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的范围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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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公开审理意味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公开进行。不公开审理的范围和程度是1不向广大群众公开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允许广大群众旁听。提起离婚诉讼的要求对提起离婚诉讼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离婚诉讼的人必须符合的要件不具备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公开审理案件有哪些不公开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活动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他正当事由对案件不进行公开审理的司法审判制度。那么起诉离婚都不公开审理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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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公开审理的范围和程度是1不向广大群众公开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允许广大群众旁听。2不向新闻界公开。即不允许记者采访案件审理情况也不允许记者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报道有关案件审理的情况。那么不公开审理的范围和程度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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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离婚案件公开开庭对当事人隐私权的形成了严重威胁。综上,只有当当事人主动申请、法院认可允许两个必要条件同时成立时,离婚案件才可以不公开审理,缺一不可。那么离婚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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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为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意味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公开进行。如开庭的时间地点不公开当事人的案由不公开审判人员的情况不公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不公开强制措施不公开法庭笔录不公开等。不公开审理的范围和程度是1不向广大群众公开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允许广大群众旁听。2不向新闻界公开。即不允许记者采访案件审理情况也不允许记者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报道有关案件审理的情况。那么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有哪些情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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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吗公开审理制度是宪法所规定的项重要的审判制度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项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为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意味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公开进行。如开庭的时间、地点不公开当事人的案由不公开审判人员的情况不公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不公开强制措施不公开法庭笔录不公开等。那么离婚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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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应当依法一律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4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6法律另由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包括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那么离婚案不公开审理还用家人陪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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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第二百八十五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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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但是宣判一律公开。因此经当事人申请离婚诉讼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未经申请的原则上适用公开审理。通过开庭审理审判人员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民事案件的事实进行客观的认定对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核分清是非责任对民事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从而实现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民事诉讼法对开庭审理中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及其行使的方式作了充分的规定开庭审理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自觉履行诉讼义务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最终保护了当事人的民事实体权利。那么离婚案件能不能不公开审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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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公开审理意味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公开进行。如开庭的时间地点不公开当事人的案由不公开审判人员的情况不公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不公开强制措施不公开法庭笔录不公开等。不公开审理的范围和程度是1不向广大群众公开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允许广大群众旁听。2不向新闻界公开。即不允许记者采访案件审理情况也不允许记者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报道有关案件审理的情况。那么哪些属于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情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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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哪些婚姻官司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不公开审理意味着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的诉讼活动不公开进行。如开庭时间地点不公开当事人的案由不公开审判人员的情况不公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不公开强制措施不公开法庭笔录不公开等。即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不允许广大群众旁听。2不向新闻界公开。附相关法律法规民事诉讼法第62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那么哪些婚姻官司不公开审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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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公开审理制度是宪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为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意味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公开进行。如开庭的时间地点不公开当事人的案由不公开审判人员的情况不公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不公开强制措施不公开法庭笔录不公开等。那么离婚案件是不公开审理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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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关于离婚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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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开庭的时间、地点不公开;当事人的案由不公开;审判人员的情况不公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不公开;强制措施不公开;法庭笔不公开等。不公开审理的范Χ和程度是:1、不向广大群众公开,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允许广大群众旁听。即不允许记者采访案件审理情况,也不允许记者通过新闻介向社会报道有关案件审理的情况。上述离婚案件虽不公开审理,但对上述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期一律公开进行。那么离婚案件什么情况下不公开审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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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公开审理意味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公开进行。如开庭的时间、地点不公开;当事人的案由不公开;审判人员的情况不公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不公开;强制措施不公开;法庭笔录不公开等。不公开审理的范围和程度是:1、不向广大群众公开,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允许广大群众旁听。即不允许记者采访案件审理情况,也不允许记者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报道有关案件审理的情况。那么什么离婚案不公开审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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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案件的不公开审理情形有哪些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为,应当公开进行。关于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情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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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引发的民间借贷,通过一审、二审,我方上诉后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新审理,我方再次扳回一局👍,上月底到现在已经有两个案件成功的发回重审,这样的结果比维持原判决又多了成功的机会,这一切的努力都来自于我们资深的周律师带领下的成果🌹。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