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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协议如何才能具有合法性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婚前财产协议如何才能具有合法性
内容:婚前财产协议如何才能具体合法性?本文分析婚前财产协议怎样具有合法性,婚前协议需要具备哪些要素才具有法律效力呢?婚前财产协议,作为一项新兴事物,在我国大有方兴未艾之势。既然说婚前财产协议是婚姻契约的一部分,那么,这个协议的订立就必须是合法的,这不仅表现在它的形式上,也包括在它的内容上。而形成书面文字,既可以是夫妻双方自行达成,也可以是在公证部门的参与下达成,但公证并不是法定必需的程序,只要是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就不能推翻该婚前财产协议形式上的合法有效性。那么婚前财产协议如何才能具有合法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2.11817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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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交通赔偿协议后,一方又反悔或不愿履行是否合法
陈宗琼律师
达成交通赔偿协议后,一方又反悔或不愿履行是否合法
内容:一般说来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应当自觉履行。也就是说均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法律保护。另外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赔偿与其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系另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即保险合同关系。如果认为保险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理赔的可以就保险合同纠纷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因保险公司的理赔不足而反悔或不履行协议约定的赔付义务。那么达成交通赔偿协议后,一方又反悔或不愿履行是否合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1.28176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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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调解协议不应忽视合法性审查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私下调解协议不应忽视合法性审查
内容:松外松公司对瑰魅公司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称因转让价格过低而未履行协议,并表示愿意调解解决纠纷。2007年10月11日双方自行协商达成了协议,同时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鉴此,法院未准许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继续开庭审理该案,并作出判决,判决松外松公司返还瑰魅公司1,450万元,支付瑰魅公司违约金72.5万元,案件受理费113,150元,由松外松公司承担。合法性原则是诉讼调解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按照该原则,法院及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活动及其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体现了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对当事人自治权利的限制。那么私下调解协议不应忽视合法性审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1.12.30241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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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付抚养费但需要放弃探望权的离婚协议是否合法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不支付抚养费但需要放弃探望权的离婚协议是否合法
内容:网友咨询:我与前夫于去年9月办理离婚登记,在协商儿子的抚养权问题时,我们双方约定他不用给付抚养费,但也无权探望儿子。此后,我带着儿子独自生活,再未与前夫有往来。可前夫在今年与我联系,提出我们双方达成的以“免付抚养费”换取“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无效,要求探望儿子。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那么不支付抚养费但需要放弃探望权的离婚协议是否合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2.11321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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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吗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吗
内容:2010年2月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胡先生支付离婚款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被告未能证明已支付补偿款5万元给原告故对被告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最终判决被告支付离婚协议书约定的5万元财产分割款给原告李女士。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离婚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那么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01315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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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达成的离婚协议能否反悔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自行达成的离婚协议能否反悔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自行达成的离婚协议能否反悔办理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双方当事人是在我国民政局合法登记的夫妻,可是有些人签了离婚协议后对协议中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反悔那么签了离婚协议之后还能否反悔一离婚本身不能反悔双方离婚后其夫妻关系解除部分立刻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二)双方对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问题都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离婚协议,办理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双方当事人是在我国民政局合法登记的夫妻。
李孟阳律师2022.01.14537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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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房屋抵押协议合法吗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个人借款房屋抵押协议合法吗
内容:个人借款房屋抵押协议合法吗个人借款房屋抵押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那么合法。同时需注意个人贷款房屋抵押协议,如果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就是无效的。办理房产登记时房管局只审查抵押需要的手续,如抵押合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物权证。房管局不干涉你们自愿达成的协议。因此,合同的效力,即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发生。抵押合同在当事人就抵押事项达成合意时成立,但并不立即生效。那么个人借款房屋抵押协议合法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2.07608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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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达成死亡赔偿协议是否可反悔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已达成死亡赔偿协议是否可反悔
内容:已达成死亡赔偿协议是否可反悔赔偿协议一般是合法有效的,是不能反悔的,涉及到死亡的自己有过错行为那么要承担刑事责任,至于民事赔偿也可以达成赔偿协议。法院如果查明属实,就会判决撤销赔偿协议。如果不存在可撤销的证据和理由,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仍然按照赔偿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那么已达成死亡赔偿协议是否可反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2.02.04535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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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抵账协议合法吗,三方抵账协议注意事项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三方抵账协议合法吗,三方抵账协议注意事项
内容:协议内容明确:三方抵账协议应明确规定各方的债务清偿金额、时间和方式等具体内容,以确保协议的清晰和可执行性,法律风险评估:在达成协议之前,各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风险,并在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3、以物抵债必须依据法院及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相关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办理,书面协议应包括各方的身份信息、债务清偿金额、时间和方式等重要条款,协议的履行和监督:各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协议的有效执行。
李楠楠律师2023.08.15869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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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公证后有法律效力吗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离婚协议书公证后有法律效力吗
内容:夫妻双方就离婚达成一致协议,离婚协议书不存在效力瑕疵的,离婚协议书有法律效力,离婚协议可以公证也可以不公证,夫妻双方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后离婚协议书才生效,如果离婚协议已经经过公证,但没有进行离婚登记,此时的离婚协议书也不能生效,具体如下:协议离婚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只要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认可,它的法律效力就得到确认,只要签订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具有相应民事能力、是合法夫妻、对于协议书的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一般是有效的。
崔玉君律师2024.01.29487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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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抚养费标准是否能随物价上涨而提高
许瑞林律师
离婚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抚养费标准是否能随物价上涨而提高
内容:案例简介离婚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原告余某的母亲和父亲2008年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余某由母亲抚养其父亲余某望当庭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3000元。后余某诉至法院请求其父余某望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到2023年6月30日其满18岁止。律师说法离婚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抚养费标准是否能随物价上涨而提高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上述情况余某父亲原来给付的抚养费目前显然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应当适当予以提高。那么离婚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抚养费标准是否能随物价上涨而提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2.01517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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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履行后还可以反悔吗,和解协议履行后是否可以起诉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和解协议履行后还可以反悔吗,和解协议履行后是否可以起诉
内容: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完全履行,那么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再次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除非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了自愿、合法原则,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完全履行,那么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再次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除非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了自愿、合法原则,对于一些公诉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并且被害人愿意和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
杨一凡律师2024.03.01385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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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未达成征地补偿协议强制征收的行为不合法。我国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补偿协议,先补偿后拆迁;被征收人对征地存有异议的可以先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强制征收可以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反映情况或者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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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市协议离婚后,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是否合法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在上海市协议离婚后,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是否合法
内容:我想向法院起诉要求靳某给我一定的“过错”赔偿或者再给我多分割一些财产。律师解答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就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理未发现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的对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据此可知当你与靳某签订离婚协议时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问题当事人是不应该反悔的。因靳某长期在外与人非法同居导致你们夫妇离异你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那么在上海市协议离婚后,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是否合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2.01673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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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合作终止合同协议,如何合法终止合作协议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双方合作终止合同协议,如何合法终止合作协议
内容:合法终止合作协议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并需要注意符合法律规定、准备好相关证据、与对方协商解决争议、遵守保密协议等方面的问题,在终止合作协议前,需要提前准备好相关证据,如合同文本、双方往来的邮件、聊天记录等,本文将详细介绍双方合作终止合同协议的相关问题,包括分歧化解、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在终止合作协议时,可能会存在争议,这时需要与对方协商解决争议,达成一致意见,在终止合作协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提前与对方协商。
周春花律师2023.12.11230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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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望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在探望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内容:2014年4月,李先生与王女士再次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王女士每周二下午带儿子到法院给李先生探望,至法院探望两次后,双方可自行协商探望时间问题,李先生按月给付抚养费,如王女士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则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责任。但此后双方就探望问题仍未协商一致,李先生以对方违约为由诉至芳草湖垦区法院,要求王女士支付违约金7200元。对李先生要求王女士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抚养费的给付与探望权的行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支付抚养费并非是行使探望权的前置条件,李先生、王女士均不应将有无支付抚养费视为能否探望孩子的筹码,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那么在探望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2.11261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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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上只有妈妈好,没妈的孩子像棵草”,这首耳熟能详的儿时童谣,照进了现实生活,道出了再婚家庭中的残酷一面。 本应该拥有快乐童年的小昊(化名),自母亲离世后,被父亲与继母虐待多年,造成他胆小自闭、中度抑郁,姥姥想接回小昊抚养,可以要到监护权吗? 1岁父母离婚 与母亲相依为命 2011年,在河北的某个小城镇,李先生与王女士按农村习俗轰轰烈烈地办理了结婚典礼,开始了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 一年后,王女士顺利生下儿子小昊,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一份无法言表的幸福。 可是好景不长,小两口年轻气盛,常因鸡毛蒜皮的小事激烈争吵,后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甚至因离婚纠纷闹上了法庭。 2013年8月,人民法院出具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刚满一周岁的小昊由母亲王女士抚养。此后母子俩相依为命,日子虽清贫,但也幸福。 6岁母亲去世 受后妈虐待 可是命运的残酷再次降临到这对母子身上,2018年,王女士因病去世,年仅6岁的小昊彻底失去了母爱。 在这个还不懂生离死别的年纪,“妈妈、妈妈”的哭喊声撕心裂肺,母亲的离世对于这个单亲家庭的孩子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打击! 此后,小昊被父亲接回家中,但此时的父亲已再婚,小昊就变成了继母的眼中钉、肉中刺。继母经常恐吓、辱骂小昊,甚至不分青红皂白对他进行殴打,每天只让他吃剩菜剩饭,小小年纪的他饱受身心摧残。 而小昊父亲竟然没有一丝父爱,他的冷血无情也是闻所未闻、见所未见!父亲在小昊被继母虐待时不闻不问,不照顾小昊的生活起居,也不支付学费、医疗费。 在长期的这种恶劣生活环境中,小昊因营养不良导致身体发育迟滞,远不及其他同龄人。而且因受虐待致使他愈发胆小自闭,讲话都不敢高声言语,已被医院诊断为中度抑郁,严重影响了小昊的健康成长。 姥姥想要监护权 父亲拒绝 得知此情况的姥姥对小昊心疼不已,想要接走小昊。此时小昊继母扬言威胁,如果姥姥接走小昊就不要再送回来了,否则会遗弃甚至杀害小昊。 站在姥姥眼前的小昊完全没有一个小朋友本该有的天真可爱,眼睛里透露出对外界的恐惧与无助,身上青一块紫一块的,衣物只有破烂不堪的短袖和拖鞋,其他衣物全无。 顿时,姥姥泪流满面,十分心疼这个苦命的外孙,不知道在这四五年时间里,小昊是受尽多少的苦楚、过着怎样的悲惨生活…… 姥姥决定要回小昊的抚养权,让他从自闭和抑郁的阴霾中走出来,重新找回快乐的童年,但是父亲却拒绝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为了让小昊能够顺利入学、健康成长,姥姥决定用法律手段捍卫外孙的合法权益,于是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寻求帮助。 天用律师正义出手 成功要到监护权 听到案件详细情况后,小昊的不幸遭遇牵连着所有律师们的心,天用律师办理的不仅是一个案件,更关乎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与未来人生! 天用律所专案组更是心急如焚,面对父亲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专案组立即启动立案程序,救小昊于水火之中。 立案成功后,天用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但是法官表示,“这个案件很可能不会开庭审理,父亲有监护权是合理的”。 天用律师与法官据理力争:“双方没有结婚证,母亲去世,姥姥当然可以要监护权,而且一个六七岁的孩子长期遭受父亲与继母虐待,已属侵权,本次开庭审理关乎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未来发展!” 利他之心与正义的力量是强大的,在天用律师的全力争取下,案件如期开庭审理。我方拿出十足的证据,在庭审中历数小昊父亲与继母的虐待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小昊父亲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姥姥为小昊监护人。 案件胜诉的消息令人欣慰,孩子也如愿回到姥姥的温暖怀抱,天用律师的坚持不懈也收获了胜利与喜悦。 小昊姥姥特意送来一面锦旗表达感谢,希望小昊能够顺利上学、健康成长,拥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172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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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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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各自归各自的协议怎么写 你们只需要订立一份婚内财产协议,在其中约定婚内的财产各自归各自即可。订立一份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有以下要求: 首先在形式上,婚内财产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其次,约定要具体明确。不仅要约定现有的财产归属,还要对婚内收益归属进行约定,你们婚内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安排写在这一部分即可。 第三,夫妻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应当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换句话说就是婚内财产协议应当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则无效。 最后,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且相对公平,协议不能限制一方基本人权,比如离婚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等。同时也不能有违反公序良俗的约定。 婚内协议的约定,有诸多的限制,一不小心可能功亏一篑,建议向家与家律师咨询,让一份有效的财产协议守护你的美好生活。
婚内财产协议 502评论 -
什么是夫妻财产协议公证? 夫妻财产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夫妻双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所得财产的分配及产权归属事项达成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可以是未婚夫妻在婚前申办,也可由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办。 申办该协议公证须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实践中,即使不办理公证,只要夫妻双方的婚内财产分配协议或离婚协议符合法定条件,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依法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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