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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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内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房屋买卖对现在的中国人来说是头等大事,因此对于房屋买卖合同需要格外的注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合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这就是说,所转让的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或已对外出租的,必须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卖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应为无效。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那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1.12.25516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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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购房不一定要交定金。定金是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的担保。定金的数额与是否交付定金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定金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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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赔偿十倍案例(房屋租赁无效合同纠纷的赔偿案例)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合同纠纷赔偿十倍案例(房屋租赁无效合同纠纷的赔偿案例)
内容: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月26日发布)裁判要点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房产纠纷双倍赔偿的情况有哪些法律分析:1、合同订立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孔孟廷律师2024.01.31536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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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内容: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指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1.12.28640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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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您想要咨询什么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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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与商品房的区别是什么,是否可以购买安置房?
许瑞林律师
安置房与商品房的区别是什么,是否可以购买安置房?
内容:2.如果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拆迁的情况,这类安置房与商品房是没有区别的,都是被安置人的个人财产,在上市交易方面没有限制,4、产权登记:拆迁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划拨的,因此与购买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开发,开发商取得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是有区别的,3.安置房的上市交易与普通商品房是有区别的,在取得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权证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上市交易,但拆迁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就可以进行上市交易。
许瑞林律师2023.07.041004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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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下列情形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主体不合格的;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存在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情形的;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签订的;通过未授权代理人签订的;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出卖人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出卖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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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需要什么手续才可以购买_购买商品房可以不按程序办理吗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商品房需要什么手续才可以购买_购买商品房可以不按程序办理吗
内容:购买商品房可以不按程序办理吗购买商品房不可以不按程序办理。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双方应当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开发商指定的银行签订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办理备案登记,进行网签;交付房款换领收据,缴纳规定税金;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携带购房合同等资料到房产交易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5.067322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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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受到限制的情形有哪些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优先购买权受到限制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优先购买权受到限制的情形有哪些共有人优先购买。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因共有人对房屋拥有的是所有权即使是按份共有对外而言每个共有人也都是所有权人。基于特殊人身关系建立的买卖关系与般的买卖关系不同它含有身份关系的考虑在内。没有这些特殊的身份出租人就不会给出这样的出卖条件也就不存在承租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问题。租赁物以特定方式发生权属变化。出租人将房屋赠与他人的房屋被强制征收、征用的以及房屋被强制执行等等。那么优先购买权受到限制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10248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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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已经购买的商品房一般而言是可以退的。但如果购房者是违约或违法解除购房合同的,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的相关约定,向卖方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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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提醒:未还清贷款的商品房如何转按揭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购房提醒:未还清贷款的商品房如何转按揭
内容:案例:张小姐准备购买业主李先生位于海淀区一套商品房,该房屋在中国银行有15万的按揭贷款没有还清。张小姐主要是担心自己在替房主还清贷款以后,房主不配合过户或者出现其他导致无法过户的情形,以致使自己的财产产生损失。业主李先生卖房是为了筹集流动资金,用来解决公司运营方面的问题,没有多余的钱来偿还银行的贷款,并且质疑买方张小姐的付款能力,担心在过户后张小姐不能履行承诺支付全款,所以拒绝过户后再付款。那么购房提醒:未还清贷款的商品房如何转按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1.02851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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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1、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以便帮您分析解答。2、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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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双倍返还购房款的商品房买卖情形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需要双倍返还购房款的商品房买卖情形
内容:也就是说买受人可以最高累计获得购房款双倍的赔偿。双倍返还购房款适用的情形:1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2 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那么需要双倍返还购房款的商品房买卖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1.12.25405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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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购买商品房的退房情形有:双方协商一致的;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的;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由于开发商的过错不能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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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内销住宅商品房中应承担的费用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购买内销住宅商品房中应承担的费用
内容:个人在购买商品房中除应付的房款外,还需承担如下费用:推荐阅读:二手房交易税费最新二手房交易税费明细表二手房交易税的所有内容1、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费:100.00元2、出售合同交易手续费:房价×0.08%3、契税:现行政策为:房价×0.75%4、印花税:房价×0.03%5、他项权证抵押登记费组合贷款者200元纯商业性贷款房价×0.1%6、房屋保险费:房价×贷款年限×保险费率7、权证登记费:100.00元说明:*5、6二项费用由需向银行借款的购房者承担。*保险费率根据贷款项目而定,0.07%。那么购买内销住宅商品房中应承担的费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1.06630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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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感谢你的信任和咨询,针对你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1你可以详细讲述一下事情的经过和原因,以便帮你分析判断。2你可以致电咨询我们,我们有专业人员帮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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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内容:2、出卖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是合同无效的理由,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为合同生效条件的,该合同应视为一个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合同生效的时间及条件从其约定。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1.12.28139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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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购买流程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商品房购买流程
内容:根据一些买房人的购房经历,下购买商品房一般的流程及应注意的问题:一、首先通过媒体收集有关房地产项目的各种信息。六、做好上述准备后,去售楼处交订金,并同时签订认购书和确定签署正式合同的时间。以上基本上是每一位购房者都必须经历的购房全过程,其中省略了办理贷款的部分,希望能对读者购房有所帮助。那么商品房购买流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1.07650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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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办理商品房公积金贷款的流程是:向银行提出书面借款申请,提交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和完税证明等有关资料,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委托扣款协议后开立账户,经贷款行同意支用公积金贷款。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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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时购买的商品房如何分割
许瑞林律师
离婚诉讼时购买的商品房如何分割
内容:1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的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就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5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款离婚时尚未领取房产证此种情况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法院不就产权归属进行判决只对房屋使用权作判决。6婚前共同出资购房婚前领房产证只记载一人名字离婚时如果不能证明双方共同出资购房法院一般不支持要求分割房产的请求。那么离婚诉讼时购买的商品房如何分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2.02638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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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以下情形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的;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由于开发商的过错不能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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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不同于商品房,购房风险你知多少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新房不同于商品房,购房风险你知多少
内容: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大多购房者普遍认为购买新房的风险较小,只有买二手房因涉及中介等机构时才会有风险。袁xx会长给出不同观点——“二者都存在风险。购房的风险您了解多少?袁xx解释说,“有些新房并不是一手的商品房。这种情形的房子就不属于商品房,而是典型的二手房。购房者要查看楼盘的预售许可证。袁xx建议购房者一定要注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的小产权房很有可能变成国有土地,买这样的房子风险太大。而房屋合同发票的转让也是违法的。但交易所现在严格控制商品房合同登记的变更,登记备案并不容易改。所以,购房者想要规避这类风险,唯一的办法是将房款做资金监管。那么新房不同于商品房,购房风险你知多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1.12.25157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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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产权纠纷怎么解决呢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预售商品房产权纠纷怎么解决呢
内容:应当注意的是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而造成预售方不能履行原因有很多,有违约的情形,也有情势变更的情形,因此在审判实践中还应注意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排除不公平的结果,从而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不能因预售方在对自明显不利的情况不同意提供担保就机械地一概解除合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如何解决(一)中止合同的履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目的,在于排除合同成立以后,因后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而给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带来的不公平后果,当可能造成这种不公平后果的因素被清除后,则不安抗诉归于消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原有合同。
张旭律师2024.03.14901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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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自住商品房购买条件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北京自住商品房购买条件
内容:(一)本市户籍无房家庭,其中单身人士须年满25周岁。(二)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候家庭。自住型商品住房,是北京市2013年推出的为“自住”的商品房,此类住房价格比周边商品住房低30%左右,面向全市符合限购条件的家庭;购买此类住房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五年后上市收益的30%上交财政。2013年11月12日,首批7个北京市自住型商品房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在北京市规划展览馆正式对外开放。那么北京自住商品房购买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1.06105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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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没有法定情形未判决离婚,但是法院认可了原告举证的对方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并进行了否定评价!很多人都认为这样的第一次诉讼不需要委托专业律师,其实不然。第一次诉讼即使不判离,但诉讼中的每一个细节都是第二次的铺垫,可谓失之毫厘,差之千里!
元甲婚姻家事 315评论 -
未成年人超出其年龄智力程度购买游戏点卡,监护人可依法追回充值款!财产分割律师 10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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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805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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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元甲交通律师 72评论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元甲交通律师 18评论 -
胜诉判决书来了,对方过错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时把一套现价商品房赠与给孩子,孩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房屋产权》的声明后,该房屋立即就变成了离婚后没有处理的共同财产,于是我方不但主张对方过错要求多分,还要求扣除房屋未来涉及缴纳的35%土地收益款项,同时要求对方腾退该房屋,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大家不要觉得离婚后财产纠纷就不涉及离婚时的过错了,这个判决已经证明过错方是要承担少分财产的风险。北京法律咨询 201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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