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的高利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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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承包人同时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的,法院会支持吗?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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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借款十万元年息三万六法院支持吗借款十万元年息三万六,即年利率36%,如果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则不支持,反之则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借款十万元年息三万六法院支持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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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问:我于去年借给同事小张现金10000元,他也给我打有欠条,但借钱时未提利息,欠条上也没有说明。经我多次催要后,小张一直拒绝偿还,现在我准备向法院起诉他,问:我起诉时若向他一并主张利息,法院是否会支持?由此规定可知,因你在借款时没有和债务人小张约定利息,且借条上也没有明确约定,你在向法院起诉时,若要求对方偿还利息,在对方也拒绝付利息的情况下,法庭是不会支持你请求。那么借款未约定利息,起诉要求能否获支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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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黄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徐某归还借款本金72000元,并支付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与徐某约定的借款的利息及违约金的总和已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依法应予调整。而黄某与徐某约定的借款的利息及违约金的总和已远远超过上述规定的最高限额,也远远大于黄某实际遭受的损失,如对该约定予以支持,则无异于支持高利贷。对上述纠纷的处理,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对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上的部分不予支持。那么该案借款违约金及利息能否同时获得支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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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对于利息,尽管债权人与债务人可自由约定,但如果约定的利息超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仍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高额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双方在约定利息时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超过法律对利息的最高限制,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超出部分,不予保护。那么民间借贷需谨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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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欠款没有约定利息,法院怎么判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偿还货款及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李某尚欠原告货款109,57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中未约定偿还期限和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原告遂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连带偿还货款及逾期利息。欠款中没有约定利息和支付货款的期限,且原告诉请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被告因违约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双方达成口头的交易约定后原告负有向被告交付轮胎的义务,同时享有要求被告年底结清货款的权利。那么欠款没有约定利息,法院怎么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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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没写利息的借条法院支持利息吗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也就是说借款人无需给付从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之间的利息。那么借条上没写利息法院支持利息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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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少人也存有疑问,若签订借款合同时未对逾期利息进行约定,但起诉至法院时欲主张违约方支付逾期利息,该如何主张,法律又有何规定?同日,陈林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梅转款三十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梅未能如期还款,陈林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法院认为,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明文规定。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法院怎么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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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与徐某约定的借款的利息及违约金的总和已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依法应予调整。而黄某与徐某约定的借款的利息及违约金的总和已远远超过上述规定的最高限额,也远远大于黄某实际遭受的损失,如对该约定予以支持,则无异于支持高利贷。对上述纠纷的处理,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对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上的部分不予支持。那么借款违约金及利息可不可以同时支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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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郑雪欠原告张林的借款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借贷关系清楚明确,被告应予偿还原告该借款。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因借条中关于利息为月利率4%的约定已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故依法仅对借款利息未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予以保护,对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那么民间借贷的利息为什么法院不支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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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践中,逾期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1、合同有约定逾期利息的,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利息来主张。那么借款合同约定担保费法院是否支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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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007年8月21日,陈某恩以村兴建自来水工程急需资金为由,向陈某振借款3万元,并经双方约定:每借1万元的月息为200元,于2008年1月14日前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冬瓜”收回3万元借款后未交给陈某振,于是,陈某振用借条原件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恩归还3万元借款并支付约定的利息。[分歧]收回借款归还借据后再主张利息是否支持第一种意见认为,对原告陈某振要求被告陈某恩支付其借款利息8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振委托他人向陈某恩收回借款本金时已将借条还给了陈某恩,这说明陈某恩尚未给付的借款利息陈某振表示放弃了。那么收回借款归还借据后再主张利息能支持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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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那么债务利息法院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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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未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法院予以保护;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已给付的不能再要求对方返还,未给付的也不能再起诉要求对方给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已给付的也可以要求对方返还。那么有些债款,法院都不支持你讨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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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欠款纠纷中的利息诉求能否支持欠款与借款不同,法律并未规定欠款应计利息,而欠款双方一般也不会约定利息的支付。欠款双方很少明确约定欠款的支付期限和逾期支付欠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实践中极易产生分歧。2013年1月2日,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偿付欠款3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长期拖欠张某货款,应该给予相应利息。而李某长期拖欠货款,系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李某在应当支付货款时因故未能支付,并向原告张某出具欠条,应视为双方对货款相关债权作出了确认,同时对货款支付时间作出了延展。这种同意或允诺使被告李某免于陷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境地。那么欠款纠纷中的利息诉求能否支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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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工程款拖欠10年、项目负责人离职,还能要回钱吗?要账路漫漫、时间不等人,陆先生已将近70岁的年纪,折腾了将近快10年了,依然没有解决这个要账难题!2023年3月,陆先生委托了北京天用律所来帮助自己要回工程款。天用律所接案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帮助陆先生收集有力证据,因为工程距今时间久远,需要迅速启动立案程序。 庭审中,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对陆先生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不予认可,认为工程是自己的项目部员工完成的。对此,天用律师提交了部分工程款的转账记录和会议纪要,证明陆先生是实际施工人身份;并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等多份资料,法院让建筑工程公司核对账目,但其也没对出来,因此对方哑口无言。 最终法官按照天用律师的诉讼请求,全额支持了我方当事人主张的工程款本金及6年的利息合计225万余元!三月中旬接案,六月底一审胜诉!历时仅3个月,将十年之久的工程款成功收回!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离婚后没有分居,孩子由双方共同抚养,分居后主张该期间的抚养费,法院不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