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抚养费纠纷一次性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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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一次性给付的利弊有哪些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子女抚养费一次性给付的利弊有哪些
内容:子女抚养费一次性给付的利弊有哪些一、义务主体的责任不平等。父母离婚确定子女抚养费一次性给付的办法,从形式上说体现了婚姻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但也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抚养费数额不足或者数额太大,义务主体一时承受不了,往往是象征性地给付一定数额,以后就置之不理,与实际抚养子女所需金额差距甚大。实际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一次性取得子女的抚养费用,抚养者有可能将抚养费挪作它用,如用于治病、还债甚至赌博等不法行为,而不能真正用于子女的抚养。那么子女抚养费一次性给付的利弊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14999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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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抚养费纠纷能否反诉抚养权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中抚养费纠纷能否反诉抚养权
内容: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那么民法典中抚养费纠纷能否反诉抚养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19132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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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也可以要求一次支付其中一部分,剩下的分阶段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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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子女抚养费一次性给付有什么利弊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时子女抚养费一次性给付有什么利弊
内容:离婚时子女抚养费一次性给付有什么利弊一、义务主体的责任不平等。父母离婚确定子女抚养费一次性给付的办法,从形式上说体现了民法典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但也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抚养费数额不足或者数额太大,义务主体一时承受不了,往往是象征性地给付一定数额,以后就置之不理,与实际抚养子女所需金额差距甚大。实际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一次性取得子女的抚养费用,抚养者有可能将抚养费挪作它用,如用于治病、还债甚至赌博等不法行为,而不能真正用于子女的抚养。那么离婚时子女抚养费一次性给付有什么利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121042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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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方由法院生效判决以后,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是否会影响到房产主要看是否有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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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子女抚养费一次性给付的利弊有哪些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离婚时子女抚养费一次性给付的利弊有哪些
内容:离婚时子女抚养费一次性给付的利弊有哪些一、义务主体的责任不平等。父母离婚确定子女抚养费一次性给付的办法,从形式上说体现了婚姻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但也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抚养费数额不足或者数额太大,义务主体一时承受不了,往往是象征性地给付一定数额,以后就置之不理,与实际抚养子女所需金额差距甚大。实际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一次性取得子女的抚养费用,抚养者有可能将抚养费挪作它用,如用于治病、还债甚至赌博等不法行为,而不能真正用于子女的抚养。那么离婚时子女抚养费一次性给付的利弊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13348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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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有哪些情形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有哪些情形
内容: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可以一次性付清,但离婚后情况发生变化,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则其有权要求增加对方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那么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有哪些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1.12.19949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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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一次性给付弊多利少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子女抚养费一次性给付弊多利少
内容:杨*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了子女抚养费数额确定的办法,也规定了“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使其健康成长的原则,也有利于克服司法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问题上存在的弊端。从芷江法院2005年以来所审理的涉及子女抚养的381件离婚案件来看,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存在较多弊端,既不利于子女的成长,产生的副作用也较多,其主要表现在:一、义务主体的责任不平等。那么子女抚养费一次性给付弊多利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2.11146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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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想变更抚养权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法院支持吗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后想变更抚养权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法院支持吗
内容:离婚后想变更抚养权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法院支持吗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但法院会不会支持对方的主张,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那么离婚后想变更抚养权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法院支持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17773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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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抚养费纠纷案件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如何解决抚养费纠纷案件
内容:如何解决抚养费纠纷案件可以起诉解决。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那么如何解决抚养费纠纷案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12720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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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变更纠纷,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可否要求降低抚养费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抚养费变更纠纷,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可否要求降低抚养费
内容:抚养费变更纠纷,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可否要求降低抚养费抚养费,是指当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其中,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给付抚养费的一方请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时,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费用的支付对其本人生活产生了严重影响或该数额超出其当前实际需要。那么抚养费变更纠纷,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可否要求降低抚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12499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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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子女抚养费给付办法上究竟是确定一次性给付还是定期给付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在子女抚养费给付办法上究竟是确定一次性给付还是定期给付
内容:父母离婚确定子女抚养费一次性给付的办法,从形式上说体现了民法典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但也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抚养费数额不足或者数额太大,义务主体一时承受不了,往往是象征性地给付一定数额,以后就置之不理,与实际抚养子女所需金额差距甚大。实际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一次性取得子女的抚养费用,抚养者有可能将抚养费挪作它用,如用于治病、还债甚至赌博等不法行为,而不能真正用于子女的抚养。今年以来,芷江法院就审理了5件追加抚养费的案件。那么在子女抚养费给付办法上究竟是确定一次性给付还是定期给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1398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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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你朋友可以将孩子的抚养费一次性支付,但日后若有正当理由所需数额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要求你朋友增加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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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是否可以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和一些具体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儿童抚养费增加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或母亲有支付能力的人,应该得到支持。因此,男方应给付抚养费至孩子可独立生活的法定条件成立时至。根据有关规定,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也就是说离婚之后一方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其实是法律所允许的。那么是否可以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1.12.19275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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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子女抚养费一次性给付的利弊
许瑞林律师
离婚时子女抚养费一次性给付的利弊
内容:离婚时子女抚养费 一次性给付的利弊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在子女抚养费给付办法上究竟是确定一次性给付还是定期给付的问题上,从他多年的工作经验来看,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存在较多弊端,既不利于子女的成长,产生的副作用也较多,其主要表现在:推荐阅读:变更抚养权协议书离婚时的子女抚养权问题 一、义务主体的责任不平等。父母离婚确定子女抚养费一次性给付的办法,从形式上说体现了婚姻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但也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抚养费数额不足或者数额太大,义务主体一时承受不了,往往是象征性地给付一定数额,以后就置之不理,与实际抚养子女所需金额差距甚大。那么离婚时子女抚养费一次性给付的利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1.12.18295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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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一次性可以给清吗,不给怎么办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抚养费一次性可以给清吗,不给怎么办
内容: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离婚扶养费纠纷有哪些处理方式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那么抚养费一次性可以给清吗,不给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12158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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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吗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时,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吗
内容:离婚时,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吗代理离婚案子之中,抚养孩子的一方想另一方一次性全部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不在少数,毕竟支付完成后,抚养孩子的一方不会再为每个月的抚养费与对方见面,产生纠纷。有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但对于一方要求一次性给付的要慎重处理,确有必要采取一次性给付的,要注意掌握条件。以下情况可以一次性给付:一是出国、出境人员;二是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业主等人员;三是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财产折抵的;四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那么离婚时,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12300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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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抚养费可以一次性给付吗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子女的抚养费可以一次性给付吗
内容:在父母分居或离婚的情况下,父母双方仍然必须抚养其子女。通常情况下,享有子女监护权一方父母通过照顾子女日常生活的方式来履行其抚养义务,而另一方父母则必须通过向该监护父母支付一定抚养费的方式来履行其抚养义务,抚养费一般是现金形式,但也可能是其它形式;但当父母双方对子女的监护方式为共同生活监护时,法院也可能命令具有较高收入的一方父母向另一方较低收入的父母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子女的抚养费可以一次性给付.法律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完毕。那么子女的抚养费可以一次性给付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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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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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再婚后一边催要抚养费,一边恶意切断孩子和爸爸的联系,无奈之下提起探望权纠纷
元甲婚姻家事 252评论 -
调解时,通过努力争取,可以达成如下诉求,这些,都是判决不可能达到的,好合好散,皆大欢喜: 1、孩子抚养费给付周期可以写到23周岁; 2、孩子抚养费可以拆分成生活费、教育费来写; 3、争取三套房屋中的两套,而不用给对方房屋折价款; 4、存款不用给对方分割,对方还要倒给我们补偿款; 5、款项可以分期给付,担心对方违约,可以约定任一期未按期足额给付,则剩余款项加速到期,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6、可以约定孩子对双方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元甲婚姻家事 302评论 -
婚家案件在调解中为避免今后再出现纠纷,例如“离婚后财产纠纷”,最好加一项兜底条款,“双方自此再无其他争议,全部争议一次性解决完毕”林艳英 24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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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他们同样享有受抚养权、教育权、继承权等各种法定权利。帮助母亲获得非婚生子的抚养权,获得一次性抚养费38万元,希望小朋友快乐健康成长,未来无限精彩!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733评论 -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他们同样享有受抚养权、教育权、继承权等各种法定权利。帮助母亲获得非婚生子的抚养权,获得一次性抚养费38万元,希望小朋友快乐健康成长,未来无限精彩!起诉离婚流程和费用 927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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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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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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