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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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恋第二种是婚姻法说的“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的婚外情证据。2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情形法院才会判决离婚。具体来说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以下情形1)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其他异性同居情形2)一方存在长期家庭暴力情形3)有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形4)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情形5)其他的情形。婚姻法修正之前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双方结婚前各自拥有的贵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结婚8年之后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现行婚姻法原则如果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多少年婚前个人财产都是个人财产。那么离婚时在法律适用上有哪些常见的误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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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主观: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是:如果该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是涉及财产案件的,则需选择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二者中的较小值,然后按照标的额的比例施行分段累计收取,5、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般是按一定比例收取的,例如鉴定标的价值超过1000万的,按0.1%收取,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收费标准1、法律主观: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筑工程 司法鉴定 收费标准般是按一定比例收取的,例如鉴定标的价值超过1000万的,按0.1%收取。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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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工程质量鉴定的必须条件法律分析:依法取得有关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与建筑工程相关的问题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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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重大误解是《民法典》规定误解方可以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我国的司法实践认为只有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若仅仅是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那么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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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甲方以A 物为合同标的,乙方以B 物为合同标的,这种情况称为相互误解,这是一种“方向性”的错误,当事人并没有达成合意。此种误解,不是导致合同撤销或变更的重大误解。相互误解,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精神,应当按未成立处理。关于最新合同诈骗罪中止标准,合同法中重大误解的探讨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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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今天发了快车编辑带领大家来好好认识重大误解这个法律概念和定性.合同法中重大误解的思考《合同法》规定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但没有设定相关的具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何为重大误解,如何认定重大误解,在我国合同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还是一个尚未取得统一认识的问题。相互误解,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精神,应当按未成立处理。那么重大误解的详细解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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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六大误解当事人片面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法律规定只看到了“分居满二年”却忽略了“因感情不和”的前置案件因此陷入诉讼误区,离婚六大误解当事人片面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法律规定只看到了“分居满二年”却忽略了“因感情不和”的前置案件因此陷入诉讼误区,当事人存在以上“六类误解”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规定一知半解所造成的也反映了普法宣传的力度还不够鉴于此笔者提出三点针对性建议加强普法宣传要在全社会范围内普及婚姻家庭法律知识提高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加强诉讼引导要在立案和审判环节强化法律释明工作告知诉讼程序诉讼风险和当事人举证须知等内容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发挥司法裁判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注重辩法析理公开裁判结果引导社会公众形成共识提升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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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重大误解应当是对涉及合同效果的主要事项发生了错误的认识,从而导致误解人受到重大损失。一般认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当事人对合同关系某种事实因素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一般以双方误解为原则,以单方误解为例外。《合同法》规定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则规定除斥期间自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发生时起算。那么重大误解合同撤销权期限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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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误解是否重大,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其一,对什么产生误解,如对标的物本质或性质的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对合同无关紧要的细节就不构成重大误解。除此之外,对标的物的数量、履行地点或者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发生误解,足以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也可认定为重大误解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那么以重大误解可以撤销合同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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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现行有效的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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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误解是否重大,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其一,对什么产生误解,如对标的物本质或性质的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对合同无关紧要的细节就不构成重大误解。与合同订立和合同条件无因果关系的误解,不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对标的物的质量的误解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或者重大利益的。除此之外,对标的物的数量、履行地点或者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发生误解,足以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也可认定为重大误解的合同。那么重大误解合同有效吗:因重大误解所订立的合同不应属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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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其次,公司法人和股东的责任承担都是基于公司治理的需要,公司法人与股东作为公司治理架构中的两个重要角色,承担着不可忽视的责任,例如,如果公司违反法律,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或其他责任,综上所述,公司法人与股东虽然在责任承担方面存在一些差异,但是两者之间也有紧密的联系,尽管公司法人和股东的责任承担存在一些差异,但可以说两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公司治理是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体系,公司法人和股东的责任是公司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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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有效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重大误解必须是合同内容被严重误解,导致合同订立,使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我国的司法实践认为,在合同构成重大误解之前,有必要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误解。合同的有效性不受影响,交易的安全性将受到严重影响。正是因为当事人误解了合同的内容,并基于这种误解而签订合同,这将不可避免地影响他们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可以称之为重大误解。在合同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情况下,重大误解通常会给误解方造成重大损失。如果误会人实际损失较大,则排除尚未履行的重大误会合同。那么重大误解合同有效吗:因重大误解签订合同有法律效力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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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误解是否重大,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其一,对什么产生误解,如对标的物本质或性质的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对合同无关紧要的细节就不构成重大误解。如把甲当事人误以为乙当事人与之签订合同。除此之外,对标的物的数量、履行地点或者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发生误解,足以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也可认定为重大误解的合同。那么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是什么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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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误解是否重大,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其一,对什么产生误解,如对标的物本质或性质的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对合同无关紧要的细节就不构成重大误解。与合同订立和合同条件无因果关系的误解,不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对标的物的质量的误解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或者重大利益的。除此之外,对标的物的数量、履行地点或者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发生误解,足以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也可认定为重大误解的合同。那么重大误解合同有效吗: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有没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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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陷入痛苦的婚姻中无法自拔?如何做到友好和平离婚?房产、子女抚养权如何争取?具有40年法律监督司法经验的郑国庆老师,处理婚姻家事领域实战经验丰富,一场讲座、一个小时,帮您解决各类离婚难题!
4年维权经历,困难重重,元甲律师助力获赔近86万!这一面锦旗倾注了律师大量心血,属实来之不易! 2016年,杨女士不幸发生交通事故, 因现场情况复杂,事故责任无法划分。杨女士受伤严重,共27处损伤。元甲律所专案组通过诉讼争取有利的责任比例, 案件经历鉴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穷尽了所有司法程序,历经4年之久的艰辛维权之路,终于在元甲律师的努力下二审维持原判,帮助伤者获得赔偿859245.96元。
离婚后,见不到孩子对一个母亲来说是痛心且无奈的,我们帮助母亲解决探视权纠纷,让孩子回到母亲身边,享受浓浓母爱,过一个温馨且幸福的新年,这是律师这份职业的意义,也是司法的民生温度。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不配合怎么办? 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一方,如果有伤者,先治疗,治疗费用方面,负全责一方如果不垫付,可以申请交警部门,要求其垫付医疗费,当然,这些措施仍然无效,只好自己先行垫付治疗了。 待伤者病情稳定,要求交警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一方不服调解协议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如果没有伤者,交通事故只造成物损,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一方,可以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直接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