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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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债权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不良债权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内容:不良债权的成立条件:一、债务人有偿还能力这是对债务人的要求,对于一个已经有充分证据表明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或者债务人消失的债务,再投入精力和财力,无疑是不明智的,对此等债务应该纳入坏账损失的范围予以核销。至于不履行的原因很多,大概可以分为两类:主观上不愿意归还及客观上不能归还,前者主要包括恶意拖欠、存在其他关联性的争议,后者主要是债务人资金紧张。对于债务人不履行的原因在所不问,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对于企业来说影响是一样的。那么不良债权成立的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2.02.07894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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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内容: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另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行为不能受完全清偿。但债权人的债权附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只能于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的债权数额限度内行使撤销权。受益人的恶意以其知道其所为有偿行为会害及债权为已足,而不须对债务人有害及债权的串通。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那么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2.09870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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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撤销权,是指债务人、第三人有损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享有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包括客观和主观两大方面,具体表现如下:客观方面是指债务人做出侵害债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1.存在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依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的行为包括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但是注意的是,如果债务人毁损、抛弃财产,导致财产不存在了,债权人就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可能。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主观方面是指债务人和第三人进行处分财产的行为时明知该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债权而故意为之。一般情况下,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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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内容: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债权的利益,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务而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其中,债权人代位权主要有以下成立要件:债务人已陷入履行迟延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经过债权人的催告后,债务人仍不能偿还债务,以致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的,只有满足上述构成要件,再加上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才能行使。那么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2.09470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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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撤销权,是指债务人、第三人有损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享有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包括客观和主观两大方面,具体表现如下:客观方面是指债务人做出侵害债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1.存在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依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的行为包括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但是注意的是,如果债务人毁损、抛弃财产,导致财产不存在了,债权人就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可能。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主观方面是指债务人和第三人进行处分财产的行为时明知该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债权而故意为之。一般情况下,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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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成立条件是什么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条件是什么
内容:债权人撤销权成立条件是什么1、客观要件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因债务人无资力而为无偿行为,其有害债权,至为明显,况且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受其他损害。那么债权人撤销权成立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2.02.07889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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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以及代位权的特点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以及代位权的特点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以及代位权的特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2.02.09875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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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代位权的成立要满足哪些条件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代位权的成立要满足哪些条件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影响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将债务人的权利代位给第三人,以维护自己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无疑,债权人之代位权制度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有助于交易的安全与建立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那么债权代位权的成立要满足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2.09918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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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成立的条件以及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权转让合同成立的条件以及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
内容:债权转让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四)、必须有转让通知。那么债权转让合同成立的条件以及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2.09344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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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关于债权债务抵销的成立条件具体包括:1、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2、抵销的债务属于同种类的给付;3、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4、双方适用抵销的债务是能抵销的债务。如果债务还没有到清偿期,债权人就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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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成立需要有什么条件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需要有什么条件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涉及第三人的权利。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受此权利。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以及其他债权而存在。债权转移,其随同转移,债权消灭,其随同消灭。那么债权人代位权成立需要有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2.07579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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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成立反担保债权的条件是: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权提供了担保;第三人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而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了担保,并且依法订立了书面的担保合同,办理了登记等手续。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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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成立要满足哪些条件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要满足哪些条件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成立要满足哪些条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那么债权人代位权成立要满足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2.02.07467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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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需要哪些条件
许瑞林律师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需要哪些条件
内容: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另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行为不能受完全清偿。但债权人的债权附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只能于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的债权数额限度内行使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受益人的恶意以其知道其所为有偿行为会害及债权为已足,而不须对债务人有害及债权的串通。那么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需要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2.07247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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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内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纠纷怎么处理1、客观要件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但债权人的债权附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只能于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的债权数额限度内行使撤销权。受益人的恶意以其知道其所为有偿行为会害及债权为已足,而不须对债务人有害及债权的串通。那么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2.07385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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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必须条件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必须条件
内容: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必须条件1.客观要件即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对于债务人毁损、抛弃财产的行为,债权人没有撤销权行为的可能,当然无法行使其撤销权。债务人的行为使自己陷于资力不足,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或者发生清偿困难,因此种状态持续到撤销权行使时仍然存在的,即可认定为有害于债权。债权人于行为时虽有危害债权的故意,事实上并未对债权造成危害的,不发生撤销权。债务人的恶意以行为时为标准,行为后产生恶意的,不成立债权人撤销权。债务人由他人代理实施行为的,应就其代理人的主观状态予以认定。那么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必须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2.07198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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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内容: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另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行为不能受完全清偿。但债权人的债权附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只能于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的债权数额限度内行使撤销权。受益人的恶意以其知道其所为有偿行为会害及债权为已足,而不须对债务人有害及债权的串通。那么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2.07775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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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内容: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一、客观要件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另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行为不能受完全清偿。但债权人的债权附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只能于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的债权数额限度内行使撤销权。那么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2.02.07383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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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内容:那么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2.09327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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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姚平 3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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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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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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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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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包工头工程款提起诉讼的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
拖欠工程款怎么起诉 411评论 -
儿子欠钱不还可以要求父母偿还吗: 自古以来无论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偿父债”都被道德约束为一种天经地义的行为,也深受社会广泛认可。但随着现代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是否要“子偿父债”,还要根据债务纠纷的具体情况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钱是子女与债券人之间的行为,无法对父母产生约束。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双方,是谁的债务就该谁还,父母并无义务偿还。 ●子女离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时给父母留下一笔遗产被父母继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之内,对“儿子”的债务具有相应偿还责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债,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其个人偿还,父母不具有连带责任。 但现实中,一些债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对于子女的疼爱,对方欠钱不还就去找对方父母要钱,甚至使用极端手段,其实这种做法往往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有些极端的讨债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572评论 -
一、可以申请支付令,需要符合下面条件: 1.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 2.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义务仅限于给付金钱、有价证券。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直接送达债务人。 5.支付令必须是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 支付令受理费参照财产案件受理费的1/3收费。若支付令失效转入诉讼程序,债权人只需补交案件受理费,不会出现二次收费的情形。 支付令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二、诉讼方式 1.确定管辖法院 起诉前要确定的首要问题是向哪个法院起诉。原告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都比较远,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写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① 原告、被告基本情况,原告明知被告下落不明的,应当在诉状中注明该情况,并尽可能提供被告的信息以及原户籍地;② 诉讼请求,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系给付物的,应写明种类和数量;如系给付行为的,应写明为何行为或不为何行为;③ 事实和理由,是民事诉讼原告对其诉讼请求的佐证和支持;④ 署名和时间,由原告签名或盖章,并签署时间。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整理证据 这一步需要我们当事人准备证据资料,制作证据清单。对于欠钱不还这类案件,我们一般要提供借条、转账记录、催款记录等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事实的证据,尽可能完整地还原借款过程、原告是否有催款、被告是否有还款等情况。证据主要证明两点:一是借款合意,二是支付凭证。 4.立案、缴费 即到被告人所在地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提供证据。法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 5.等待法院依法判决 在判决履行期内就对方在法院判决的规定时间内还款。 6.申请强制执行 在判决生效后,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对方仍然没把钱全给的,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立案一样去法院走流程。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78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