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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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不出庭如何处理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不出庭如何处理
内容: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不出庭如何处理一原告不出庭怎么办1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一般有以下情况原告可以不出庭原告不能表达意志原告因身患重病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无法出庭并提交了书面意见。2按自动撤诉处理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将作为撤诉处理。3被告反诉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为离婚诉讼。那么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不出庭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2.02967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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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影响,说明对方不仅有一份债务需要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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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当事人的义务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诉讼离婚当事人的义务
内容:2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其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以也叫诉讼内调解。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都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于离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如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宣告判决公开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的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即自然消灭离婚诉讼已没有实际意义人民法院应当终结诉讼。那么诉讼离婚当事人的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1.31189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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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了代履行,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同时,其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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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诉讼当事人可申报共同财产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什么情形下诉讼当事人可申报共同财产
内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黄河:我们认为,对于在离婚诉讼中一些案件事实比较清楚的、简单的,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状况都是清楚的、争议不大的、能够协商一致的,这样的案件是没有必要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官认为,虽然以往的离婚诉讼中也会要求当事人双方如实告知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但这是首次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有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王熙律师2023.06.28727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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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有哪些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有哪些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内容:为保障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自觉履行诉讼义务,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及时地审理案件,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有哪些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并预付证人出庭作证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补偿等费用。为促进人民法院廉洁执法,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特向诉讼当事人提出下列遵守的事项:一、不准以任何方式向法院干警行贿、送礼和请吃。那么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有哪些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2.09294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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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纠纷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内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那么离婚纠纷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1.31250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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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是的,你有履行能力。即使你每月能赚1万元,但如果你能够拿出一定数量的钱来还债,那么就能认定你有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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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当事人应注意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离婚诉讼当事人应注意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内容:在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律师发现一些当事人对自己应有的权利或义务不太明确或者因为对一些具有时效性的程序规则疏忽或不懂而丧失了自己应得的利益权利或者无意中做了违法了事。(三)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双方当事人可协议确定双方应负担的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而另一方在离婚后发现上诉行为的从发现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当事人共同财产。那么离婚诉讼当事人应注意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1.31294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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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你具体要咨询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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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门法院,当事人如何办理诉讼离婚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在澳门法院,当事人如何办理诉讼离婚
内容:根据澳门《民法典》1635条、1637条的规定,诉讼离婚的理由包括:1、过错违反夫妻义务。法院在审查案由时,应对可归责于申请人的过错,夫妻双方的教育程度及道德意识等方面加以考虑。无权声请离婚之情况:根据澳门《民法典》第1636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如处于下列任一情形,则不得按照第1635条规定获准离婚:曾唆使对方作出被其援引作为请求离婚理由之事实,或曾故意制造有利于该事实发生之状况;在发生有关事实后,从其本身之行为,尤其透过明示或默示之原谅,表现出不认为对方作出之事实会妨碍共同生活者。那么在澳门法院,当事人如何办理诉讼离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2.111007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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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诉讼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内容:离婚诉讼当事人有哪些权利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种离婚制度。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离婚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有哪些离婚诉讼是民事诉讼的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有辩论的权利。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有提起上诉和申诉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原告有提出撤销变更和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人有要求法院送达起诉状和进行答辩的权利。胜诉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那么离婚诉讼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2.02.08289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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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颁布,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颁布。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限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即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又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可见,变更诉讼请求也可以出现在庭审阶段,但一般限于原告主张错误、人民法院予以释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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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诉讼是怎样的,诉讼当事人义务有哪些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诉讼是怎样的,诉讼当事人义务有哪些
内容:在赔偿诉讼法律关系中,人民法院处于主导地位,组织参加诉讼的其他参加者原告、被告,诉讼中的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参加诉讼,进行损害赔偿方面的诉讼活动。赔偿诉讼是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属于民事侵权纠纷,在审理案件中各种诉讼活动要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分阶段进行。那么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诉讼是怎样的,诉讼当事人义务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2.04105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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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包括:不滥用诉讼权利的义务;按时参加诉讼活动的义务;提交人民法院需要的相关文件的义务等。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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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当事人承担的诉讼义务
陈宗琼律师
离婚案当事人承担的诉讼义务
内容:离婚案当事人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 l、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4、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和调解书; 5、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三)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另一方在离婚后发现上诉行为的,从发现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当事人共同财产。那么离婚案当事人承担的诉讼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2.11441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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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劳动纠纷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内容:劳动纠纷的诉讼当事人是因为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约束的利害关系人。这是劳动纠纷诉讼当事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凡是符合起诉条件的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起诉一方有义务到人民法院进行应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请求人民法院以调解的方式结束诉讼。除法律规定的不能上诉的裁判外,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判,以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那么劳动纠纷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2.01.08754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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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什么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内容: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这三种形式来能够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如果是这三种形式之外的则不具备成为当事人的条件。而法人则是根据规定成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诉讼当事人有什么特征在法律条款中,想要成为诉讼当事人,需要他具有相应的特征,才能够正常地履行法律权利和义务。那么什么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2.02.10553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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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什么是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内容:什么是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诉讼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而调解终结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调解生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处理。赔偿诉讼是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属于民事侵权纠纷,在审理案件中各种诉讼活动要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分阶段进行。那么什么是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2.0498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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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交通费由谁承担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行政诉讼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交通费由谁承担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那么行政诉讼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交通费由谁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2.04712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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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还款会不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还款会不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内容:在诉讼时效内,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进行诉讼,维护自身权益。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当事人的债务人如果进行还款,会不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那么当事人还款会不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09981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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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长达三年多的诉讼,终于双方达成一致,一同到民政局预约,一大早陪当事人一起来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希望未来一个月一切顺利
元甲婚姻家事 505评论 -
侄子对叔叔进行了赡养义务,叔叔过世,侄子有财产继承权吗?继承纠纷错综复杂,专业律师介入理清权利与义务,帮助当事人获得了圆满的结果!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754评论 -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84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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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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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包工头工程款提起诉讼的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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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申请支付令,需要符合下面条件: 1.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 2.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义务仅限于给付金钱、有价证券。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直接送达债务人。 5.支付令必须是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 支付令受理费参照财产案件受理费的1/3收费。若支付令失效转入诉讼程序,债权人只需补交案件受理费,不会出现二次收费的情形。 支付令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二、诉讼方式 1.确定管辖法院 起诉前要确定的首要问题是向哪个法院起诉。原告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都比较远,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写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① 原告、被告基本情况,原告明知被告下落不明的,应当在诉状中注明该情况,并尽可能提供被告的信息以及原户籍地;② 诉讼请求,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系给付物的,应写明种类和数量;如系给付行为的,应写明为何行为或不为何行为;③ 事实和理由,是民事诉讼原告对其诉讼请求的佐证和支持;④ 署名和时间,由原告签名或盖章,并签署时间。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整理证据 这一步需要我们当事人准备证据资料,制作证据清单。对于欠钱不还这类案件,我们一般要提供借条、转账记录、催款记录等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事实的证据,尽可能完整地还原借款过程、原告是否有催款、被告是否有还款等情况。证据主要证明两点:一是借款合意,二是支付凭证。 4.立案、缴费 即到被告人所在地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提供证据。法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 5.等待法院依法判决 在判决履行期内就对方在法院判决的规定时间内还款。 6.申请强制执行 在判决生效后,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对方仍然没把钱全给的,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立案一样去法院走流程。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131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