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怎样执行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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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被法院强制执行冻结工资卡:法院是有权冻结工资卡的。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可以向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发出之后银行应当立即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卡。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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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4、法律分析:法院根据当事人拥有的资产、当事人的收入、当事人的信用情况、债务负担情况等方面判判定是否有能力还款,3、法律分析: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还款能力,主要从当事人拥有的资产、当事人的收入、当事人的信用情况、债务负担情况等方面判断,法院凭什么认定我有履行能力1、法律主观:法院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然后对其履行能力进行判断,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法院为什么说我有履行能力1、法律主观:法院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然后对其履行能力进行判断,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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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恢复执行,是指符合法定条件而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达成和解协议等的执行案件,因中止情形消除、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等而由法院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继续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终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的条件和时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终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的条件和时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终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的条件和时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条件有哪些条件: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的前提条件有两点,一是之前的强制执行程序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二是当事人要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且需经法院核实,终本后恢复执行的条件执行终结后可以再恢复执行的情形: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当事人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的前提条件有两点:(1)之前的强制执行程序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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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以及法院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以下材料:1) 经本人签名或盖章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原件1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可由当事人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法律文书主要是以下几类:1) 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 支付令3) 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4)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5) 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注意的是,依据所有上述类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时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可执行的内容、未过申请执行期间三个条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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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强制执行后仍然拿不到钱的,可以由采取其它执行措施,包括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的,可法院暂时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可随时恢复执行。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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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个或者部分债权人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以其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支持,5、起诉公司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如果股东未如实履行出资责任的,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诉讼中能否追加股东起诉公司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如果股东未如实履行出资责任的,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认缴未到期可以追加股东为执行人吗公司为被执行人时,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可以裁定追加、变更该瑕疵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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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企业拖欠货款法院强制执行会查封公司账户吗1、企业拖欠货款,属于民事纠纷,可以通过 向法院起诉 要求还款,法院会依法做出判决,胜诉之后,如果对方拒绝履行的,胜诉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2、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 不履行义务 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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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普通的被执行人只是被限制高消费,不能乘坐飞机、高铁等等,但是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后,真的就是寸步难行了,这些规定主要是在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颁布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之中。根据规定,具有以下6种情形的,可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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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现代社会,物业服务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有些业主因为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或者其他原因,拒绝缴纳物业费。那么,如果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是否有权起诉业主?如果法院判决业主缴纳物业费,业主仍然拒绝缴纳,法院是否会强制执行呢?本文律总管将从律师的角度进行法律分析,为您解答这些问题。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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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院查房产权属是以房管局登记的记录为准的,没过户即没登记到新买家名下,还是在被执行人名下,属于被执行人的房产,可查封执行。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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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首先,债权人需通过法院申请执行担保人工资,综上所述,法院执行担保人工资对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法治进程具有重要意义,法院执行担保人工资程序,法院执行担保人工资的程序复杂,但通过加强担保合同约定、加强财务调查以及提高执行力度等措施,可以更好地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加强法院执行担保人工资的工作,需要做到以下几点,担保人一旦主债人不能履行债务,法院执行担保人工资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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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欠钱法院调解了不还携带法院所作出的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因此,欠钱还不起被起诉到法院,债权人会申请法院查封债务人的财产,冻结其银行账户,要求债务人还款,如果债务人没有财产,那就等到有财产的时候再执行,7、调解组织出具调解协议书,法院立案按当事人撤诉方式处理。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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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目前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主要限制有这些首先,会对上了失信名单的人,在执行信息网进行登记,任何人都可以根据基本信息要查询到这些老赖,11、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除此之外,老赖不能再继续在经营中做老板,当董事,监事之类的高管,总之就是要从生活出行到工作学习进行限制,10、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5、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6、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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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八条 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在实施执行措施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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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确定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执行过程中债务人去世,如何让债务人的继承人还款? 是申请变更执行人?还是再诉一个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自2024年1月29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判决包括调解书、支付令。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欠钱不还起诉后多久可以强制执行: 欠款起诉后六个月内可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立案之后,法院应该在六个月之内采取执行措施。如果法院在六个月内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以向上一级的法院申请提级执行。 起诉欠钱不还的情况,在判决书生效后的两年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起诉欠款,需要在判决书生效后,并且对方拒绝履行时,才能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果判决生效后,欠款人拒绝履行的,则对方当事人可以在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