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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不是本人却收定金属于诈骗吗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卖房不是本人却收定金属于诈骗吗
内容:卖房不是本人却收定金属于诈骗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卖房时不是卖房者收定金的如果是由房屋中介代收后交给卖房者的不属于诈骗如果代收后不给卖房者的构成侵占罪不属于诈骗罪。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任冰峰律师2022.03.031059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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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主体是什么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集资诈骗罪的主体是什么
内容: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李维律师2022.03.25434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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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最新规定什么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信用卡诈骗罪最新规定什么
内容:一、信用卡诈骗罪最新规定是什么1、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
龙珊律师2022.04.185639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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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的定罪标准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贷款诈骗罪的定罪标准
内容: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5.这里规定的&ldquo,本条中规定的&ldquo,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rdquo。
郭铭芝律师2023.06.30879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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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如果警方没有扣留住被告人的赃款的化,通过民事程序还得要找到女方转移的款项去向。转移款项可定是有据可查的,没人承诺胜算,因为不了解情况,都是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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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合同诈骗罪新司法解释(两高对诈骗罪定罪量刑的司法解释)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两高合同诈骗罪新司法解释(两高对诈骗罪定罪量刑的司法解释)
内容:新刑法合同诈骗规定一、合同诈骗罪刑法条文如何规定1、《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翁玉素律师2024.01.09482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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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算合同诈骗吗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高利贷算合同诈骗吗
内容:高利贷算合同诈骗吗高利贷是属于的民事纠纷的范围,如果不是对方隐瞒导致自己签合同的一般不会构成合同诈骗。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有如下五种: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那么高利贷算合同诈骗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2.06547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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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鲸诈骗怎么解决,蓝鲸套路贷如何解决
许瑞林律师
蓝鲸诈骗怎么解决,蓝鲸套路贷如何解决
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贷款诈骗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局源档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桐乱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告判宏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许瑞林律师2023.09.18946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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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诈骗罪既遂如何量刑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网络金融诈骗罪既遂如何量刑
内容:金融诈骗罪的量刑标准1、法律规定,一般金融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3、法律分析:金融诈骗罪即犯罪嫌疑人利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量刑标准为:诈骗数额较大的,应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其中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为: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法律分析:对于金融诈骗罪的量刑,一般为拘役、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等主刑并处二万元以上的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金融诈骗罪的金额与量刑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网络金融诈骗传销如何处罚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张嘉娱律师2023.10.18343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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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判缓刑有哪些限制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诈骗罪判缓刑有哪些限制
内容:就是指为了谋得自己的利益通过谋骗、诈取等方式获得他人财物的行为,在我国如果抓住了有诈骗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就会根据我国诈骗罪的量刑标准进行判决,但是诈骗罪也是可以申请缓刑的,不过会有一些限制。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诈骗罪判缓刑有哪些限制吧。诈骗罪判缓刑有哪些限制根据2010年最高法《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一未退赃或退赔的;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三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这也就是诈骗罪适用缓刑的限制条件。那么诈骗罪判缓刑有哪些限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1.19771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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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定罪数额多少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信用卡诈骗定罪数额多少
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信用卡诈骗定罪数额为五千到五万以内的,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罚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李维律师2022.04.02421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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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的四个构成要件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集资诈骗的四个构成要件
内容:有一些不法人员通过诈骗的手段非法集资,非法占有他人的集资款,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会构成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杨一凡律师2023.06.21938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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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最新规定是什么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信用卡诈骗罪最新规定是什么
内容:一、信用卡诈骗罪最新规定是什么1、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
黄东洁律师2022.03.27157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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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合同诈骗1.6亿判几年刑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利用合同诈骗1.6亿判几年刑
内容: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合同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10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翁玉素律师2024.03.08222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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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为人诈骗二十万元的,最轻可能会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诈骗公私财物,数额为二十万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分子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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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最低罚金是多少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信用卡诈骗罪的最低罚金是多少
内容: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龙珊律师2022.03.26459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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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借钱给网友后被拉黑这样的行为算是诈骗吗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自愿借钱给网友后被拉黑这样的行为算是诈骗吗
内容:自愿借钱属于民事争议的范畴,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此外,还要及时与律师联系,专业律师会进行分析,指导当事人如何进一步获得证据,不要误了诉讼时效,不然就无法胜诉,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准备起诉时要看借条上面有没有还钱时间,若有,应在还钱时间到后的三年内起诉,若没有起诉,则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当事人已经丧失胜诉权,同时要看有没有证据证明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况。如果借条上面没有还钱时间,当事人可以随时起诉要钱,在这种情况下适用二十年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不会经过的。那么自愿借钱给网友后被拉黑这样的行为算是诈骗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2.02.07198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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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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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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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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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走了上百万人消失,能告他诈骗吗?
王熙 344评论 -
工程没有结算怎么起诉: 工程未结算是可以起诉的,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原告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有明确的被告。是谁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就应当以谁为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打官司必须有具体明确的要求,法院才能进行审理判决。 需要向法院提的材料:首先要写一份合格的起诉状,诉状的内容包括原告、被告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其次,要提供主要证据的复印件以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拖欠工程款怎么起诉 914评论 -
居间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依法成立的居间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签订居间合同后,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要支付居间费用。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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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款不还 告他诈骗可以吗?
郭铭芝 851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