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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是否属于追偿范围以及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

冯清琴律师2022.02.09284人阅读
导读:

追偿是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保险人以代位求偿权向第三者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行为。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那么利息是否属于追偿范围以及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追偿是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保险人以代位求偿权向第三者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行为。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关于利息是否属于追偿范围以及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未经委托而提供保证的,根据无因管理的原理,保证人的追偿应以主债务人所受利益为限,主债务人必须偿还必要费用。

无论是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内部法律关系来看还是从保证人行使代位权一般原理来看,利息均属于追偿的范围,关于利息的起算点笔者认为应当自清偿之日起算,利息既然是一种损失应该从损失实际发生之日即清偿之日起算,计算标准参照法定利率。

追偿是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保险人以代位求偿权向第三者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行为。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失,有的既有承运人的责任,但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了信守保险合同,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可首先由保险人赔付,然后,被保险人获得赔款后把有关证明和权利移交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向承运人索赔,追回赔款。

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

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怠于通知主债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善意地再为履行时,保证人也丧失追偿权。

生活中只要遇到债务纠纷首先想到的是上诉,上诉不仅因为种种原因,而不能开庭,无疑延长了审理时间,也很浪费在合肥朋友们的时间,现在合肥市债务催收服务已上线,只要在合肥市催收平台发布债权委托,有专业的催款律师看到了债权信息,会接受您的债权委托,向债务人进行催款,不仅节省债权人的时间还有效的追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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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包括哪些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包括哪些

    内容: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来看,从保证人行使代位权的一般原则来看,利息属于追偿范围。根据委托而提供保证的,保证人的追偿权与委托关系中受托人的求偿权相同,根据有关委托的法律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应当包括:1、保证人清偿的债权金额作为受托人,保证人有权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其为主债务或其他免责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一般情况下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他从债务。因此,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必要的费用包括两部分:一是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一是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受到的实际损失。那么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0980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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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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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人行使担保追偿权的范围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担保人行使担保追偿权的范围

    内容:担保追偿权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之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在有偿担保中,担保费不属于追偿范围,应由债务人在保证合同订立时另行支付。关于保证人未经委托而自愿承担保证责任时,是否有追偿权及其范围问题,《担保法》未作规定。按该规定,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未违背债务人意思,则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为债务人而给付的金额及自给付之日起该金额的法定利息和必要费用,以及在承担保证过程中受到的损失。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违背债务人意思但有利于债务人的,保证人仅在债务人享受利益限度内有求偿权。那么担保人行使担保追偿权的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09739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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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追偿权是什么?债务追偿权的范围有哪些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债务追偿权是什么?债务追偿权的范围有哪些

    内容:保证人为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追偿权的设定是为了保护担保人的权益。代位权属于法律上的债权转移,无论是否经过债务人同意,保证人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后,债权人的权利在清偿的范围内转移给了保证人,保证人享有主债权人的权利,可以要求主债务人偿还。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那么债务追偿权是什么?债务追偿权的范围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09289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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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息是否属于追偿范围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利息是否属于追偿范围

    内容:利息是否属于追偿范围属于追偿范围。无论是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内部法律关系来看还是从保证人行使代位权一般原理来看,利息均属于追偿的范围,关于利息的起算点笔者认为应当自清偿之日起算,利息既然是一种损失应该从损失实际发生之日即清偿之日起算,计算标准参照法定利率。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李广荣律师
    2022.03.30385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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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息是否属于追偿范围以及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利息是否属于追偿范围以及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

    内容:追偿是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保险人以代位求偿权向第三者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行为。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那么利息是否属于追偿范围以及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09284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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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订保证合同是否需要债务人同意呢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签订保证合同是否需要债务人同意呢

    内容:由此可见,担保合同的成立并不以债务人知情并同意为要件,即使债务人对担保合同不知情,保证人依然可以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范围,明确是对主债务、主债务的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的全部还是部分承担保证责任。那么签订保证合同是否需要债务人同意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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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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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防、外交不属于行政诉讼可诉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 利息属于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吗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利息属于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吗

    内容: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利息,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只有在保证合中加以约定的,才可计入保证担保的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利息执行。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属于保证范围。那么利息属于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081023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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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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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属于。从刑法理论上划分,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类犯罪,是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犯罪(即指从事业务的人员,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伤的行为).该罪的主体,要求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即该罪中的"业务"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身体的可能性,这也是区别与其他"业务"(如侵占类)身份的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 反担保保证范围包括哪几点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反担保保证范围包括哪几点

    内容: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责任范围一致。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及当事人另外约定的,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要适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证合同时直接约定的,方可计入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那么反担保保证范围包括哪几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09493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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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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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担保保证范围是什么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反担保保证范围是什么

    内容:反担保保证范围是什么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分为全部和部分两种。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责任范围一致。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及当事人另外约定的,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要适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证合同时直接约定的,方可计入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五是其他从属于主债权的负担,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那么反担保保证范围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08403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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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债务追偿权以及追偿权的范围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什么是债务追偿权以及追偿权的范围

    内容:什么是债务追偿权: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的追偿权是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保证人享有追偿权的法律依据有以下两点:1、保证人提供保证,会与债务人签订委托协议。代位权属于法律上的债权转移,无论是否经过债务人同意,保证人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后,债权人的权利在清偿的范围内转移给了保证人,保证人享有主债权人的权利,可以要求主债务人偿还。那么什么是债务追偿权以及追偿权的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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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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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保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涉及公法关系的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社会保险涉及三方当事人,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争议内容看,可分为待遇争议、缴费争议和发放争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保证人追偿权范围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保证人追偿权范围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内容:追偿权的范围根据委托而提供保证的,保证人的追偿权与委托关系中受托人的求偿权相同,根据有关委托的法律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应当包括:1、保证人清偿的债权金额作为受托人,保证人有权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其为主债务或其他免责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一般情况下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他从债务。保证人追偿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关于保证人的追偿权问题,《担保法》第31条明确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当保证人就此向主债务人追偿时,主债务人只能怀疑有可能串通,却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那么保证人追偿权范围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09336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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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内容:保证人追偿权又称保证人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条件有: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那么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09245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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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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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保证人是否有追偿权以及追偿的条件和范围有哪些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一般保证人是否有追偿权以及追偿的条件和范围有哪些

    内容: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额保证人,以主债务人因其清偿受免责的数额为限。另一部分是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多付出的费用不在此列。保证人追偿权一般只能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才能发生和行使,但为保证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能够实现追偿的权利,法律规定了保证人得事前行使追偿权的情况。那么一般保证人是否有追偿权以及追偿的条件和范围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09354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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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人追偿权成立条件有哪些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保证人追偿权成立条件有哪些

    内容: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那么保证人追偿权成立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10442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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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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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担保保证范围怎么规定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反担保保证范围怎么规定

    内容:反担保保证范围怎么规定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分为全部和部分两种。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责任范围一致。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及当事人另外约定的,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要适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证合同时直接约定的,方可计入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五是其他从属于主债权的负担,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那么反担保保证范围怎么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08211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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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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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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