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瓶车与机动车全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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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律师 2022-07-27 37 人收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居间合同纠纷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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