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车辆全责应承担后所有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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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师 2022-07-27 743 人收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一直以来理论和实务界统一认知及之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直接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行为人主观上只是过失,《道路交通安全法》扩大了主观要件的范围,虽说定义只说了车辆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但车辆是受人直接或间接控制,而且车辆是物不可能具有主观意识,只有人才会有主观意识而产生过错,因此交通事故主体应当是控制车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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