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哪些情形属于交强险免赔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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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形有哪些
许瑞林律师
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而且,无论事故中被保险车辆有没有责任,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都予以赔偿,并且没有免赔额和免赔率。交强险申请理赔如涉及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先联系120急救电话,拨打122交警电话,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报案,配合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抢救费。那么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1.12.04605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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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免赔包括哪些法定情形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强险免赔包括哪些法定情形
内容:交强第二十五条 合同成立时间险免赔的情形有:1、受害人故意造成是事故损害;2、驾涉外合同购房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三十五条 书面合同成立地点,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百六十八条 保管凭证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那么交强险免赔包括哪些法定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1.1674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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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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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离婚双方必须到庭,可以申请法院强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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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不赔的交通事故情形有哪些?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强险不赔的交通事故情形有哪些?
内容:《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除外责任的有关规定下列四类事项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除外责任:第一类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况下上道路行驶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的行为,应由驾驶人本人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那么交强险不赔的交通事故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2.01.17238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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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内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如果夫妻有如下情况即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财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指定赠与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归夫妻方所有的在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双方有约定夫妻可以就财产进行约定。内容可以设定婚后方的收入归方所有不纳入共同财产的范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离婚时如果方能举证证明另方要求分割的财产在婚前就已取得这些财产就不属于离婚分割之列。比如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些费用主要是保障受害方的生活因此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那么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09327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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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生活费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吗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被抚养人生活费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吗
内容: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抚养人生活费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做了明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那么被抚养人生活费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1.04623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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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用人单位合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一、协商解除;二、过错解除;三、非过错解除;四、经济性裁员。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作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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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自燃险是否属于交强险范围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车辆自燃险是否属于交强险范围
内容:张先生在一家保险公司从事车险业务,他说,由于车辆自燃险不属于“交强险”的范围,投保自燃险的车主很少。五年后为车辆投自燃险的车主几乎没有。因此,很多车辆在发生自燃后,由于是旧车没有买保险,车主都要承受很大损失。张先生建议司机,在这样的高温天气,应该购买“自燃险”。6招应对车辆自燃1、警惕车内异味。随车配备灭火器,注意检查是否超过年限。停车时应尽量避免阳光曝晒,并检查汽车底盘,确认车下无易燃物。那么车辆自燃险是否属于交强险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1.17125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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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免赔有哪些法定情形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强险免赔有哪些法定情形
内容:交强险免赔有哪些法定情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虽然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只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但并未规定醉酒驾车肇事致人死亡可作为保险公司免赔的法定事由。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只有下例四个条件是免赔的(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就算你酒后驾车但没有达到醉酒的程度那么三者物损是及人伤在交强险范围内是可以赔的。那么交强险免赔有哪些法定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1.26905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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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刮蹭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车辆刮蹭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内容:交强险里面有一个规定,机动车在事故中有责任的,最高赔付10000元的医疗费用,还有最高2000元的财产损失。一是对方的修车费用不到2000元,那就直接走交强险了。只要不出事故没有理赔每年会在基础上降低10%,最多7折。那么车辆刮蹭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1.12.04263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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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交强险免赔范围?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哪些情形属于交强险免赔范围?
内容:交强险是第二百一十二条 定义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在发生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哪些情形属于交强险免赔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1.05868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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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是否属于追偿范围以及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利息是否属于追偿范围以及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
内容:追偿是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保险人以代位求偿权向第三者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行为。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那么利息是否属于追偿范围以及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2.09287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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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免赔有什么法定情形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强险免赔有什么法定情形
内容:交强险免赔的情形有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第四百一十七条 委托物的处理1、受害人故意造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第一百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买卖之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那么交强险免赔有什么法定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2.01.16421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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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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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怎么计算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怎么计算
内容: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责任限额一般是指交强险责任限额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交强险免赔范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不负赔偿责任:1、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等。
杨一凡律师2021.12.06102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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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有哪些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有哪些机动车驾驶人在未经过专门的驾驶员培训学校的驾驶技能训练与考试进而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为无证驾驶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车型超出驾驶证核定的准驾车型的范围的作无证驾驶处理驾驶人未随身携带与所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视为无证驾驶使用伪造、变造驾驶证或其他非法途径获取的驾驶证或驾驶证已过期失效或被暂扣、吊销或撤消的均视为无证驾驶驾驶人的年龄或健康状况不符合驾驶条件的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那么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2.09905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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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内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酒后驾驶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内
内容:酒后驾驶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内1、酒后驾车在交强险的条款中未列明在责任免除范围中故在交强险中是可以赔付的赔付额度是按照交强险限额赔付。但是交强险同时还规定由于醉酒驾驶而造成受害人受伤需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酒后驾驶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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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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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有哪些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有哪些
内容:由此可见,交强险购买应搞清分项责任。保障范围的宽与窄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广,商业险的保障范围相对狭窄。那么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1.12.04382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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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805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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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姚平 995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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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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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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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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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线咨询: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对于小区内的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作为普通民事侵权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辖和职责范围。其损害赔偿事宜,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原则上也可以接受。为了方便事故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公安机关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指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应当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交通事故等相关规定处理,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进行现场处理,搜集证据,进行相关鉴定;根据事故现场勘察、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之间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进行调解,赔偿标准参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执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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