抵押担保债权也并非万无一失。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在首先采取查封等措施的法院对相应的债权纠纷未经审理、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的,抵押权人的抵押权难以实现,而此进程抵押权人无法控制。如果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后,依据查封的法律效力,抵押权人通过与抵押人协议处置抵押物的行为无效,只能通过法院处置途径才能实现抵押权。那么抵押担保债权也并非万无一失对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2.10122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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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内容:实践中,最高额抵押权人为了防止抵押人任意行使确定债权额的请求权,而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抵押人为了防止自己的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一般都愿意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对债权确定的期间进行约定。当事人约定的确定债权期间届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即自行确定。也就是说,最高额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一致。最高额抵押中的债务清偿期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间。本法采纳了第二种做法,明确规定,没有约定确定债权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那么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2.10559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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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债权转让,抵押债权转让的常见问题
陈宗琼律师
抵押债权转让,抵押债权转让的常见问题
内容:法律分析:指的是原车主以某车辆作为抵押质押物进行借款,出借人有权在受让人无法兑现承诺时,有权将债权转让,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法律分析:抵押权可随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抵押权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法律主观:抵押权可以和债权一起转让,抵押权是主债权的从权利,债权转让的其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
陈宗琼律师2023.12.07489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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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债权转让后,抵押权一般没有消失。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所以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也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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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为什么要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内容:所有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不能分割,分开无效。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那么为什么要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2.10945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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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抵押权是否消失,债权转让后抵押权是否转让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转让后抵押权是否消失,债权转让后抵押权是否转让
内容:当债权转让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应一并转让,三、债权转让后抵押权是否消失的问题分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我国,债权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无需经得债务人同意,结语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债权转让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抵押权不会消失,在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移的情况下,《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姚平律师2023.10.111037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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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婆婆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对于房产的执行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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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不可以直接执行抵押物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可不可以直接执行抵押物
内容:但是,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直接执行抵押物的行为提出异议,认为债权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抵押合同的约定,那么双方就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如果债务人和债权人在抵押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即在债务到期未偿还时,抵押物可以直接由债权人处理,那么债权人在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可以不经过法院程序直接执行抵押物,(1)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的目的在于实现债权价值而非追求抵押物的使用价值,亦即提供抵押担保是为了保证债务人能够偿还债务,进而保障债主的财产免受损失,这也是民法创设担保物权的初衷。
王熙律师2024.03.08318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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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动产抵押未登记的效力和普通债权不一样,如果以不动产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则抵押权没有设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主张实现抵押权的,不应得到支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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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抵押权期间中断吗?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抵押权期间中断吗?
内容:也就是说抵押权诉讼时效不受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影响。《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目前我们国家对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比如说如果提起诉讼的话,就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同时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会导致抵押期间也中断。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4.173832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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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约定的抵押期限如不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有效。如果早于或者同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的,则视为没有约定,抵押期限就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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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什么是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
内容: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也是各个专家的研究重点。(二)可转化为金钱债权的债权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虽多为金钱债权,但并不以此为限。对不以一定金额为标的的债权,申请登记时须记载债权的估价,作为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例如,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通常在其设定时,被担保的债权尚未发生,是典型的担保将来债权的抵押权。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分为好多的种类,这些在我国的法律上都有严格的说明和法律的解释。那么什么是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2.10148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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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权与抵押债权的清偿顺序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共益债权与抵押债权的清偿顺序
内容:那么,当一个债务既涉及共益债权又涉及抵押债权时,清偿顺序是如何确定的呢,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的清偿顺序说明:1、共益债权:共益债权是指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享有权益的情况,只有在抵押资产的变卖所得无法完全清偿抵押债务后,才会将剩余财产用于平均清偿共益债权,共益债权与抵押债权的清偿顺序在债务清偿的过程中,共益债权和抵押债权的清偿顺序可能会有所不同,抵押债权的优势在于有一定的担保措施,减少了贷款方的风险,因此在清偿顺序中通常享有优先级。
陈明月律师2023.10.03563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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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债权不可以抵押,可以抵押的财产为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利不可以进行抵押,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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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理抵押车债权转让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怎么办理抵押车债权转让
内容:怎么办理抵押车债权转让,转让协议的最大前提是自己拥有的抵押车债权是有效的。也就是说自己和债务人签订的抵押协议必须是符合的法律规定,并且按照了相关的手续进行了办理才可以。双方的合同必须是经过签字之后,而生效了的,同时最好已经在有关部门有登记,否则很难对抗善意第三人
张芸律师2023.04.2826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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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必须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必须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内容:按照上述理解,如果当事人在设定抵押时,抵押物的价值低于债权的数额,将有可能导致该抵押合同的无效。从审判实践来看,确实存在着因为抵押物的价值低于担保的债权的价值而被宣告无效的情况。王利明教授指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的财产必须大于或者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价值,并不符合担保法保障债权的目的。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也决定了设定抵押时,强调抵押人提供的财产价值高于或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数额,是没有意义的。我国《担保法》应当允许抵押人可以以任何价值的财产设定抵押,只要债权人同意接受即可。那么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必须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2.10565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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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律中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为,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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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对债权人的好处(抵押债权人是什么意思)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抵押对债权人的好处(抵押债权人是什么意思)
内容: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房屋担保和抵押的区别一、概念不同1、抵押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冯清琴律师2024.01.29984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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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抵押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内容:抵押权是物权还是债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段建国律师2023.05.11103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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