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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如何降低自己的债务风险!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如何降低自己的债务风险!
内容:民间借贷有不小的风险,债权人如何降低借贷风险债权人要降低风险需要在借钱的时候就考察好债务人的各项信息,债权人降低借贷风险防范的方法有以下几种,下面为大家线下介绍:债权人如何降低自己的债务风险!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如果注册资本的出资没有达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限额,开办单位应对其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即使我们没有债务人注册资本不到位的确凿证据,但只要有初步证据,就可以一并起诉股东或开办单位。那么债权人如何降低自己的债务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2.09807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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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确定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确定
内容: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那么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2.07314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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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内容: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时,在保险赔偿金给付之日起,在赔偿金额限额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特征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代位权不能脱离债权人的债权而存在,是依附于债权的一种特别权利,随债权的产生、移转和消灭而产生、移转和消灭。代位权与代位追偿权不同。那么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2.09527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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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是什么以及担保债权范围包含哪些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是什么以及担保债权范围包含哪些
内容:最高额抵押担保,是指抵押人在合同双方约定的一定期限内,可以连续使用抵押物对债权进行担保,以保证被担保债权在最高债务权限内得以维持。决算期决算期是指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时间。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应当经登记而公示。因为,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基于抵押关系发生,如将此费用列入最高限额,将增加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而一旦债权额超过最高限额,就会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最高额抵押权是依托于债权债务产生的,因此最高我抵押权的发生,移转及消灭,均应从属于债权。因此最高额抵押权是可以转移的。最高额抵押权相对于一般抵押权,则归属于特殊抵押权。那么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是什么以及担保债权范围包含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2.09497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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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范围有哪些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范围有哪些
内容: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范围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应当经登记而公示。《担保法》规定,抵押权所担保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抵押财产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最高抵押权亦同。若上述合并计算的金额超过最高限额的,其超过部分并无优先受偿之权。《担保法》规定,利息无须登记,为抵押权效力所及。因为,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基于抵押关系发生,如将此费用列入最高限额,将增加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而一旦债权额超过最高限额,就会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那么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范围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2.071009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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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
内容:验资单位对一个或多个债权人在验资不实部分之内承担的责任累计已经达到其应当承担责任部分限额的,对于公司其他债权人则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多个债权人同时要求受偿的,验资单位应当在其出具的被验资单位不实的注册资金、证明金额内,就其应当承担责任的部分按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2.02.07544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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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减资要如何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如果公司减资要如何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内容:②、公司减资行为须发生在债权之后若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在债务发生前,那么此行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即,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对于实行认缴制的公司来说,股东个人尚未缴纳的注册资本,与一般的债务并无区别,同样可以看作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所负的债务。那么如果公司减资要如何解决债权债务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2.09491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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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公司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比较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新旧《公司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比较
内容:一在公司准入条件方面,新旧《公司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不同新《公司法》降低了一般性公司设立的门槛。在此方面《公司法》条文变化如下:1.关于减少注册资金的规定。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而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那么新旧《公司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比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2.10236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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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指什么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指什么
内容:若实际发生的债权数额超过最高限度,保证人对超过部分不承担责任;若实际发生的债权数额少于或等于最高限额,保证人应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最高额仅指在规定期间后或届满时债权人享有的担保债权的最高额度。简而言之,债务人在约定期间内可发生多个债务,其可以自行清偿,但只要债务未完全清偿,担保人就应对剩余债务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承担保证责任。
赵金保律师2022.04.07547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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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主债权最高限额怎么确定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被担保主债权最高限额怎么确定
内容:特别是在当事人未约定所担保的范围时往往就根据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来界定抵押人的担保范围。因此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在抵押合同中应予以载明。被担保债权数额的计算: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那么被担保主债权最高限额怎么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1.12.111089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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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是否属于债权债务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合同违约金是否属于债权债务
内容: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而约定违约金确定违约金的数额依据是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违约金的约定。同时约定违约金受法定违约金的制约法定违约金优于约定违约金。法律规定违约金幅度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幅度内约定超出法定幅度的超出部分无效低于法定幅度的按法定最低限额执行。那么合同违约金是否属于债权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1.30839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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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最高限额的担保是否有效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未设最高限额的担保是否有效
内容:未设最高限额的担保是否有效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最高限额担保是抵押担保的方式之一,但并不是必要的条件,所以没有设立最高限额担保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九条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第六十一条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第六十二条最高额抵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其他规定。那么未设最高限额的担保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2.08992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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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债权额”是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核心内容。最高债权额是指“债权发生额”还是指“债权余额”,决定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的大小,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也决定着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利益。最高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所有费用的全部债权的最高额,即最高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不得超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在担保范围均为本金、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的情况下,债权最高额和本金最高额的差别就在于:1、按照债权最高限额观点,本金、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合并计算受偿的债权,以“最高额”为限,超过该限额部分,无优先受偿权;2、按照本金最高额观点,本金以“最高额”为限,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利息、迟延利息以及违约金即便超出最高额仍可获得优先受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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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可以约定限额吗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连带责任保证可以约定限额吗
内容:《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那么连带责任保证可以约定限额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2.08583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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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能为同一债权人担保两次吗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能为同一债权人担保两次吗
内容:一、民法典能为同一债权人担保两次吗担保人可以为同一债权人担保两次,例如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或者保证合同的,在最高限额内,可以为连带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那么民法典能为同一债权人担保两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2.08365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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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债权额”是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核心内容。最高债权额是指“债权发生额”还是指“债权余额”,决定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的大小,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也决定着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利益。最高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所有费用的全部债权的最高额,即最高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不得超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在担保范围均为本金、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的情况下,债权最高额和本金最高额的差别就在于:1、按照债权最高限额观点,本金、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合并计算受偿的债权,以“最高额”为限,超过该限额部分,无优先受偿权;2、按照本金最高额观点,本金以“最高额”为限,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利息、迟延利息以及违约金即便超出最高额仍可获得优先受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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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限额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最高额抵押限额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内容: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以抵押物在债权的最高限额内,为一定期间内的连续债权提供担保,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人和债务人可不是同一人,那么最高抵押贷款限额有没有法律规定呢?最高额抵押限额有没有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对于被担保的债权的最高限额应当明确规定。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通常必需明确规定决算期。如果抵押合同登记的存续期间过长,当事人均有权提出确定合理的决算期。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那么最高额抵押限额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2.09664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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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 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北京法律咨询 722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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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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