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在哪些情形导致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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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手房买卖合同哪些情形会导致无效按规定在手房买卖合同中出现以下情形的会归于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跟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比如跟卖方为房主的未成年子女那么买方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会导致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并且房屋手续的齐全、房屋是否被租住、市政规划的影响、土地使用情况等都会影响合同履行。那么手房买卖合同哪些情形会导致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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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抵押合同无效肯定是会严重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因此在签订抵押合同的时候,当事人一定要小心谨慎,千万不能出现导致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签订质押合同需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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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公民向银行借款,必须按规定签订书面银行借款合同,银行将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与此同时当事人之间签订的银行贷款合同可能无效,那么银行贷款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银行贷款合同无效的情形贷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不会导致借款合同的无效,除非贷款合同存在对使用用途有约定,但在实际当中未按照约定使用的情形方可导致合同无效。这些银行借款合同都是无效的。银行借贷纠纷有哪些1、贷款方审查制度不严。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一些企业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导致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无力偿还贷款。那么银行贷款合同无效的情形以及银行借贷纠纷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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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无效的情形因不同的法律体系而异,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1. 违法和违反公序良俗:如果合同的目的或内容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该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8. 形式不合法: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签订,例如未公证或未书面形式,该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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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无效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还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导致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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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民法典第千零条诉讼离婚夫妻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年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那么有哪些情形之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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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由于立遗嘱人的具体情况不同遗嘱的写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须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那么民法典规定存在哪些情形会导致遗嘱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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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所以我们要明晰导致股权质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这样尽量避免这类情况的出现。股份质押是主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它以主合同合法存在为前提。否则,质权人未经依法设立,质押合同当然无效力可言。否则,股份质押合同无效。股份质押无效的具体主要情形就是这几个了,在办理股权质押时小编提醒未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就把股份作为质物签订股份质押合同,这项无效,这主要还是由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所决定的,所以读者们可以将其理解清楚方便记忆。那么股权质押无效的情形分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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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综上所述,无效遗赠扶养协议、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遗嘱人、多份遗嘱内容冲突等都可能导致遗赠扶养协议无效,5、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情形:无效遗赠扶养协议导致的失效.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导致的失效,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情形1、无效遗赠扶养协议导致的失效: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要式法律行为,在遗赠人生前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抚养人就必须按协议履行扶养遗赠人的义务,而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没有附加明确的义务,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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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常见的遗嘱无效的情形应该怎么处理一、无效遗赠扶养协议导致的失效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要式法律行为在遗赠人生前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抚养人就必须按协议履行抚养遗赠人的义务而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没有附加明确的义务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一个有效的遗赠抚养协议会导致遗嘱中对遗赠扶养协议中已处分财产的处分失效但并不影响对遗赠抚养协议中未处分财产的处分效力。那么常见的遗嘱无效的情形应该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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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那么哪些法定情形将导致合同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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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夫妻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经调解无效应当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配偶方长期地对子女或者老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子女、老人等并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定伤害后果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另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主要是考虑到失踪方下落不明无法履行夫妻义务及家庭义务说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此外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5项作了概括性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将未能列举的具体情形包含在其中。那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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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目前我国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一)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那么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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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那么什么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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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有下列情形之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民法典第千零条诉讼离婚夫妻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年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那么有下列情形之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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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后果等酌定赔偿金额。如果你有离婚问题,可以咨询我,为你提供专业的咨询法律服务。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胜诉判决书来了,对方过错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时把一套现价商品房赠与给孩子,孩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房屋产权》的声明后,该房屋立即就变成了离婚后没有处理的共同财产,于是我方不但主张对方过错要求多分,还要求扣除房屋未来涉及缴纳的35%土地收益款项,同时要求对方腾退该房屋,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大家不要觉得离婚后财产纠纷就不涉及离婚时的过错了,这个判决已经证明过错方是要承担少分财产的风险。
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判决离婚 一、法院判定离婚的标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 二、法院判定离婚的法定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实务中,夫妻一方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直接判离。相反,如果没有以上情形,且另一方坚持不同意离婚的,则法院基本都会判决不离,等满六个月以后才能再提起第二次起诉。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判离的概率比较大,但也有两次判不离的情况。如果判不离,则需要起诉第三次。事不过三,连续三次起诉,法院基本都会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