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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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代位权的成立要满足哪些条件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代位权的成立要满足哪些条件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影响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将债务人的权利代位给第三人,以维护自己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无疑,债权人之代位权制度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有助于交易的安全与建立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那么债权代位权的成立要满足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2.09918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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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权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代位追偿权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
内容: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保证人追偿权一般只能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才能发生和行使,但为保证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能够实现追偿的权利,法律规定了保证人得事前行使追偿权的情况。那么代位追偿权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2.02.10661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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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怎样的,成立代位权要哪些条件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怎样的,成立代位权要哪些条件
内容:代位权的主要特点在于,债权人是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职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这一司法解释确立了代位权成立的要件。由此可知,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标的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那么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怎样的,成立代位权要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2.07483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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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内容: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代位权成立的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关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权力的范围,《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仅限于到期债权,过于狭窄,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该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效能。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那么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2.02.07300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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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以及代位权的特点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以及代位权的特点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以及代位权的特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2.09875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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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成立有什么条件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有什么条件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成立有什么条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那么债权人代位权成立有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2.02.0769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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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成立要满足哪些条件
许瑞林律师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要满足哪些条件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成立要满足哪些条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那么债权人代位权成立要满足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2.07467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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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内容: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债权的利益,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务而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其中,债权人代位权主要有以下成立要件:债务人已陷入履行迟延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经过债权人的催告后,债务人仍不能偿还债务,以致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的,只有满足上述构成要件,再加上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才能行使。那么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2.09470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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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成立需要有什么条件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需要有什么条件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涉及第三人的权利。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受此权利。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以及其他债权而存在。债权转移,其随同转移,债权消灭,其随同消灭。那么债权人代位权成立需要有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2.07579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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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2.07598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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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哪些条件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哪些条件
内容: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哪些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在诉讼中,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如果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人民法院对代位权诉讼作出的终局裁判是否约束债务人,要视情况而定。那么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2.07181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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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成立的条件及代位权的行使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代位权成立的条件及代位权的行使
内容: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应当申请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代位权成立的条件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那么代位权成立的条件及代位权的行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2.0976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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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代位权的取得一般是通过委付实现的,委付成立需具备哪些条件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一般是通过委付实现的,委付成立需具备哪些条件
内容:物上代位权一般是指物权担保中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使担保物消失而换来赔偿金,担保权人仍享有的对担保物换来的该赔偿金的担保物权。那么物上代位权的取得一般是通过委付实现的,委付成立需具备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2.07629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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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以上就是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债权人代位权法律特征的一些相关要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那么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2.07185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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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代位权诉讼以谁的名义以及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事诉讼中代位权诉讼以谁的名义以及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内容:在我国债权债务关系中,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损害了债权,那么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民事诉讼中代位权诉讼以谁的名义呢?民事诉讼中代位权诉讼以谁的名义即使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是自己的债务人的债权,但代位权诉讼依然应当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提起。同时,代位权诉讼也不难任意提起,债权人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那么民事诉讼中代位权诉讼以谁的名义以及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2.09194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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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5评论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林艳英 119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454评论 -
公司拖欠包工头工程款提起诉讼的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
拖欠工程款怎么起诉 745评论 -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宋官骐|元甲律所 248评论 -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王熙 8评论 -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郭铭芝 3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