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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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所以说,遵守法律原则和自愿原则是不矛盾的,自愿是以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同时,只有遵守合同法,依法订立合同、履行合同,才能更好地体现和保护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的自愿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依法禁止滥用民事权利是统一的。例如,禁止非法借贷,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那么如何定义好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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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三、未成年人寻衅滋事案,注重未成年人的监管帮教,帮助回归社会裁判规则:被告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裁判规则:被告人林某、陈某、吴某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随意殴打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林某、陈某、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如何处理一、未成年人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裁判观点:未成年人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以轻微暴力索要少量财物,不构成抢劫罪,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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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通常包括在公共场所聚众拥挤、起哄闹事在人群集结地进行煽动性讲演游说静坐示威冲击会场、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围攻、殴打公共场所维护秩序的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严重妨害社会正常生活或者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但只能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即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分子。行为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目的一般是制造事端给有关机关、部门施加压力以满足其某些无理要求。那么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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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寻衅滋事罪的定义寻衅滋事罪是指个人出于非法目的,有意而为寻衅滋事的行为,对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或者学习秩序进行扰乱、干扰,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二、客观要件1. 行为要素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要素是指犯罪主体的具体行为表现,综上所述,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包括行为要素、结果要素和情节要素,3. 情节要素寻衅滋事罪的情节要素是指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相关的重要情节,行为可以是言辞、行动或其他方式,只要是对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或学习秩序进行扰乱、干扰就可以构成犯罪行为,2. 结果要素寻衅滋事罪的结果要素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后果。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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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未经合法依据或者未经本人同意,以暴力、胁迫等方法进入他人住宅,或者用钥匙等其他进入工具开启他人住宅进室者,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将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该保安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因为保安并没有业主的许可,也没有合法依据进入该住宅,张某的行为构成了侵犯他人住宅权利的行为,而且张某也未经合法依据或本人同意进入其它人的住宅,3.法律依据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中有涉及,规定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构成要件,以及该罪的法律后果,2.适用情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 非法毁坏他人住宅的大门、窗户等建筑设施进入住宅,结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一个严重的犯罪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住宅权利,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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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金融诈骗罪的量刑标准1、法律规定,一般金融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3、法律分析:金融诈骗罪即犯罪嫌疑人利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量刑标准为:诈骗数额较大的,应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其中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为: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法律分析:对于金融诈骗罪的量刑,一般为拘役、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等主刑并处二万元以上的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金融诈骗罪的金额与量刑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网络金融诈骗传销如何处罚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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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肇事者应按责任划分担负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不代表家属可以滥用私刑,事故发生后家属打肇事者的性质和走在路上看人不爽直接上去动手开打是一样的,肇事者也可向110报警,维护自已的人身合法权益,视受伤程度判定是扰乱社会治安、寻性滋事还是需要负刑事责任,人被车撞死了受害人家属要注意什么法律主观:1、不要随便签署 交通事故 赔偿协议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的当事人不了解案件审理程序,担心 打官司 麻烦,时间长,为了息事宁人,与肇事方了签订赔偿协议。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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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般来讲,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与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抵触,就承认合同的法律效力,国家及法律尽可能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一般不予干预,由当事人自主约定,采取自愿的原则。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国家应当予以干预。所以说,遵守法律原则和自愿原则是不矛盾的,自愿是以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同时,只有遵守合同法,依法订立合同、履行合同,才能更好地体现和保护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的自愿原则。那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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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由以上条款可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如下:1、行为人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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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未经合法依据或者未经本人同意,以暴力、胁迫等方法进入他人住宅,或者用钥匙等其他进入工具开启他人住宅进室者,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将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该保安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因为保安并没有业主的许可,也没有合法依据进入该住宅,张某的行为构成了侵犯他人住宅权利的行为,而且张某也未经合法依据或本人同意进入其它人的住宅,3.法律依据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中有涉及,规定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构成要件,以及该罪的法律后果,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一个严重的犯罪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住宅权利,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2.适用情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 非法毁坏他人住宅的大门、窗户等建筑设施进入住宅。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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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犯罪主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损害社会公共秩序为手段,在公共场所故意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寻衅滋事罪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该罪名主要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通过互联网等公共传播媒介,故意制造、散布谣言、不实信息、挑衅、辱骂、诽谤等行为,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名誉、荣誉和权益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轻微情节的犯罪主体可以免于刑事追究,而情节较重的则可能面临拘役、管制或者有期徒刑的刑罚,并且可能会被处以罚金。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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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0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事类0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中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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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通常包括在公共场所聚众拥挤、起哄闹事在人群集结地进行煽动性讲演游说静坐示威冲击会场、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围攻、殴打公共场所维护秩序的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严重妨害社会正常生活或者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但只能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即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分子。行为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目的一般是制造事端给有关机关、部门施加压力以满足其某些无理要求。那么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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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影响了人们的公共生活的水平,基于这种大利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公共生活日益成为社会成员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也会存在一些人故意扰乱公共秩序。那么,个人扰乱公共秩序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呢?以下由大律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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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8)故意将老弱病残、婴幼儿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较长时间留置在单位,对单位秩序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情形,【裁量情节和处罚标准】1.&ldquo,扰乱单位秩序治安处罚裁量标准【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3)其他扰乱单位秩序,时间较短或者手段较轻微,未造成严重损失,且经劝解能够及时停止的,(2)确因单位方主要过错引起,且扰乱单位秩序时间较短,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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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父母生前与父母同住并进行照顾,在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时,最终法院予以支持多分遗产,既是权利义务对等的体现,也彰显传统孝道及弘扬社会核心价值观。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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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欠钱不还可以要求父母偿还吗: 自古以来无论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偿父债”都被道德约束为一种天经地义的行为,也深受社会广泛认可。但随着现代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是否要“子偿父债”,还要根据债务纠纷的具体情况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钱是子女与债券人之间的行为,无法对父母产生约束。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双方,是谁的债务就该谁还,父母并无义务偿还。 ●子女离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时给父母留下一笔遗产被父母继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之内,对“儿子”的债务具有相应偿还责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债,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其个人偿还,父母不具有连带责任。 但现实中,一些债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对于子女的疼爱,对方欠钱不还就去找对方父母要钱,甚至使用极端手段,其实这种做法往往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有些极端的讨债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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