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交通事故属于什么法律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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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哪些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内容:哪些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1、撞到自己家人的,不赔第三者责任险其中一条免责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不负责赔偿。这一免责条款正是为了防止类似“道德风险”事故的发生。车险免责条款规定,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而上路行驶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那么哪些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03629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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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运损失是否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车辆停运损失是否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
内容:”值得注意的是,赔偿停运损失的前提是“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修复期间”是指从损坏之日起至修复交付使用之日止。除此之外的“停运损失”就不属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依据的是民法通则:“损坏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这是界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财产直接损失的法律依据。这是确定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必须遵守的原则。那么车辆停运损失是否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1.12.06157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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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范围的情况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不属于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范围的情况
内容:不属于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范围的情况()撞到自己家人的不赔第者责任险其中条免责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不负责赔偿。车险免责条款规定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而上路行驶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缘于车辆损失险其中条免责条款规定因第者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不属于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范围的情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09891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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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属于派出所处理吗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属于派出所处理吗
内容:交通事故属于派出所处理吗交通事故属于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属于派出所管辖。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因此交通事故派出所无权处理只能进行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那么交通事故属于派出所处理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1.27499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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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的法律流程是怎样的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起诉的法律流程是怎样的
内容:交通事故起诉的法律流程是怎样的发生交通事故报警处理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书协商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由受损害方起诉至法院由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结合法律法规划分责任比例分担赔偿损失。交通事故起诉的诉讼流程分为立案、审理、执行个部分1、立案当事人需要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审查立案法院阅读起诉状进行案件形式审查后认为属于自己管辖范围、起诉的主体符合法律规定、诉讼请求明确的会做出受理的决定并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计算案件受理费。审法院判决后各方在规定时间内都没有提出上诉的裁判文书直接生效审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那么交通事故起诉的法律流程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2.09132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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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区停车场内撞伤他人属不属于交通事故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在小区停车场内撞伤他人属不属于交通事故
内容:在小区停车场内撞伤他人属不属于交通事故小区的停车场是比较封闭的生活区域一般是不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所以在小区范围内被车辆撞伤不能构成交通事故。相关法律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那么在小区停车场内撞伤他人属不属于交通事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1.30778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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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伤事故属于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范围吗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自伤事故属于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范围吗
内容:救助基金在性质上属于交强险的补充,针对的救助对象是交通事故的第三者。如果车主自己驾车撞击护栏等导致自伤事故,该车车上驾乘人员不在救助基金垫付的范围之内。经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效后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赔偿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敦促其偿还;对拒不偿还的,将依法追偿。那么自伤事故属于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范围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1.12.05185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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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事故所涉及的部分法律法规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交通事故所涉及的部分法律法规
内容: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压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云南省交通事故所涉及的部分法律法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1.25649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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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有误工费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和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有误工费
内容:例如,如果出租车司机李某因为交通事故而无法正常工作,导致其所在出租车公司的收入减少,这部分损失不属于误工费的赔偿范围,李某不能要求王某赔偿这部分损失,李某因为交通事故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了误工费的损失,王某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误工费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不包括其他间接损失,同时,需要注意误工费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不包括其他间接损失,李某因此无法正常工作,要求王某赔偿误工费,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和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出租车司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应当赔偿相应的费用和损失。
王学瑞律师
2023.08.22954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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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财产赔偿范围及方式有哪些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财产赔偿范围及方式有哪些
内容:交通事故财产赔偿范围《民法通则》第1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根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及财物损失,以赔偿直接财产损失为原则,赔偿间接财产损失为例外。车辆贬值损失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因车辆的损害导致车辆价值的降低。因此,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的,赔偿方式有恢复原状和折价赔偿两种。如对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进行维修,对受伤的牲畜进行治疗,属于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那么交通事故财产赔偿范围及方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1.12.06614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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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经同意走后,对方报警自己是否属于肇事逃逸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经同意走后,对方报警自己是否属于肇事逃逸
内容:交通事故经同意走后,对方报警自己是否属于肇事逃逸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方同意当事人离开现场的是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但需要当事人提供对方让自己走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的调解是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损害赔偿调解应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那么交通事故经同意走后,对方报警自己是否属于肇事逃逸。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1.28618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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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及所涉法律规定是什么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及所涉法律规定是什么
内容: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及所涉法律规定是什么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那么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及所涉法律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1.27568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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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车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抵押车出了事故怎么办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抵押车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抵押车出了事故怎么办
内容:抵押车辆属于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抵押车辆属于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抵押车出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抵押车出交通事故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抵押车出了事故谁负责如果抵押车已经正式将车辆所有权交给了买家,抵押车出现事故以后,事故责任由机动车车主负责,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发生事故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拒绝赔偿的,抵押车出了事故怎么处理如果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质权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出质人不再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刘晓红律师
2023.08.08810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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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植物人赔偿多少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植物人赔偿多少
内容: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肇事方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张先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100 万元,本文将从律师的角度,对交通事故植物人赔偿进行法律分析,并结合具体案例,为受害人家属提供一些参考,在以上赔偿项目中,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等属于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根据发票或者其他证据进行赔偿,1. 交通事故植物人赔偿的范围交通事故植物人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医疗费: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王熙律师
2023.10.23456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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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涉案法律法规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涉案法律法规
内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涉案法律法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1.27181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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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21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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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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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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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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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线咨询:交通事故主责和次责怎样赔偿 1、主责方需负担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主责方需要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主责方的赔偿责任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财产损失:包括车辆受损、财产物品受损等。 (2)人身损害:包括医疗垫付、工资损失、死亡赔偿金等。 (3)精神抚慰金:包括事故过程中的精神折磨、人身受辱等。 2、次责方的赔偿责任 次责方需要对主责方造成的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主责方也在肇事中有一定过错的情况下,次责方根据过错大小对主责方的部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赔偿定额的界定 交通事故赔偿的定额问题是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决定了赔偿数额的大小。法律法规规定,轻微交通事故,按照双方车辆所受损失精神赔偿费、医药费、误工费等进行赔偿,不设定法定定额。一般事故的责任比较明确,不需要法院来裁决,则当事人协商好赔偿金额,由责任方实际赔付。如当事人协商不一致,事故属于涉及案件的,需要由法院出具相应的判决,按照判决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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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线咨询: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对于小区内的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作为普通民事侵权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辖和职责范围。其损害赔偿事宜,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原则上也可以接受。为了方便事故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公安机关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指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应当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交通事故等相关规定处理,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进行现场处理,搜集证据,进行相关鉴定;根据事故现场勘察、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之间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进行调解,赔偿标准参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执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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