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被扣满12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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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怎么处罚扣分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超载怎么处罚扣分
内容:车辆超载计算方法在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里,对于载客汽车的核载数量是以人数为计算的,对于乘车人的身高、体重、年龄并没有作出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超载指的是运输车辆载重超过其核定载重质量的行为,根据新的规定,坐 6 人属于超载 20%~50% 的情况,如果被发现,会 被罚款 100 元并扣 3 分,例如,如果超载是由于车辆制造缺陷或装载不当造成的,并且驾驶员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无过失,那么在法庭上可能会获得从轻或免除处罚。
李楠楠律师2024.03.08129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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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电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法律后果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醉驾电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法律后果
内容:醉驾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那么醉驾电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1.26327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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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发生事故方超载责任如何划分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车辆发生事故方超载责任如何划分
内容:车辆发生事故方超载责任如何划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方有超载行为的如果另方没有交通违法行为的般由超载方承担责任如果双方都有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据过错程度划分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那么车辆发生事故方超载责任如何划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2.10476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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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超载的处罚标准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车辆超载的处罚标准
内容:车辆超载处罚标准如下:载重量超过核定载重量百分之三十或者是违反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汽车、公共汽车超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直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的货车单位的车辆有违规超载或者是超重等现象,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小汽车超载1个小孩扣6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那么车辆超载的处罚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1.12.11458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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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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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运输公司受雇驾驶员事故死亡如何担责
许瑞林律师
车辆挂靠运输公司受雇驾驶员事故死亡如何担责
内容:安徽省颍上县六十铺镇农民洪某购一货车,挂靠于该县某运输公司。2003年12月6日,受雇洪某的驾驶员李-东行车途中,在广西靖西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李-东死亡。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李-东的4名法定继承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被告颍上县某运输公司认为,在洪某办理车辆挂靠手续时,双方签有协议,约定发生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洪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发生虽与运输公司无直接因果关系,但作为车辆管理和车辆营运利益的承受者,应在车主洪某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承担连带赔偿损害后果的责任。那么车辆挂靠运输公司受雇驾驶员事故死亡如何担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2.03836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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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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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一人罚款后要下车吗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超载一人罚款后要下车吗
内容:如果是客运车超载,处最低两百元,最高五百元的罚款。超载人数越多,法律后果越重。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扣3分。
赵金保律师2022.03.31463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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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超限的危害有哪些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超载超限的危害有哪些
内容:超载超限的危害有哪些1、严重破坏公路基础设施。由于超载超限车辆的荷载远远超过了公路和桥梁的设计载荷致使路面损坏,桥梁断裂使用年限大大缩短。另外超载还会影响车辆的转向性能易因转向失控而导致事故。驾驶人驾驶超载超限的车辆往往会增加的心理负担和思想压力容易出现操作错误影响行车安全造成交通事故。由于超载超限后的车辆无法达到正常速度行驶长时间占用车道直接影响着道路畅通如车流量大会直接堵塞。车辆超超载超限易飘洒物掉落造成交通事故隐患。那么超载超限的危害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2.09468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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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扣完开车会拘留吗,12分扣完了开车有什么处罚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12分扣完开车会拘留吗,12分扣完了开车有什么处罚
内容:2. 重新考试: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当驾驶人的驾驶证分数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扣分上限时,驾驶证将被注销,驾驶人需要重新参加驾驶考试,重新获得驾驶证,以下是一些常见情况下的法律规定:1. 暂停驾驶证: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当驾驶人的驾驶证分数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扣分上限时,驾驶证将被暂停一段时间,3. 驾驶限制: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当驾驶人的驾驶证分数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扣分上限时,驾驶人可能会受到驾驶限制,如限制驾驶某些类型的车辆或限制驾驶在特定时间段内,交通违法行为会导致驾驶人扣分,当驾驶人的驾驶证分数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扣分上限时,会引发人们对于是否会被拘留的疑问,驾驶人扣满12分后的处理方式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本文将详细解析驾驶人扣满12分后是否会被拘留的情况,并介绍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措施,以帮助读者了解和应对这一问题。
周春花律师2023.09.01264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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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障车运输需要什么法律手续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关于清障车运输需要什么法律手续
内容:清障车可以不需要办营运证不像油罐车、粉粒物料运输车等专用车均属营运性质的车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购买都需要办理营运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所说的“车辆营运证”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依照道路运输条例第条、第条规定决定向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的车辆营运证。这个要看你购买的清障车上黄牌还是蓝牌黄牌清障车需要B照以上才可驾驶蓝牌车C照以上均可驾驶黄牌清障车要办理通行证才能进市区蓝牌车不需要。黄牌清障车需要办理营运证年年审次蓝牌的清障车需要营运证年年审次。那么关于清障车运输需要什么法律手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2.02.09363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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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隐瞒欺骗等行为取得驾驶证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以隐瞒欺骗等行为取得驾驶证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内容:以隐瞒欺骗等行为取得驾驶证的有什么法律后果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申请人有如实申告有关事项的法律义务。123号令规定申请人申领驾驶证时如果有隐瞒、欺骗、贿赂等行为的公安交管部门要立即终止办理该申请人的业务在计算机系统中记录该申请人在年内不得再次申领驾驶证。隐瞒、欺骗、贿赂等行为包括提供伪造身份证、体检证明等虚假材料隐瞒自己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隐瞒自己有年内有吸毒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年等不允许申请驾驶证的情形考试中有贿赂、舞弊等行为。那么以隐瞒欺骗等行为取得驾驶证的有什么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2.091030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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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不购买交强险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车辆不购买交强险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
内容:交强险执行全国统一责任限额、统一基础费率和统一保单条款。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投保人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不得诱导、误导投保人在责任限额内重复投保,不得在销售交强险时强制投保人购买其他保险产品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那么车辆不购买交强险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2.03502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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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要求超载运输,并承诺会负全责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托运人要求超载运输,并承诺会负全责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内容:当日下午车辆行驶至重庆市永川区永峰路登东路段时发生侧翻造成李某受伤。经重庆市永川区交巡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违反安全驾驶之规定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2016年5月李某向永川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8万余元。被告王某作为长期从事承运业务的人员应当对运输安全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在车辆装载5吨已经超载的情况下对原告李某提出的超载的行为应予拒绝最终其虽然口头不同意但以行为默许了原告的加重超载的行为为车辆埋下严重安全隐患。因此原告李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依法减轻被告王某的赔偿责任。那么托运人要求超载运输,并承诺会负全责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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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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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超载超限的如何处理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对于超载超限的如何处理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交通法规检查自己行车中有无违章之处。那么对于超载超限的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1.29419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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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超载怎么处罚规定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车辆超载怎么处罚规定
内容:如果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违规载货的,那会被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是货车超载,那该货车司机会被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据统计,载重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中有80%以上是由于超限超载运输引起。那么车辆超载怎么处罚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1.12.11629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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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违章不处理的后果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车辆违章不处理的后果
内容:车辆违章不处理的后果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不然交警路查会扣车的直到所有违章处理完毕才可以领车。否则会把未处理的违章转入下个记分周期里这样很可能会被记满12分驾驶证会被注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元以上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那么车辆违章不处理的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2.02.09379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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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工程款纠纷成功和解120万元!但对方不按期支付怎么办?天用律所专案组指导当事人余先生准备全面的证据资料,为了尽快要回工程款,优先与村委会进行调解谈判。经过天用调解中心团队的不懈努力,运用以诉促调的方案,最终双方成功和解,法院出具调解书。 双方约定,村委会需再支付余先生工程款1200000元,分3期进行支付;若未按约支付,余先生可就剩余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村委会需再支付相应违约金。 案件成功和解后,压在余先生心里多年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村委会也如愿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第一期还款。但天用律师根据丰富经验,时刻保持警醒,在第二期还款到期前,多次提醒余先生向村委会催要工程款。但余先生心态过于乐观,觉得村委会第一期履约支付了,后续支付肯定也没问题! 期间,天用律师也多次催促村委会尽快支付,历史再一次重演,村委会以种种理由拖延。直至第二期到期后,村委会一分钱没付,此时余先生着急了,要求天用律所马上申请执行。 天用律师快马加鞭立上执行案件后,与余先生沟通,要求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一方面,天用律师要求法院查控的村委会往来账户;另一方面,也与执行法官积极沟通,因为调解书里面已经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到期未按期偿还,需要多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 天用律师成功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发现自身银行账户被冻结,而且得知若不按期履行支付工程款,需要多支付20多万元的违约金后,从之前的拖延到主动找到余先生提前偿还了120万元工程款! 余先生对天用律所专业高效的工作很满意,也十分敬佩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送来了一面带着满满谢意的锦旗!
王熙 774评论 -
【成功案例】合作方拖欠运输费,中间人有连带支付责任吗?邢先生对如何要回运输费心急如焚,穷尽了自己所有的办法依然没有要回运输费!直到遇到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他的难题才得到了解决!天用专案组通过案件详细分析,认为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是解决邢先生要账难题的最佳解决方案,于是整理证据资料启动立案工作。 面对庭审中王某与宋某的各种狡辩,天用律师拿出微信记录、资金转账记录、录音等全面的证据,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法院判决王某全额支付邢先生的运费,并且支付逾期利息!
杨一凡 984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73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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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官司赢了,被执行人仍不还钱,怎么办?丁女士与王某是多年的朋友关系,进入四十不惑年龄的王某,近年间却不务正业,养成了游手好闲、沉迷赌博的恶习。2022年初,王某以家庭生活需要为由多次向丁女士借款。 2022年1月23 日,在王某的花言巧语下,丁女士头脑一热,以自身征信为王某办理了贷款事宜,王某全程指导丁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存款等多种方式将贷款转入王某指定的账户。 上述操作一气呵成,等丁女士冷静下来多方思考方知自己是被骗了!好在丁女士幡然醒悟,并及时进行补救措施,她强烈要求王某出具欠条,确认截至2022 年1 月30 日,王某共欠付丁女士借款金额730000元,逾期月息为 1.2%,且承诺完全由王某承担所有贷款费用并按银行分期要求偿还贷款。 虽然手里握着欠条,丁女士仍然没有能够高枕无忧!借款到期后,王某随即开始拖延还款,丁女士多次催讨,王某未全额还款,仅偿还了123000元,且王某事后承诺给丁女士的30000元借名贷款报酬费也未支付。 因王某严重违约的不诚信行为,丁女士面临着巨额还贷压力,经济上与心理上均遭受重创。丁女士为了尽快要回借款,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咨询委托。 天用律师指导丁女士收集各方面的证据并积极准备诉讼资料,立案至法院。在天用律师的全力争取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王某分期进行偿还丁女士 67万元、贷款委托费 3 万元、律师费 11万元、保全担保费 1000 元。 官司赢了,本以为王某会乖乖还款,万万没想到双方达成调解书后,王某一直未予履行还款责任,还以种种理由拖延!本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审理,天用律师催促法院做了几次与被执行人王某的谈话,让法官亲自见证被执行的言而无信与蔑视法律的威严,为后来的拘留埋下了伏笔! 在一次约定好的谈话中,被执行人又出尔反尔,这下彻底惹怒了法官。天用律师趁势申请拘留被执行人,得到批准!最终被执行人被拘留15天。 后来经过天用律师和解谈判,被执行人现行每月还款5000元,丁女士对天用律师的尽职尽责非常感动,对此结果也很满意,给天用律所送来了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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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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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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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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