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可以不出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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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般情况下的民事案件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就可以不用出庭参加诉讼了。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是否还要出庭一般说来,诉讼当事人委托了代理人的,本人就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活动了,但离婚案件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能否离婚,取决于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关于这个问题,诉讼代理人往往把握不准,难以就具体情节进行陈述、辩论和说明。因此,离婚案件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原则上本人还要出庭。那么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是否还要出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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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为保障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自觉履行诉讼义务,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及时地审理案件,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要告诉大家,也是为了大家在诉讼中避免很多问题,下面催天下小编把问题整理如下。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并预付证人出庭作证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补偿等费用。那么发生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后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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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案件当事人一定要出庭吗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双方之间存在着法定的扶养义务是不是说离婚案件的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呢法律把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列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是基于特定的考虑。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不出庭怎么判如果夫妻一方因对方不履行相互之间的扶养义务而起诉到法院的这种情况下的被告是依法必须到庭的。那么离婚案件当事人一定要出庭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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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诉讼代理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离婚案件被告不到庭对于离婚案件被告未到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缺席判决。对于前者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送达的规定适用邮寄送达留置送送直至公告送达对于后者可以二次传唤。由于离婚纠纷案件需要对婚姻子女及财产作出处理属于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对于被告故意逃避不到庭的可以依法强制其出庭应诉。那么离婚案件原告不出庭由律师全权代理可以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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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未就公告期满送达文书已完成,能否就离婚案件因当事人不到庭可缺席判决作出明确规定。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出于离婚后,其小孩无人护理等多方因素的考虑,不愿配合法院,拒不到庭应诉,致使案件无法审理。那么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出庭怎么办,法院如何审理判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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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因为婚姻属人生大事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十分重视在司法实践中都要求被告出具书面的意见但这还不够完善法官还要确认书面意见确实是被告出具才行因此被告应在开庭之前当面向法院递交书面意见或对书面意见做公证由代理律师递交给法庭这样被告可以不再出庭,因为婚姻属人生大事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十分重视在司法实践中都要求被告出具书面的意见但这还不够完善法官还要确认书面意见确实是被告出具才行因此被告应在开庭之前当面向法院递交书面意见或对书面意见做公证由代理律师递交给法庭这样被告可以不再出庭,根据上述规定离婚案件的被告可以不出庭但是必须委托代理人且被告必须提交书面意见,根据上述规定离婚案件的被告可以不出庭但是必须委托代理人且被告必须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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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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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案件当事人一定要出庭吗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民事案件中诉讼当事人委托了全权代理人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但是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是解决当事人身份关系的案件应当由当事人亲自出庭陈述自己的观点。比如说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是否同意离婚以及财产的分割处理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必须由当事人真实表达意思法院才好依法处理。所以离婚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必须本人出庭。因此法院通知开庭审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即使委托了全权代理人也应当出庭。但如果当事人一方属于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形这则可以事先写好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届时由代理人交给法庭。那么离婚案件当事人一定要出庭吗,一方当事人不出庭怎么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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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1离婚案件原告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也应当本人亲自出庭。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将作为撤诉处理。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出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特殊情况一般指原告身患重病因为自然灾害无法出庭等客观原因。3离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诉缺席判决。二离婚案件中被告并可以不到庭参加诉讼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那么离婚案件的原告本人是否必须出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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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那么离婚案件被告不出庭是否可以缺席判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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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而撤诉后的6个月内原告是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离婚的2离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诉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在审理公告离婚案件时可要求原告提交原被告及其直系亲属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的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明材料结合原告的陈述综合认定被告是否下落不明。那么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出庭咋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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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因此,一般来说,在民事案件中,诉讼当事人全权委托了代理人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但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离婚以及财产的分割处理,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必须由当事人真实表达意思,法院才好依法处理,而且法院还要进行调解,只有在调解无法和好的情况下才判决,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如果你出国前,法院通知开庭审理你的离婚案件,你即使全权委托了代理人,也应当出庭,但若你出国了,则属于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形,这样你可以事先写好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届时由代理人交给法院,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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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律师解答一般来说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委托了代理人的本人也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活动。但是离婚案件不同于其他的民事案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能否离婚取决于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因此离婚案件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原则上本人还要出庭。不过考虑到某些案件的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是精神病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要其出庭没有意义又比如当事人正在患传染病或正在外地不方便亲自到庭等情况。但对于不能表达意志的当事人不仅可以不出庭而且用不着提交书面意见。那么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可否不出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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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案件当事人定要出庭吗我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双方之间存在着法定的扶养义务是不是说离婚案件的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呢法律把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列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是基于特定的考虑。这些不履行义务的人到庭法院可以对这些人当庭进行思想教育让其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及违法性缓和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以减少日后判决书或调解书执行的难度。而离婚案件的双方虽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但原告起诉的目的并非要求被告履行扶养义务而是要求解除婚姻关系。那么离婚案件当事人定要出庭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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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为保障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自觉履行诉讼义务,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及时地审理案件,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有哪些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并预付证人出庭作证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补偿等费用。为促进人民法院廉洁执法,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特向诉讼当事人提出下列遵守的事项:一、不准以任何方式向法院干警行贿、送礼和请吃。那么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有哪些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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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因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队认定为同等责任,王女士家属对事故责任不认可,委托了元甲律所,元甲律所接受委托后查看了事发路段监控录像,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准备,最终不仅为王女士家属争取到60%的赔偿比例,而且争取了王女士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长子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17万余元的赔偿款,家属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王女士因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队认定为同等责任,王女士家属对事故责任不认可,委托了元甲律所,元甲律所接受委托后查看了事发路段监控录像,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准备,最终不仅为王女士家属争取到60%的赔偿比例,而且争取了王女士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长子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17万余元的赔偿款,家属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自2024年1月29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判决包括调解书、支付令。
又一个我方上诉改判的案件,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