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原则要求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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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法院供给依据的要求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向法院供给依据的要求
内容:当事人向法院供给依据的要求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述或许应诉时可提交依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流依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带着依据原件或许原物以供质证。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供给的依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许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构成的应根据规则第条实行相关证明手续。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供给外文书证或许外文阐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著。4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依据资料逐个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依据清单上对依据资料称号份数页数及其来历证明目标和内容作简要阐明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起按照该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依据资料副本。那么当事人向法院供给依据的要求。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2.08419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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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什么
陈宗琼律师
担保法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什么
内容:担保法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什么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这与登记不同,交付没有永久的公示力。这是因为动产物权变动不仅容易而且频繁,无法以登记方法予以公示,只能用移转占有这一手段来表现动产物权的变动。不动产的登记是指登记申请人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设定、移转的专门的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那么担保法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2.07200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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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有什么原则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行政处罚有什么原则
内容:行政处罚有什么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这原则是我国依法行政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也就是说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处罚法定原则包含处罚主体法定处罚的依据法定处罚的种类、内容、程序法定被处罚行为法定。所谓公正原则就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仅要求形式是合法的而且要求在内容上合法符合立法目的。指对相对方的某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或者说相对方的个行为违反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个行政机关作出次处罚。那么行政处罚有什么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2.09899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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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子女能否依据离婚协议要求抚养费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中子女能否依据离婚协议要求抚养费
内容:一民法典中子女能否依据离婚协议要求抚养费民法典规定父母要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如果夫妻离婚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给付抚养费时子女有权追讨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原则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需要。那么民法典中子女能否依据离婚协议要求抚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2.02.01504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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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行政处罚的依据要公开;2、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过程要公开(如依法表明执法身份、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公开、处罚决定公开等)。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开原则。公开是指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凡是要公民遵守的,就要事先公布,让人民了解,这是一条原则。其次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管理,对违法当事人给予什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是什么要公开,重大的行政处罚要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依法举行听证会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应当公开举行,要对群众公开、对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导,这样便于人民群众进行监督,也有利于对广大公民进行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 第三款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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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女方抚养孩子男方起诉变更抚养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约定女方抚养孩子男方起诉变更抚养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内容:约定女方抚养孩子男方起诉变更抚养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依法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抚养关系的变更情形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那么约定女方抚养孩子男方起诉变更抚养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2.02.16484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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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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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房屋没有产权证,要求撤销合同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购买的房屋没有产权证,要求撤销合同
内容:一般而言,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就是所谓的“合同必须履行原则”。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那么购买的房屋没有产权证,要求撤销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1.12.25598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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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应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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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同居流产要求男方赔偿有法律依据吗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女方同居流产要求男方赔偿有法律依据吗
内容:女方同居流产要求男方赔偿有法律依据吗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同居流产后男方需要赔偿女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问女方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答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还有的法院把女方流产所产生的费用视为双方共同债务处理判决男女双方共同承担。那么女方同居流产要求男方赔偿有法律依据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1.31997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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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您可以跟对方协商,让对方书写个谅解书,得到了对方谅解书,一般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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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的履行原则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行政合同的履行原则
内容:由于行政合同的行政性,该原则对合法的行政合同的达成至关重要。行政合同的公开竞争原则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订立行政合同要求行政主体事先公开表示订立合同的意向及公布合同内容。如行政主体欲出让国有土地,应当事先公开订立合同的要约及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使行政相对方能全面了解行政主体签订合同的要约。行政合同在签订过程中要求行政主体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各方,让参与的各方有均等的机会展示自己的优势和实力。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是指行政合同依法成立之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一方必须根据行政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全面履行行政合同的条款。那么行政合同的履行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1.12.31192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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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根据你的叙述,这个人构成犯罪了,估计是前一次猥亵不好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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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逃逸的处罚判刑是怎样的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驾车逃逸的处罚判刑是怎样的
内容: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也就是说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处罚法定原则包含处罚主体法定处罚的依据法定处罚的种类、内容、程序法定被处罚行为法定。所谓公正原则就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仅要求形式是合法的而且要求在内容上合法符合立法目的。指对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或者说相对方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那么驾车逃逸的处罚判刑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1.29243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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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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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诉讼法公开审判的原则?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什么是刑事诉讼法公开审判的原则?
内容:刑事诉讼法公开审判的原则审判公开原则最早为资产阶级启蒙学者所提出,以反对封建司法中的秘密审判、私设法庭、专横擅断。在中国,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公开审判取代秘密审判是诉讼制度文明进步的表现。贯彻审判公开原则的重要标志: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采取适当方式、方法向社会公布将要审理的案件的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及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李楠楠律师2022.01.10337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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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有哪些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有哪些
内容:无效合同作为典型的私法行为,合同必须在公权许可的限度内实施,无效合同就是国家公权干预的结果。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合同违反某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无效,否则,一概不无效,此即所谓“法不设责即豁免”。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该请求权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根据合同法理论及《合同法》中对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来看,在法院作出合同无效的认定之前,该合同应该是有效的。认定无效合同启动司法程序和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区别。那么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1.12.28575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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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家事暴力的原则性要求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界定家事暴力的原则性要求
内容:另一方面,婚姻家庭法中有一些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性规定: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无过错方可因家庭暴力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所以,我国界定家庭暴力必须符合本国法律体系的要求。例如,非婚生育在欧美国家已司空见惯,非婚生育的单亲家庭理所当然可以被界定为家庭暴力的发生场所。许多西方国家承认受虐妇女综合症专家证据的效力。从法理上讲,将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引入家庭暴力案件,将更有利于保障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的权益。不论从专业技术上还是从认定程序上考虑,我国要在以暴制暴的恶性家庭暴力案件中认定受虐妇女综合症专家证据都较为困难。那么界定家事暴力的原则性要求。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1.21595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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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家庭暴力的原则性要求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界定家庭暴力的原则性要求
内容:我国如果要把这些行为界定在家庭暴力的概念之下,必须注意“家庭暴力”概念在整体法律框架中的位置。另一方面,婚姻家庭法中有一些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性规定: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无过错方可因家庭暴力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所以,我国界定家庭暴力必须符合本国法律体系的要求。再者,家庭暴力虽是世界各国普遍性的问题,但在表现上、成因上和防止措施上又存在国别的特殊性。例如,非婚生育在欧美国家已司空见惯,非婚生育的单亲家庭理所当然可以被界定为家庭暴力的发生场所。那么界定家庭暴力的原则性要求。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1.12.14154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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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诉马蓉案近日开庭,宝强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哪些法律依据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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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诉马蓉案近日开庭,宝强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哪些法律依据
内容:宝强的律师在新闻采访时曾表示因对方存在不当行为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不好的影响因此要求无过错方也就是宝强来抚养孩子。宝强的上亿财产怎么分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几个重要原则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如果证据表明宝强的妻子有转移或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宝强会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部分。宝强增加诉讼请求要求马蓉支付精神抚慰金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1索要离婚损害赔偿要满足的条件被请求方必须具有法定的过错行为如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那么王宝强诉马蓉案近日开庭,宝强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哪些法律依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1.31511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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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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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内容:对于刑事上的重婚,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必须同居生活在6个月以上。虽然我们不可以对离婚精神损害有一个统一的指标,但是我们可以大概地确立一些概算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让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在具体实践中有一个大概的标准。依据司法解释的内容和在审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官的具体做法,大致认为可以依据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加害人过错程度,比如加害人是否主观上故意。那么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2.11967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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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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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姚平 438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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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林艳英 741评论 -
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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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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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会带来哪些风险隐患? 一、合同无效。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挂靠经营拿到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如果对方知晓挂靠经营事实,就可以单方面取消合同,并且不支付任何费用。这样的情况下,挂靠方就会因此拿不到费用,最终无法创造业绩和利润。 二、行政处罚。一般来说,个人或企事业想要开展经营,是需要依据要求获取经营资格的。挂靠营业执照的方式,属于是投机取巧的行为,一般被发现就会面临主管部门的严厉处罚。 三、事故责任。因为挂靠经营,是为了减少人员、资产等方面的支出,所以多、半不具有承接业务的能力。一旦发生事故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因此,挂靠行为从法律上讲是不合法的,同时挂靠经营还会为后续生产经营埋下很多风险隐患。
段建国 233评论 -
🚩当事人能够起诉要求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吗? 在分割财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 🌹首先是意思自治原则。即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愿达成分割财产的协议,根据协议来处理财产。 🌹其次是区分共同所有和个人所有原则。如果双方协议未成,那么对于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要区分财产的性质,是共同所有还是个人所有,如果财产是属于共同所有的性质,则应该平均分割,如果是个人所有的性质,则谁的财产归谁所有。 🌹再次是一般共有原则。即如果财产性质不明时,无法认定财产是属于双方共同所有还是个人所有,则一般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进行平均分割。 🌹最后是照顾妇女、儿童权益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即在财产分割过程中,适当照顾女方和抚养儿童一方的权益;在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分割财产适当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 司法实践中,以上4个原则有适用的先后顺序,应依次进行处理,不能片面适用。 🍀单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对于因为同居,女方主张青春损失费或者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的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姚平 905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