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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是否属于追偿范围

孔孟廷律师2022.03.30410人阅读
导读:

利息是否属于追偿范围属于追偿范围。无论是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内部法律关系来看还是从保证人行使代位权一般原理来看,利息均属于追偿的范围,关于利息的起算点笔者认为应当自清偿之日起算,利息既然是一种损失应该从损失实际发生之日即清偿之日起算,计算标准参照法定利率。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利息是否属于追偿范围

属于追偿范围。

未经委托而提供保证的,根据无因管理的原理,保证人的追偿应以主债务人所受利益为限,主债务人必须偿还必要费用。无论是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内部法律关系来看还是从保证人行使代位权一般原理来看,利息均属于追偿的范围,关于利息的起算点笔者认为应当自清偿之日起算,利息既然是一种损失应该从损失实际发生之日即清偿之日起算,计算标准参照法定利率。

追偿是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保险人以代位求偿权向第三者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行为。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失,有的既有承运人的责任,但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了信守保险合同,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可首先由保险人赔付,然后,被保险人获得赔款后把有关证明和权利移交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向承运人索赔,追回赔款。

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怠于通知主债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善意地再为履行时,保证人也丧失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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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息是否属于追偿范围以及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利息是否属于追偿范围以及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

    内容:追偿是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保险人以代位求偿权向第三者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行为。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那么利息是否属于追偿范围以及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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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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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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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保证人是否有追偿权以及追偿的条件和范围有哪些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一般保证人是否有追偿权以及追偿的条件和范围有哪些

    内容: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额保证人,以主债务人因其清偿受免责的数额为限。另一部分是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多付出的费用不在此列。保证人追偿权一般只能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才能发生和行使,但为保证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能够实现追偿的权利,法律规定了保证人得事前行使追偿权的情况。那么一般保证人是否有追偿权以及追偿的条件和范围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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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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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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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防、外交不属于行政诉讼可诉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 利息是否属于追偿范围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利息是否属于追偿范围

    内容:利息是否属于追偿范围属于追偿范围。无论是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内部法律关系来看还是从保证人行使代位权一般原理来看,利息均属于追偿的范围,关于利息的起算点笔者认为应当自清偿之日起算,利息既然是一种损失应该从损失实际发生之日即清偿之日起算,计算标准参照法定利率。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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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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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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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贷款利息规定的范围以及利息超过多少属于高利贷?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贷款利息规定的范围以及利息超过多少属于高利贷?

    内容: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贷款利息规定的范围以及利息超过多少属于高利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091009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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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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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保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涉及公法关系的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社会保险涉及三方当事人,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争议内容看,可分为待遇争议、缴费争议和发放争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借款合同纠纷是否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借款合同纠纷是否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内容:在民间借贷款合同法律关系中,借入资金的一方为借款人,出借资金的一方为出借人。贷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借款的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还款约定、提前还款及违约条款。因此借贷合同的事前风险防范就尤为重要。无论法律是否强制规定办理抵押手续,均应办理相应的手续。那么借款合同纠纷是否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06670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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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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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

    内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该条已明确交通肇事逃逸属于交强险责任,但是对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后,是否有权向逃逸者追偿并未明确,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因此,赋予保险公司以追偿权是正当的。从交强险的性质来看,交强险作为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其投保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强制性。因此,交通肇事逃逸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逃逸的侵权人追偿。那么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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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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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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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次利息算在二次本金中的借款是否属于民间借贷中计算复利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一次利息算在二次本金中的借款是否属于民间借贷中计算复利

    内容:原告于2012年3月1日找到被告要求其还款,被告称无钱偿还并再次向原告借款并重新出具借据,双方约定之前未付利息10000元计算在该次借款本金内,即借款本金为110000元,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本案中原告将第一次借贷产生的利息计算在第二次借款本金中,应当属于计算复利。此举违反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关于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规定。另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之规定也只是说明禁止以计算复利方式谋取暴利,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息属于一定合理范围之内,应当予以保护。那么一次利息算在二次本金中的借款是否属于民间借贷中计算复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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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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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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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么认定是否属于高利贷,高利贷的利息怎么计算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怎么认定是否属于高利贷,高利贷的利息怎么计算

    内容:怎么认定是否属于高利贷,高利贷的利息怎么计算怎么认定是否属于高利贷所谓的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这种观点还认为在确定高利贷时,应注意区别生活性借贷与生产经营性借贷,后者的利率一般可以高于前者。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高利贷的利息怎么计算高利贷的利息都是高于国家法定贷款利率的4倍,因此高利贷的利息计算都是从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来算的,具体的由当事人约定。那么怎么认定是否属于高利贷,高利贷的利息怎么计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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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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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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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属于。从刑法理论上划分,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业务过失类犯罪,是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犯罪(即指从事业务的人员,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伤的行为).该罪的主体,要求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即该罪中的"业务"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身体的可能性,这也是区别与其他"业务"(如侵占类)身份的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 未作约定的债务利息是否在法律保护的范围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未作约定的债务利息是否在法律保护的范围

    内容:我的一个朋友曾向我借了18万元,碍于情面,我没有约定利息,只是写了借条,约定一年归还。答复:姜先生:针对您的情况,作如下分析:1、我国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订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那么未作约定的债务利息是否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07100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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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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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人不履行生效判决产生的迟延利息可以追偿吗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担保人不履行生效判决产生的迟延利息可以追偿吗

    内容:在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担保人系因主观故意未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担保人可以就该部分迟延利息向主债务人追偿。保证人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产生的迟延利息属于合法利息,并未超出主债权的范围。本案中,担保人如果由于自身经济能力的原因不能履行生效判决,却又必须自己承担该部分迟延利息,未免有失公允。那么担保人不履行生效判决产生的迟延利息可以追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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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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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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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息属于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吗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利息属于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吗

    内容: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利息,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只有在保证合中加以约定的,才可计入保证担保的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利息执行。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属于保证范围。那么利息属于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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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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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人行使担保追偿权的范围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担保人行使担保追偿权的范围

    内容:担保追偿权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之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在有偿担保中,担保费不属于追偿范围,应由债务人在保证合同订立时另行支付。关于保证人未经委托而自愿承担保证责任时,是否有追偿权及其范围问题,《担保法》未作规定。按该规定,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未违背债务人意思,则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为债务人而给付的金额及自给付之日起该金额的法定利息和必要费用,以及在承担保证过程中受到的损失。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违背债务人意思但有利于债务人的,保证人仅在债务人享受利益限度内有求偿权。那么担保人行使担保追偿权的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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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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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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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债务追偿权以及追偿权的范围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什么是债务追偿权以及追偿权的范围

    内容:什么是债务追偿权: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的追偿权是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保证人享有追偿权的法律依据有以下两点:1、保证人提供保证,会与债务人签订委托协议。代位权属于法律上的债权转移,无论是否经过债务人同意,保证人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后,债权人的权利在清偿的范围内转移给了保证人,保证人享有主债权人的权利,可以要求主债务人偿还。那么什么是债务追偿权以及追偿权的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09720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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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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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包括哪些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包括哪些

    内容: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来看,从保证人行使代位权的一般原则来看,利息属于追偿范围。根据委托而提供保证的,保证人的追偿权与委托关系中受托人的求偿权相同,根据有关委托的法律规定,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应当包括:1、保证人清偿的债权金额作为受托人,保证人有权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其为主债务或其他免责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一般情况下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他从债务。因此,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必要的费用包括两部分:一是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一是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受到的实际损失。那么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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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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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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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债务追偿权是什么?债务追偿权的范围有哪些

    内容:保证人为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追偿权的设定是为了保护担保人的权益。代位权属于法律上的债权转移,无论是否经过债务人同意,保证人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后,债权人的权利在清偿的范围内转移给了保证人,保证人享有主债权人的权利,可以要求主债务人偿还。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那么债务追偿权是什么?债务追偿权的范围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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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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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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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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