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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内容: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因此,劳动者在平时应当注意保存好自己的工作证、服务证、考勤卡、工资条等与工作相关的材料,以便在必要时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1.12177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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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内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那么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1.12373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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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建议出具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相应的打卡记录,工作证明等也可以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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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内容: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从属性劳动、但不符合劳动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的劳动力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就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而言,一般认为目前我国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只认可了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是引起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劳动法未作出明确规定。那么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1.12268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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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劳动仲裁纠纷劳动仲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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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明事实劳动关系终止的认定标准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案例说明事实劳动关系终止的认定标准
内容:公司在庭审时明确不同意劳动者回单位工作,双方关系已终止。3,一种意见认为第一次仲裁裁决之日之后双方互不履行劳动关系的相应权利义务,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终止。那么案例说明事实劳动关系终止的认定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1.12863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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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你可以起诉包工头、发包商,承包商以及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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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许瑞林律师
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内容: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2、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证件;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5、考勤记录;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那么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1.12540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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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证据和补偿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证据和补偿
内容:”二、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那么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证据和补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1.12179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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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内容: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那么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1.12308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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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详解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详解
内容:)(四)其他不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其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要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这里规定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对劳动者工伤认定意义重大。那么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详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1.12868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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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责任中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工伤责任中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内容:事实劳动关系,是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但不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劳动就业状况,我国劳动立法承认并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一般来说,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方面。另外,结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以及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履行无效劳动合同也能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虽然无效劳动合同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但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若其具有作为事实劳动关系的实质条件,理应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是以发生工伤事故时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也就是说,劳动关系结束了,仍然能进行工伤认定。那么工伤责任中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1.12238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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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认定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
内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法院对于目前涉及到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必须首先对该案件是否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判断,因而有必要了解构成该类案件的主要要件。事实劳动关系的基础是劳动事实,而劳动合同调整的劳动关系的基础是劳动法律事实。因此,已经存在劳动行为成为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如前所述,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和规定的劳动标准,劳动者提供有偿劳动,两者之间存在概括的意思表示,或通过行为默认或通过口头约定而形成的。那么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1.121012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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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内容:那么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1.12390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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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认定
陈宗琼律师
未签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认定
内容:案 由:关于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一案申 诉 人:刘红萍(化名),女,汉族,38岁,衡山县人被 诉 方:衡山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系衡山县某公司经理申诉人自诉称:2006年4月17日,我应衡山县某公司聘请,为其洗泥池上挑河沙。我为被诉方提供劳务,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请劳动仲裁机构依法裁决我与衡山县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诉方对上述证据事实未提异议。被诉方衡山县某公司否认与申诉人存在劳动关系,既不提供其与赵XX的承包合同,又不提供赵XX的施工资质证明,故申诉人提出与被诉方存在劳动关系应予支持。那么未签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1.12418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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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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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内容: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参考以下几个标准:(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那么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1.12234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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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劳动合同,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没有签劳动合同,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内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那么没有签劳动合同,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1.12388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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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内容: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那么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2.01.12589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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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但用工单位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不配合办理工伤程序,怎么办?元甲律所专业处理,劳动仲裁委已成功确认劳动关系,赔偿事宜正在顺利进行中!
元甲交通律师 463评论 -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邢颖 818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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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30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姚平 10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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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爱容易却相处难?婆媳关系难调和?不知道如何挖掘孩子天赋?10月21日9:00,优天赋讲座现场给你答案!一场讲座,教你破译生命密码、看懂人生说明书!让家庭更和谐、工作更顺畅,成就更好的自己!
北京法律咨询 154评论 -
为什么相爱容易却相处不易?为什么婚姻坎坷、感情不顺?如何正确处理婆媳关系? 如何更好地教育子女?9月23日9:00,优天赋讲座现场给你答案!人际关系中,懂比爱更重要!一场讲座,教你破译生命密码、看懂人生说明书!
北京法律咨询 190评论 -
为了当时人的诉求,律师把工作群中近一年的工作整理成稿,提交仲裁委。仲裁委最终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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