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



内容:3、法律主观: 母公司债务 一般无需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3、法律主观:全资子公司破产后,母公司是要承担债务的,2、法律主观:全资子公司破产后,母公司是要承担债务的,全资子公司的债务,需要母公司承担吗1、法律主观:母公司债务一般无需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2、法律主观:母公司破产后,子公司不需要承担债务,但如果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逃避债务规避义务,则可以否认子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要求母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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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即公司的实质股东仅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以符合法定的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应使实质上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制以法人合法取得的独立人格为前提,且不以完全否定法人人格为最终归缩。第六,人格否认制度仅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方可适用。那么哪些情况下可以否认公司人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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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比如,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家,公司账务管理混乱,双方使用同一账户。结合本案我们认为财产混同是判断公司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人格混同的重要标准。公司法人的独立财产是公司拥有的,并独立于发起人和股东的财产。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设立。为防止债权人滥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地方法院提出,当债权人明知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但仍与公司进行交易,或者公司虽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但有清偿债务可能,尚不构成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不宜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原则。那么财务账册如何看出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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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限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清算,并按照法定程序清偿了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优先债权等,有限公司破产后债务谁承担赔付有限公司破产后,公司的债务主要由公司的破产财产来偿付,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并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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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当出现公司关联机构混同的情况由于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原因多是由于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否认关联公司各自的独立人格将各个关联公司视为一体对其中特定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公司债务谁来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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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怎么办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作了特别规定,公司与股东财产发生混同,并且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性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法人,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于任何个人,包括公司的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主要体现在公司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与公司的股东并无直接联系。那么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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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需要承担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相应权利,而同时根据不同情况也可能会承担不同责任,比如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公司贷款还不上责任谁承担1、法律分析:企业欠银行贷款,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只要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完全,且资产独立的情况下,是不需要对公司的欠款承担偿还责任,因为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作为具有法律拟制人格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有独立的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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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公司资产是否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公司设立后,成为有独立法人人格的民事主体,拥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不再对财产享有所有权,其投资财产也相应转化为股东的股权;基于公司的法人人格独立的需要,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只能归属于公司;夫妻共同财产投入公司后转化为公司股权,夫妻双方只能对该股权共同所有;离婚案件中只能对作为夫妻共财产的股权进行分割,而不能直接对作为案外人的公司名下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公司资产是否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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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公司人格混同的表征为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员混同等。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司人格独立的基本要件,构成现代公司法中公司人格否认的最重要的原因。但公司人格独立制度赋予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是以股东承担相应的义务为前提的,其中股东必须严格遵守分离原则是其最为重要的义务。分离原则乃是公司人格独立制度最为核心的法律价值所在。这种情况已表明公司并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若帐目混乱并未导致公司的财产与公司成员和其他公司财产的混同,则不能据此认定应“揭开公司的面纱”。那么公司人格混同法律规定是如何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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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人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人格,像自然人一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独立于主管部门,独立于企业成员,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与财产责任。但现实中,很多债权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通过各种形式骚扰法定代表人个人,逼迫其用家庭财产还债,给法定代表人带来很大困扰。公司欠了债法定代表人需要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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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股东在严格遵守公司法人制度的各项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实现自己的利益目标,并将投资风险合理地转移给公司的债权人。但是,法律要求股东不得在享受有限责任特权的同时滥用公司人格,谋取不法利益,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出资人利用公司形式从事经营,实际上是利用股东有限责任的屏障,将股东与公司的债权人分离,公司的股东不必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为了维护和完善公司法人制度,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建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那么债权人保护与法人格否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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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因为分公司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它只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所以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为分公司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它只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所以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法律规定分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实践中,分公司的债务首先由分公司的财产支付,不足部分总公司连带清偿,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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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货车工作的司机J先生,在运输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家属为赔偿款惆怅不已,于是找到元甲律所希望快速解决。元甲律师与涉事公司、保险公司等谈判和解,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帮助家属获得赔偿款合计160万元。
尺桡骨远端骨折且保守治疗,肇事者是单位员工,最终通过细节掌握成功让其环卫公司承担全部赔偿,从接手案件到客户拿到赔偿只用了10天就圆满解决,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并赠送了锦旗。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2年7月23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院内,50多岁的赵女士和儿子、儿媳、孙子一家人晚饭后悠闲散步。 赵女士在踩到一个看起来外观完好的井盖时,不料井盖竟然发生了180度翻转,致使赵女士坠入7米深的污水井中。 赵女士家人立即向消防队求助,将赵女士从深井中解救出来并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坠落深井造成赵女士胸椎骨折、腰椎骨折、胫骨平台骨折、踝关节骨折等全身多处损伤。 出院之后,赵女士及家属多次找物业公司沟通赔偿款的事情,但是物业公司认为“赵女士要的赔偿款过高,而且物业公司已经垫付了医疗费28万元”,不同意对赵女士进行合理赔偿。 委托专业人员才能安心休养 赵女士的家人对于物业公司拒绝赔偿的态度非常气愤,但是也无计可施。一家人为了赔偿的事情急得焦头烂额,导致赵女士无法安心养伤,子女也无法安心工作。 经过一家人商量后,一致决定委托律师来办理,这样既能更快速地要回赔偿款,伤者及家人也能节约时间,各自安好。 经过充分的咨询沟通,在2022年9月2日,赵女士正式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拿到应得的赔偿。 元甲律所专案组研究案情,积极指导赵女士准备录音、现场照片、医疗费用票据等各类证据材料,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合理赔偿。 03物业公司担责 获得满意赔偿 为了避免物业公司对赵女士伤残情况不认可,元甲律师为赵女士申请了诉中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 经鉴定赵女士的伤情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25%;建议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20日。 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为了逃避自身责任,辩称“赵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因此,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责任的承担问题。 针对责任问题,元甲律师专业解析,并具体分析事故发生过程: 事故发生时,虽然未天黑,但涉案井盖位于小区居民日常通行的道路上,外观完好,看不出任何异样,也没有放置任何的警示标识,任何人经过井盖都无法知悉井盖损害的情况,无法对此作出判断并采取措施,故赵女士作为小区居民不应当承担责任。 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未进行安全排查,在明知井盖位于主干道常年被货车碾压损坏的情况下不作为,导致赵女士受到如此严重的伤害,理当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十分认可元甲律师的庭审意见,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赵女士不承担责任,由物业公司除已垫付的医疗费28万元,另外赔偿赵女士52万余元。 赵女士以及家人对赔偿金额表示非常满意!历经一年的时间,元甲专案组温暖陪伴当事人及家人度过了每一个艰难的时刻,常常帮助、总是安慰,终于圆满解决了他们的难题! 律师点评 只有委托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专业的分析,才能制定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策略,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公司拖欠包工头工程款提起诉讼的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
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做好新时代律师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2022年12月30日,司法部发布3篇律师代理成功的诉讼案例。 此次发布的3篇案例均为民事诉讼案例。案例一“律师代理某建设集团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及工程招投标、招投标过程中备案合同和非备案合同的效力之争以及结算合同效力问题,在一审判决败诉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围绕结算协议的独立性进行论证,最终赢得法院支持。案例二“律师代理某商业经营公司参与汪某伟诉某蔬菜集团、某蔬菜批发市场、某商业经营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为债权转让纠纷案,涉及不良资产处理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与公司法人的认定,律师从事实认定和二者法律适用的不同作为切入点,释法说理,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三“律师代理某银行分行参与某融资担保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再审案”,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涉及在执行标的上同时存在质权与抵押权如何确定清偿顺序的问题,律师适用民法典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论证,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