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登记信息填错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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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收养登记证如何填写收养登记证的填写要依据其内容进行填写,包括收养人、被收养人的信息、收养的时间、收养的原因、收养登记机关等的内容。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真实的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它有关事项。被收养人如果已年满十周岁,必须亲自到场。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孤儿的,须提供该孤儿所在的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同意送养的证明。申请收养弃婴须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那么收养登记证如何填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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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本指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安排,在各地完成分类处置后再行申请备案登记。第九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具体时限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具体规定,但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那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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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因此,只要原告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即使没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证号码,也应该依法登记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是否要提供被告人身份证信息的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只要您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即使没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证号码,也应该依法登记立案,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司法实践中,能使被告区别于他人的信息很多,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社会关系、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其他户籍登记内容等等,在实际中,能使被告区别于他人的信息很多,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社会关系、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其他户籍登记内容等等。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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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信息造假妻子不辞而别法院判撤销婚姻登记我老婆跑了,我现在申请撤销我和她的婚姻登记。事后,老孙将民政局起诉至法院。近日,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申请婚姻登记撤销案。因此,基于第三人余某原有身份信息进行的结婚登记行为失去了事实基础,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民政部门给孙某与余某办理的结婚登记。而使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将会为今后子女的户籍登记、夫妻双方离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那么信息造假妻子不辞而别法院判撤销婚姻登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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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目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上海和深圳两个分公司,其中,上海分公司目前的地址在上海浦东陆家嘴保险大厦,可以在该处查询到所有沪市的股民股票交易信息。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后,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去中国证券上海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深圳结算公司调查对方的股票交易明细。律师如何撰写调查令申请书为公平审理案件,节约诉讼成本,缩短审限,有些地区实行了调查令制度。有权持调查令收集证据的主体在上海目前是律师,且一般需要两名律师共同进行调查,并向法院提供申请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那么离婚法律实务中律师如何开展股票交易信息调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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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信息安全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平台通常采用各种安全措施来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总体来说,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平台是一个非常实用的工具,可以让结婚流程更加便利、高效、安全,服务质量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平台不仅提供预约服务,还提供了各种增值服务,如婚姻登记证书快递、照片拍摄等,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平台:让结婚更加便利婚姻登记是每个人生命中的重要时刻,因此需要一个便利、高效、可靠的预约平台,这些平台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优点:便利快捷使用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平台可以避免在现场排队等待的烦恼,此外,平台还会对用户进行身份验证,以确保预约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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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知道起诉人信息怎么办法律分析:1.起诉前不知道被告的具体住址的,可以委托律师到公安机关查询被告的户籍登记住址,提供被告的户籍信息后,法院就应该受理的,起诉对方如何获取对方信息法律分析:起诉对方前获取对方信息的方式:1、需要聘请一位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他去被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取被告的身份户籍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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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委托律师查询和律师签署委托协议,律师接受委托去法院申请《调查令》,拿着调查令去当地派出所和户籍中心去调取被告身份信息二、向法院申请协查函,自己去派出所查询立案时,法院会以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确退回,这时,你就可以让法院给你开一份协助调查函,六、查询该被告是否有注册公司、股东或者法人身份如果有以上情况,那么可以委托律师带着相关手续,去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工商内档信息,通过企业登记的工商内档信息就能查询到被告的具体身份信息,如果是通过法院,需要原告向法院法院申请开具协查函,法院同意开局后,将协查函以及2名工作人员的工作证等信息直接发到相关单位,比如发到派出所户籍科查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发到手机运营商公司查被告手机号实名注册信息等,查询对方信息的工作原告无法自行完成,需要通过法院或者委托律师完成,今天这篇文章将给大家提供解决被告身份信息不明,法院无法立案的办法,大家可以收藏以备不时之需,拿着协助调查函去户籍中心调取被告身份信息。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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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宝山区宝山区婚姻登记处地址:友谊支路79号电话:021-969183566/56122335工作时间:周一、二、三、四、六长宁区长宁区婚姻登记处地址:武夷路333号电话:021-62251100工作时间:周一至六下午1:00-4:30长宁区长宁区婚姻登记处地址:长宁路679号电话:021-62513499工作时间:每周:1-5(下午)结婚登记崇明县崇明县堡镇婚姻登记处地址:堡镇中路174号108室电话:021-59423125工作时间:每周:1-5(下午)崇明县崇明县南门婚姻登记处地址:城内兴贤街31号电话:021-59611302/59629那么上海婚姻登记处地址、电话、时间信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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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第六条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第八条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那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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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首先,需要选择合适的网站进行婚姻网上登记预约,其次,进入婚姻网上登记预约网站,进行注册,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城市的婚姻网上登记预约网站可能不同,因此需要仔细查找,预约信息填写完毕后,需要确认提交,总之,婚姻网上登记预约是一项非常方便的服务,可以帮助准新人们省去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让他们更加轻松愉快地完成婚姻登记流程,怎么进行婚姻网上登记预约婚姻登记是每对恋人的必经之路,而如今,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城市也开始推出婚姻网上登记预约服务。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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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准生证从此之后正式从历史舞台上消失,人能不必再为了争取生育指标到处找人签字扣账,因为个人信息都已经联网,登记的时候生产记录都会出来,申请者不必为此再做一胎或者二胎的证明,不过重组家庭生子可能需要一些复杂的程序,但总体来说比以前简化了不少。基本上各大城市都没有了准生证的说法,只需要办理生育登记。在2020年生子且为头胎的家庭可以放心了,自从准生证的办理程序暂停后,大家省去了很多麻烦。为了保证孩子能顺利降生,并从医院中拿到准生证,这必要的环节非常重要,否则没有准生证,以后孩子上户口、上学等都会受到影响。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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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第五条《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抵押人、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等;(二)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状况等概况;(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四)抵押担保的范围;(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六)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八)抵押人、抵押权人认为其他应当登记的抵押权信息。那么工商动产抵押登记担保范围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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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015年3月12日,原告詹某以谭某离家出走多年、且结婚登记时使用虚假身份信息为由,将丰顺县民政局起诉至丰顺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留婚字第099号婚姻登记。原告詹某诉称,1997年3月31日,原告与谭某到丰顺县留隍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当时的民政干部只是叫原告与谭某填写了婚姻登记表后便为原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颁发了留婚字第099号结婚证书。后原告到谭某提供的户籍所在地丰顺县大龙华镇的派出所查询,证实谭某的身份信息是不存在的。原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的职能已由丰顺县民政局统一行使。且经公安机关证实“谭某”、身份证号码:441423760607502,在梅州市范围内电脑查无此人人口信息。那么如何处理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登记的婚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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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长达三年多的诉讼,终于双方达成一致,一同到民政局预约,一大早陪当事人一起来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希望未来一个月一切顺利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夫妻登记结婚前举办婚礼所负债务(婚礼筹备金),不同于家庭生活开支,除非双方有共担之合意,否则不作为共同债务处理。但购置结婚用品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使用的,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