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横穿马路被撞后是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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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那么行人横穿马路被撞司机要赔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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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横穿马路被撞责任划分标准是怎样的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过失时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属于过失相抵。我国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是我国民事法律对侵权行为法中适用过失相抵的明确规定。2007年经修正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也未做变动。根据无过失责任原则驾驶员即使已经尽到注意义务的要求仍未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是受害人有严重的违法行为驾驶员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可以减轻驾驶员的责任。那么横穿马路被撞责任划分标准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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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管是行人还是车辆,在道路上行走或者行驶的时候,都是需要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人在过马路的时候需要根据红绿灯的指示行走,那么如果行人横穿马路被撞责任划分的规定是怎样的?一般分为:1、机动车全责,行人无责:事故位置在人行横道线上,且没有证据证明行人闯红灯,行人没有责任,机动车负全责。那么行人横穿马路被撞责任划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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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行人横穿马路被撞谁该担主要责任?如果行人突然横穿机动车道导致司机根本来不及反应而司机在这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行人就有可能负全责。行人不走斑马线并不意味着行人一定负全责。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若出现行人横穿马路与车辆发生碰撞的行为该如何处理呢?如果出现人车损伤等情况还要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以方便理赔。而且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拒绝赔付的。那么出现行人横穿马路与车辆发生碰撞的行为该如何处理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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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行人横穿马路被撞死怎么赔偿赔偿应由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及事故双方协商决定。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和精神赔偿等等其他项目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索赔。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行人横穿马路被撞死怎么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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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行人横穿马路导致交通事故责任在谁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过失时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属于过失相抵。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规定了无论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都可以适用过失相抵。那么行人横穿马路导致交通事故责任在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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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日常生活中,会发现不少人为贪一时方便,从非人行通道横穿马路,导致机动车驾驶人紧急刹车,最后可能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冯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本以为冯某负全责,自己就不用赔偿了,不料冯某竟要求刘某赔偿损失,交管部门也认定应作适当赔偿。那么行人横穿马路被撞到,小车司机要赔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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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横穿马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是:横穿马路的交通事故认定一般机动车负主要责任,行人负次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过失时,适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告知义务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驶,情节恶劣的; (二)第五十三条 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行人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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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那么横穿马路被撞谁的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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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曹某横穿马路当场死亡,行人横穿马路被撞责任怎么认定行人横穿马路需要负一定责任。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是根据事故各方责任大小来确定。通常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具体以交巡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曹某横穿马路当场死亡,行人横穿马路被撞责任怎么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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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横穿马路被撞责任划分主要是根据双方的过错进行责任划分。事故位置在人行横道线上,且没有证据证明行人闯红灯,行人没有责任,机动车负全责;行人偏离人行横道线,但是没有证据证明行人闯红灯,机动车主责,行人次责。但是实际情况复杂多样,应以交警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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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具体责任由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那么2022行人横穿马路被撞死怎么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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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行人横穿马路被撞,谁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一般来说要看三个方面首先看当事人有无违法行为第二看违法行为和这次事故有无直接关系第三看这个关系在事故中有多大。如果行人突然横穿机动车道导致司机根本来不及反应而司机在这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行人就有可能负全责。行人不走斑马线并不意味着行人一定负全责。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行人横穿马路被撞,谁要承担主要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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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行人横穿马路与电动车相撞责任怎么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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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陈某在此次事故中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并导致一人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也以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那么行人横穿马路引发交通事故,也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少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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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乡镇政府拖欠277万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办?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乡镇政府拖欠工程款277万元,起诉后案件胜诉,乡镇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询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乡镇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某乡镇人民政府发包的“×××村委综合楼”工程,工程中标价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基础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0%工程款;主体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5%工程款;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总对于成功中标喜笑颜开,且对此项工程信心满满! 他想着“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应该不会出现差池,而且还能在乡镇政府面前留下一个好印象”,于是他带领施工团队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签证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总想象中那样顺利,乡镇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间,仅仅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项,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判决胜诉 获得277万工程款 李总陷入了深深地焦虑之中,他曾多次尝试向乡镇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对方总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时负责人根本就不见他。 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几个月,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运营已变得十分困难。 此时,李总感到了深深地无助和绝望,如果再这样下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能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垮掉。 然而,尽管心中有无数的不满和愤怒,李总对乡镇政府却是敢怒不敢言,万一不小心得罪了乡镇政府,以后的企业发展甚是堪忧! 在犹豫与纠结的挣扎中,李总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向北京天用律所进行咨询,天用律所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分析后,给出了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了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决书,判决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万元。 多方寻找财产线索 保障执行 一审判决生效后,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决书约定还款。虽然天用律所多次与乡镇政府负责人积极沟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师积极转变办案思路,抓紧时间立执行案。好在该省份作为试点法院,效率比较高,不到半个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经法院的查控系统查询,被告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但是被告作为政府机构,与普通的法人主体毕竟不一样。 条条大路通罗马,天用律师积极与李总沟通,让其打探一下身边的人,尤其是与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没有相应的支付账号。 天用律师的这个方法果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最终发现了乡镇政府的两个账户,提供给法院后,冻结了其700余万元! 现被执行人已全额冻结款项,后续等待划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77万元工程款的执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办案亮点 政府作为被执行人,会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统很难发现财产线索。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系统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寻找财产线索,积极查找政府常用的银行账户,从而拿到执行款项。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