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抚养费反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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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协议对孩子抚养费不约定可以吗虽然《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并不禁止父母离婚时,约定孩子归一方抚养,另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而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女方有权在离婚后的任何时候,要求男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协议男方反悔女方不付抚养费的决定可以诉至法院,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那么离婚协议对孩子抚养费不约定可以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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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除了欺诈及胁迫情形外,离婚协议书并非签订之后就不可更改,如果出现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如当时约定的抚育费已经不足以维持当地现时生活水平,或者子女出现严重疾病等,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根据现实情况适当增加抚养费。那么离婚协议反悔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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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可由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离婚时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有过错的情况时,离婚时互不赔偿。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另一方按固定收入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按照同行业标准取一个合适的比例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视。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那么协议离婚没要抚养费可以反悔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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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协议书反悔如何处理如果签署了离婚协议没有去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并未产生效力可以反悔。如果已经在民政局登记离婚了能不能反悔需要依据离婚协议的不同内容而定。首先离婚本身不能反悔双方离婚后其夫妻关系解除部分立刻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主要涉及抚养权和抚养费。综上如果在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即应当遵守如果在离婚一年内因财产分割协议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的行为而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协议。那么离婚协议书反悔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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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为了迅速摆脱一段痛苦的婚姻,有人会选择在离婚时同意对方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上同意不需要对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过后仍然可以反悔。但是反悔原先的协议,并不是说离婚当事人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支付孩子抚养费的要求,而是需要子女对自己的亲生父亲或母亲提出支付抚养费。因此,离婚后,可以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重新承担孩子抚养费。但是对离婚时承诺独自一人抚养子女,离婚不久或没有法定事由就反悔的,一般法院不能随便予以支持,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那么离婚时同意对方不支付孩子抚养费,能反悔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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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协议离婚后能否反悔已签订的离婚协议能否反悔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领取离婚证前离婚协议未生效随时可以反悔。双方离婚后其夫妻关系解除部分立刻发生法律效力任何方不得反悔。如要复婚必须双方自愿并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主要涉及抚养权和抚养费。如果依原协议履行严重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或抚养费明显偏低另方随时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或增加抚养费。财产分割协议原则上不能反悔但也有例外。实践中有的人为了达到迅速离婚的目的将大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答应给予对方而旦达到离婚目的反过来又以显失公平等为由起诉。法律显然不能支持这种不诚信的行为。那么协议离婚后能否反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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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协议签订后最易反悔的情形有以下5个方面1双方对财产高值低估2房屋产权在离婚前未过户3一方放弃财产分割4对孩子的抚养费约定过高或过低5未追究对方的过错责任所以为了防止离婚后出现纷争特别建议签订离婚协议时有“五要”即财产分割要易操作子女抚养费要明确探望权约定要细化概括性约定要规范要坚决杜绝假离婚。此外为了保障离婚协议能得到顺利履行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定要将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提前办理好并按协议处理好钱款问题如果有些财产不便执行要申请财产保全。那么离婚协议签订后最易反悔的情形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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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王某(女)与李某于2006年结婚,后生育一子。两年前,李某因做生意和炒股双双亏损,一度和家里闹得很不愉快,夫妻间感情也产生危机。半年后,两人终因感情破裂而决定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时,李某感觉对不起王某,答应把家庭财产全都给王某,儿子随王某生活,双方都签了字,但到民政部门办手续时,李某反悔。为此,王某起诉离婚,请求法院按照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分割财产。现在因为双方没有登记离婚,所以协议没有生效。最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儿子随王某生活,住房一套归王某所有,现金20万元作为孩子抚养费归王某所有,其余25万元现金归李某所有。那么离婚协议已签字还能否反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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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岳先生为找回和妻子的爱情应妻子的要求离婚后重新开始不料在他看来的假戏却成真双方关系日益恶化。离婚后二人仍同居但张女士并没有试图寻找失去的感情与岳先生的感情日益变差。岳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变更自己非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请求重新分割财产和降低抚养费数额。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可是签了离婚协议之后还能否反悔呢?一离婚本身不能反悔双方离婚后其夫妻关系解除部分立刻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那么签了离婚协议之后还能否反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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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协议离婚时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的承担方式进行了约定但随着生活消费的增加或者因意外情况等发生导致原来约定的抚养费不能满足子女生活需要或者无法支付此时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可以变更吗,承办法官认为,虽然双方在登记离婚时约定了在梅某某抚养婚生子时陈某不负担抚养费,但该约定不妨碍婚生子在必要时向父亲陈某提出超过离婚协议书约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若双方就子女抚养费约定为另一方不需要承担,抚养方的抚养能力又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实际上侵犯了子女的权利,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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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案情介绍李女士与张某2011年结婚育有一女。后因丈夫外遇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有的一处房产和一辆家用轿车归李女士所有女儿亦随其生活丈夫“净身出户”并按月给付抚养费900元。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三个月张某反悔协议中的财产部分内容称自己签订离婚协议时受到李女士以死相逼不得已才签字同意“净身出户”的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财产。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法院可以支持张某的诉讼主张如果经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那么丈夫有外遇协议离婚后反悔法院会处理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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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判决放弃抚养费反悔可不可以可以的,应与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对方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那么判决放弃抚养费反悔可不可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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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尊重双方真实意思,不得强迫,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够反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原则上在双方当事人未签收调解书之前,当事人可以反悔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原则上在双方当事人未签收调解书之前,当事人可以反悔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调解达成协议后可以反悔吗1、法律主观:调解书双方签字后一经送达是不可以反悔的,如果还未送达双方当事人则还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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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离婚协议书约定女方不付抚养费也是在男方同意的情况下,男方没有权利在女方所分割到的共同财产中扣除抚养费。如果离婚协议男方反悔女方不付抚养费的决定可以诉至法院,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根据父母的职业情况,抚养费原则上应定期给付。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按照确定的抚养费数额,用属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养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二)夫妻二人在友好协商中选择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女方不付抚养费,无论是基于男方考虑女方经济原因还是为了快速和女方办理离婚手续。男方同意了女方提出的条件,就应该履行其义务。那么女方提出离婚协议书不付抚养费,男方反悔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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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属于一方婚前购买且登记在其名下,婚内若书面约定房产归你,属于赠与行为,即使离婚时反悔,可依据该书面协议要求办理过户,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一方但未过户,一方反悔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4、如果是自愿签订的是不能反悔的,除非能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有被女方欺诈、胁迫等情形,就可以起诉到法院,判定协议无效,房产就可以要回来,如果是自愿签订的是不能反悔的,除非能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有被女方欺诈、胁迫等情形,就可以起诉到法院,判定协议无效,房产就可以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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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为了精心照顾父亲,特地买房住在父亲楼下,直至父亲去世,姐妹们都很认可,三方曾达成口头协议,父亲的房屋由朱先生多占有份额。父亲去世后,姐妹反悔,还将朱先生诉至法院,元甲律师庭前帮助朱先生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庭审中据理力争并说服法官,法官认可朱先生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最终对方同意调解,多给朱先生几十万元的折价款。
朱先生为了精心照顾父亲,特地买房住在父亲楼下,直至父亲去世,姐妹们都很认可,三方曾达成口头协议,父亲的房屋由朱先生多占有份额。父亲去世后,姐妹反悔,还将朱先生诉至法院,元甲律师庭前帮助朱先生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庭审中据理力争并说服法官,法官认可朱先生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最终对方同意调解,多给朱先生几十万元的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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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