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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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债权转让后,抵押权一般没有消失。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所以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也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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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必须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必须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内容: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那么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必须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2.07425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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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请您详细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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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
陈宗琼律师
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
内容:当抵押人将自己的财产抵押后,本人只是部分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不能完全地行使对物所享有的权利。《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那么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2.10465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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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债务人如果要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的,可以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如果债务人以动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债务人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抵押的,则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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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超过时效,抵押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案例分析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主债权超过时效,抵押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案例分析
内容:主债权超过时效,抵押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案例分析案情:1995年3月27日,A公司与B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由B银行借款50万元人民币给A公司,借款期限9个月,即从1995年3月27日起至1995年12月26日止。那么主债权超过时效,抵押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案例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1.12.10486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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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抵押权期间中断吗?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抵押权期间中断吗?
内容:也就是说抵押权诉讼时效不受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影响。《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目前我们国家对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比如说如果提起诉讼的话,就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同时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会导致抵押期间也中断。
王熙律师2022.04.173832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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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在通常情况下是不得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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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必须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必须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内容:按照上述理解,如果当事人在设定抵押时,抵押物的价值低于债权的数额,将有可能导致该抵押合同的无效。从审判实践来看,确实存在着因为抵押物的价值低于担保的债权的价值而被宣告无效的情况。王利明教授指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的财产必须大于或者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价值,并不符合担保法保障债权的目的。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也决定了设定抵押时,强调抵押人提供的财产价值高于或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数额,是没有意义的。我国《担保法》应当允许抵押人可以以任何价值的财产设定抵押,只要债权人同意接受即可。那么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必须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2.10565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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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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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1、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以便帮您分析解答。2、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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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超过时效,抵押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主债权超过时效,抵押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内容:主债权超过时效,抵押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案情:1995年3月27日,A公司与B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由B银行借款50万元人民币给A公司,借款期限9个月,即从1995年3月27日起至1995年12月26日止。但甲、乙二人提供其各自的房屋为借款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甲、乙不服上述判决,以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抵押期限问题,《担保法》实施之前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那么主债权超过时效,抵押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1.12.10223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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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超过时效,抵押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主债权超过时效,抵押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内容:借款合同签订当日,B银行即将50万元划入A公司账户。但甲、乙二人提供其各自的房屋为借款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甲、乙不服上述判决,以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抵押期限问题,《担保法》实施之前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那么主债权超过时效,抵押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1.12.111038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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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设定抵押担保?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设定抵押担保?
内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仅仅丧失胜诉权,但其民事权利本身并没有消灭,只是该权利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而成为一种自然权利。债务人履行后,不得以不知诉讼时效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债务人对已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不违反抵押权设定的附随性要求。我们认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重新约定了债务清偿期的情况下,发生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结果,对此种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其担保期限自然为当事人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那么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设定抵押担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2.02.09550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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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抵押期间和担保期间是否导致抵押权消灭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超过抵押期间和担保期间是否导致抵押权消灭
内容:因此,抵押权人对此应引起足够重视,避免抵押权因期间届满丧失权利。抵押权人如果没有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其后果是“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而不是“抵押权消灭”。因此,在诉讼时效完成后,抵押权人只是不能通过法院请求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权人仍可以通过与抵押人协议等方式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那么超过抵押期间和担保期间是否导致抵押权消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2.10904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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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婆婆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对于房产的执行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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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抵押物被债权人卖了怎么办?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如果抵押物被债权人卖了怎么办?
内容:抵押物被债权人卖了如何处理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实现抵押物权,将抵押物拍卖偿还债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那么如果抵押物被债权人卖了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2.09350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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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律中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为,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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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抵押后清偿顺序是什么?抵押权的情形是如何实现的!
陈宗琼律师
债权抵押后清偿顺序是什么?抵押权的情形是如何实现的!
内容: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那么债权抵押后清偿顺序是什么?抵押权的情形是如何实现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2.09323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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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债权人是什么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抵押担保债权人是什么
内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抵押权人若无此权利,抵押权将失去存在的意义。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那么抵押担保债权人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2.10726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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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可以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可以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
内容:《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我国《担保法》规定了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是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的。那么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可以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2.02.09246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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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的价值不足清偿债权额时怎么办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抵押物的价值不足清偿债权额时怎么办
内容:抵押品的范围因国家而异。抵押必须是可转让的和性的,通常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人有妥善保管财产的义务,不得擅自使用。为便于保管和发挥作用,抵押人也可以依法或者按照双方约定保管,但抵押人不得将同一担保价值再抵押。扣押、灭失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人。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债务人继续清偿一般债务,剩余部分由债务人占有;第三人作为抵押人的,债务人和抵押人为两人。抵押人只能以抵押物担保债权的实现,抵押人不再对抵押价值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那么抵押物的价值不足清偿债权额时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101098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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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超过申请执行期限—— 抵押权是否予以保护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主债权超过申请执行期限—— 抵押权是否予以保护
内容:申请人许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许某 于签订合同之日即支付给李某房款人民币70万元。经调查,系争房屋于 2003年11月18日由李某抵押给“深发展”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债权金额人民币87万元。执行中“深发展”与李某于2006年3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 定2007年4月30日前,李某自行变卖偿还所有款项。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李某未自行变卖,“深发展”亦未申请恢复执行。本 案抵押权人依据公证债权文书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那么主债权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1.12.10658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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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继承纠纷中对方不同意调解,还出假证据,我们为阿姨争取的继承财产远远超过谈判时的权益。让人感叹的是,对方一直较劲,最终吃了大亏。元甲婚姻家事 48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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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 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北京法律咨询 24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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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120评论 -
一早就收到胜诉判决,离婚后对方以假离婚为由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条款无效,最后不但没撤销,还得配合我方进行房产过户,一审胜诉后坐等对方上诉心里踏实了很多😄。
元甲婚姻家事 430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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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娱 425评论 -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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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做好新时代律师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2022年12月30日,司法部发布3篇律师代理成功的诉讼案例。 此次发布的3篇案例均为民事诉讼案例。案例一“律师代理某建设集团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及工程招投标、招投标过程中备案合同和非备案合同的效力之争以及结算合同效力问题,在一审判决败诉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围绕结算协议的独立性进行论证,最终赢得法院支持。案例二“律师代理某商业经营公司参与汪某伟诉某蔬菜集团、某蔬菜批发市场、某商业经营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为债权转让纠纷案,涉及不良资产处理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与公司法人的认定,律师从事实认定和二者法律适用的不同作为切入点,释法说理,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三“律师代理某银行分行参与某融资担保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再审案”,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涉及在执行标的上同时存在质权与抵押权如何确定清偿顺序的问题,律师适用民法典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论证,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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