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作权人或者与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变更作品、录音录像

2022-01-05 16:53:50
52人收看
律师
在线咨询
擅长领域:
  • 属于违法行为。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十四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 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六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律师介绍
2024-07-26 23:14:27
展开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