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当事人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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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那么劳动仲裁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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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而起诉,可否将仲裁委员会视为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那么当事人能告仲裁委员会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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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8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那么劳动仲裁管辖地的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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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一起劳动仲裁案件的法律解析 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李俊辉 李立峰 一、基本案情11月10日,小张拿着一份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向郑州高新区法院申请执行,一起普通的劳动仲裁案件在该院引起了热烈的讨论。8月3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小张所在的制冷公司支付给小张垫付的医疗费三万余元。该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我国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两审制度。上诉权是当事人的重要权利,在上诉期内上诉直接导致一审裁判文书不发生法律效力。那么对一起劳动仲裁案件的法律解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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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也就是说,对于仲裁机构出具了调解书的争议,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得再做处理。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这是因为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就是仲裁庭的审理过程,制作调解书时实际上审理已经完毕。因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而使调解无效时,仲裁庭可以直接裁决,以免久调不决,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经仲裁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要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并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那么劳动仲裁调解书的法律效力是什么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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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所谓劳动 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劳动仲裁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而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 算5。所谓最长劳动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能够提起仲裁请示的最长期间。那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的法律思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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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劳动纠纷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以维护仲裁活动及时性、顺利、合法、公正地进行。具体要求为: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交仲裁申诉书;当事人应当在申请时,预先交纳仲裁费。当事人有按时应诉,答辩、提供证据、按时出庭的义务。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当事人有正确行使其权利,严格遵守仲裁程序的义务。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和有责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承担或分别承担仲裁费用。那么当事人在仲裁中应承担哪些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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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既有相同的方面又有不同之处: 相同的方面表现在: 结束仲裁程序。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均表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从仲裁法律程序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即意味着仲裁程序的结束。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实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书并不是送达后立即生效,而是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调解书的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裁决书,当事人对其不服或有异议,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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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起诉、申请执行。申诉人有变更、撤回申诉的权利;被诉人有反驳、承认申诉人申诉的权利。经本庭许可,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涉及不到国家机密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当事人有义务依法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利,遵守仲裁活动的程序,有义务回答仲裁员的提问,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的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调解协议。那么劳动争议仲裁中当事人有哪些权利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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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当事人双方不服裁决内容的,均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诉讼。那么与劳动仲裁有关的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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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劳动仲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那么劳动仲裁有没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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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特殊性,当事人仅对仲裁裁决的部分内容有异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裁决所涉及的全部事项一并做出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各地法院各行其是的做法,破坏了法制的统一,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修订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时,对此问题予以明确。那么当事人只就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事项起诉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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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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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的法律渊源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的法律渊源经历了三个阶段:1、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同年8月15日施行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那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的法律渊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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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法律主观:建设工程合同有纠纷能约定仲裁,法律主观:建设工程合同有纠纷能约定仲裁,法律主观:建设工程合同有纠纷能约定仲裁,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建设工程纠纷可以约定仲裁吗法律分析: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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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说“谢谢你给了我一束光”,这句话让我们感到太阳般的温暖!律师不仅能够解决法律问题,也能提供足够的情绪价值,帮助当事人打开心结,开启岁月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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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离婚判决的空间很大,法律适用和真实的世界一样,不是非黑即白的,很多诉求可不可行,不是一句“行”或者“不行”就能回答的,我们不做思维僵化的“法条普法/讲解”,一切都以案例说话;🌷要想在婚姻家事纠纷特别是离婚纠纷中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除了要看律师和经办法官,也要看当事人的配合和努力,所涉纠纷很少存在必胜或必输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