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不能适用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有哪些机动车驾驶人在未经过专门的驾驶员培训学校的驾驶技能训练与考试进而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为无证驾驶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车型超出驾驶证核定的准驾车型的范围的作无证驾驶处理驾驶人未随身携带与所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视为无证驾驶使用伪造、变造驾驶证或其他非法途径获取的驾驶证或驾驶证已过期失效或被暂扣、吊销或撤消的均视为无证驾驶驾驶人的年龄或健康状况不符合驾驶条件的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那么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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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无证驾驶包括哪些情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法律文件规定“无资格驾驶的状态”包括以下种状态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是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是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是通过非法程序取得驾驶证的是使用失效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是在某段时间内丧失驾驶营运机动车资格的驾驶人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是驾驶机动车时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那么无证驾驶包括哪些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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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危险驾驶罪量刑能判缓刑吗危险驾驶罪可以判缓刑但必须要满足法律规定的缓刑条件才行而具体的缓刑条件包括以下几种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那么危险驾驶罪量刑能判缓刑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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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只要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就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对新罪和原判之罪实行数罪并罚。对此1985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案(三)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执行原判刑罚是以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再犯罪为条件的如果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即便该犯罪是在考验期满后才发现只要尚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应当撤销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那么因交通肇事罪在缓刑期间又开车被交警抓到无证驾驶会被收监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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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无证驾驶的情形有哪些“无证驾驶”包括以下种状态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3、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4、通过非法程序取得驾驶证的5、使用失效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6、在某段时间内丧失驾驶营运机动车资格的驾驶人驾驶营运机动车的7、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那么无证驾驶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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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1、在起事故中车主负了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是主要责任的并且造成人死亡或者是个以上重伤的2、在事故中双方都有责任负同等责任造成人以上死亡的3、造成了财产损失的车主负了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是主要责任的赔偿金额在万元以上没有能力赔偿的。那么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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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危险驾驶罪从轻处罚情形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情节的设置和运用我们认为具有以下情节之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既往驾驶记录良好没有违章记录的驾驶行为发生在乡村道路、公共停车场或者其他交通流量较小的路段、时段的驾驶距离较短如驾驶车辆刚起步的、在公共停车场停车的发现自己不能安全驾驶后及时停止驾驶行为的积极赔偿损失的。那么危险驾驶罪从轻处罚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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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受雇人驾驶情形下责任主体的确定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受雇人在受所有人雇佣期间,因实施雇佣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人既是运行支配者,又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擅自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确定标准擅自驾驶是指未经所有人同意擅自驾驶他人车辆。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如对车辆的保管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应由车辆所有人或保管人与擅自驾驶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受雇人驾驶情形下责任主体的确定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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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吊销驾驶证的情形有哪些1.驾驶非法改装车或者是驾驶已经报废的车辆行驶的吊销驾驶证。需要强调的是按照规定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除罚款20005000元和吊销驾驶证还将面临15日以内拘留。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消除发还驾驶证。那么吊销驾驶证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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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危险驾驶罪是刑诉法增加的一项罪行,但在车祸事故中,无论是危险驾驶罪或是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方全是能够经过积极主动担负事故责任划分,并真诚向被害方致歉、积极向被害方开展赔付及其被害方的和解书来争得缓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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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假释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具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作出撤销假释的裁定。被宣告缓刑的,原判的附加刑不适用缓,在缓刑考验期内附加刑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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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然而,随之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件亦呈上升趋势,交通肇事已成为一种多发犯罪行为。除此之外,笔者认为,量刑偏低,也是交通肇事案件不断上升的因素之一。为预防和减少交通肇事犯罪,必须加大惩治力度,重新审视对交通肇事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及量刑,严格掌握缓刑标准。笔者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判处缓刑: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四)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的; (五)延误时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那么严重交通肇事罪不宜判处缓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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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无证驾驶交强险免责情形有哪些根据规定保险公司在如下情形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那么无证驾驶交强险免责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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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日拘留并处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处理。第百零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那么什么情形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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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没有法定情形未判决离婚,但是法院认可了原告举证的对方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并进行了否定评价!很多人都认为这样的第一次诉讼不需要委托专业律师,其实不然。第一次诉讼即使不判离,但诉讼中的每一个细节都是第二次的铺垫,可谓失之毫厘,差之千里!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无证驾驶三轮车被撞责任划分: 1、根据各个地区规定的不同,三轮电动车不得载人。发现三轮电动车载2人(含电动车驾驶员2人)以上的,路面执勤民警将现场制止、纠正。核查驾驶员的驾驶资格、车辆来源,对驾驶员有涉嫌无驾驶资格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扣留车辆; 2、对扣留的车辆送交有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如属机动车,对驾驶员无驾驶资格的,按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其他机动车进行处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对电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非法营运的处罚措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适用于哪种车辆的营运,但从该条例排除对公交车和出租车的适用规定可知,其适用范围应当包括除公交车和出租车以外的所有机动车辆。因此,草案规定,对电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的非法营运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什么情况下会被“终身禁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终生禁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此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 二、是构成犯罪。被终生禁驾者在重大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特殊情况下,同等责任的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是造成交通事故后实施了逃逸行为,其目的是故意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而对于一般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对逃逸人进行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拘留15日的处罚。 而我们常见的驾驶人被处以“终身禁驾”处罚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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