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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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过错方应当向无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无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那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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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适用债权凭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一是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是可以不受期限限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领取债权凭证后发现或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应恢复执行。三是权利人的债权可以继承或承受。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继承人或承受人申请发放债权凭证的,经审查属实应当发放;其权利继承人或承受人申请继受权利并变更登记的,经审查属实后,应为其办理债权凭证的变更登记。那么适用债权凭证的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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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什么叫侵犯别人隐私权(一)主观具有过错侵害隐私权因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过错形态影响侵权人法律责任轻重的承担问题,侵害隐私权因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过错形态影响侵权人法律责任轻重的承担问题,侵犯他人隐私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四)具备因果联系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往往具有直接关联性,侵害隐私权的后果表现为权利人自控信息的&ldquo。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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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伪造遗嘱有什么法律后果若继承人伪造遗嘱情节严重的话就会丧失继承权。相关法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那么伪造遗嘱有什么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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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民法典规定,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可以依据合同的具体情况,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害扩大。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后的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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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法律后果是什么1、离婚协议以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未办理离婚登记的,夫妻关系并未解除,坚持离婚一方需要起诉至法院并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另一方应该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未办理离婚登记的,法院可以依据离婚协议进行分割;办理了离婚登记的,双方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会受理,但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诉讼请求将被驳回。那么不履行离婚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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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超出民事诉讼时效的原因在实际案例中,很多当事人会因为各种原因而错过诉讼时效,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原因:不知道权利被侵害:有些当事人可能并不清楚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因此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具体的法律后果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但通常会发生以下情况:1. 起诉权丧失:超过民事诉讼时效,您将失去提起诉讼的权利,四、超出民事诉讼时效后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尽管已经超过了民事诉讼时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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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变更的实质是以变更后的合同条款代替了原合同条款,使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合同发生变更以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变更后的合同内容都构成违约。合同变更同损害赔偿的关系比较复杂,既包括是否赔偿问题,也包括赔偿范围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因当事人上级机关原因而变更合同的,可以归为上述因当事人原因而变更合同内。对于情势变更,也可比照适用不可抗力的办法处理。在合同明确规定免责的情况下,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提出变更时,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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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包人因自身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首先,发包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同时应当排除障碍,使承包人尽快恢复建设工作。如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错误和不合理之处,应当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与合同设计人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者变更设计,并及时将修订后的设计文件送交承包人。发包人还应当赔偿承包人在停建、缓建期间的损失,包括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所造成的损失和实际发生的费用。那么因发包人致使工程停缓将发生什么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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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法律后果是什么1离婚协议以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2离婚协议虽发生法律效力但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性当事人不能直接拿着离婚协议去法院要求强制执行。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另一方应该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未办理离婚登记的法院可以依据离婚协议进行分割办理了离婚登记的双方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会受理但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诉讼请求将被驳回。未办理离婚登记一方起诉至法院的法院可以参照离婚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办理了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履行协议。那么不履行离婚协议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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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3、工程违法分包的后果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3、转包分包的法律规定如下: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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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变更的实质是以变更后的合同条款代替了原合同条款,使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合同发生变更以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变更后的合同内容都构成违约。合同变更同损害赔偿的关系比较复杂,既包括是否赔偿问题,也包括赔偿范围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在因当事人原因变更合同的,如果造成损失,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在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下,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应负变更的责任。那么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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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抵押权人虽然对于抵押物享有抵押权,但并意味着当债务履行期满或者具有抵押权实现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就可以直接处分或者转让抵押物。他们认为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转让抵押物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在抵押期间,抵押物的所有权虽然被转让,但抵押权并不会应为所有权的变更而消灭。那么擅自处分抵押物的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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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律后果分析近期因房产公司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买受人依“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据,提请仲裁或诉讼的案件逐步增多,使房产公司不得不将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列入议事日程并引起高度重视,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本文就“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引起的相关案件,对该行为后果作浅要分析:关于提起仲裁的法律依据房屋权属证书是享有房产所有权的法定要件,在商品房买卖中,出卖人交付房屋并办妥房屋产权证是房地产出卖人约定的基本义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等。那么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律后果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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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前财产转移有哪些法律后果有的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转移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产权登记等,以为转移了财产就可以万事大吉。关于离婚前转移财产有什么法律后果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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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后果等酌定赔偿金额。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离婚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后果等酌定赔偿金额。如果你有离婚问题,可以咨询我,为你提供专业的咨询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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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