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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什么

王熙律师2022.02.07219人阅读
导读:

担保法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什么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这与登记不同,交付没有永久的公示力。这是因为动产物权变动不仅容易而且频繁,无法以登记方法予以公示,只能用移转占有这一手段来表现动产物权的变动。不动产的登记是指登记申请人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设定、移转的专门的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那么担保法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担保法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什么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这与登记不同,交付没有永久的公示力。这是因为动产物权变动不仅容易而且频繁,无法以登记方法予以公示,只能用移转占有这一手段来表现动产物权的变动。不动产的登记是指登记申请人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设定、移转的专门的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关于担保法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担保法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什么

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这是因为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其变动常有排他的效果,如果没有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将其变动表现出来,就会给第三人带来不测的损害,影响交易的安全。例如在房屋上设定抵押权,如果不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该抵押权的存在,那么,不知该抵押权存在而受让该房屋的第三人就可能蒙受损害。

因此,关于物权的变动,对于不动产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对于动产则以“交付”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这与登记不同,交付没有永久的公示力。这是因为动产物权变动不仅容易而且频繁,无法以登记方法予以公示,只能用移转占有这一手段来表现动产物权的变动。甚至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条件下,为保证交易的迅速进行,物权法上还有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拟制交付、指示交付等补充方式。可见,从经济发展的需要看,交付足以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有效公示方法。

在物权的公示方法中,最重要的就是不动产的登记制度。不动产的登记是指登记申请人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设定、移转的专门的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如上所述,登记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交易安全,当事人因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果登记或登记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或法律对此种情形无相应的措施,当事人一方也会因此而遭受损失。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它的准确率比动产交付要强得多,因为:不动产登记是国家行为,采用文字记载并有严格的程序,同时登记簿对社会公开,易于检查,公示的权利与实际的权利相一致的几率较高。因此法律赋予登记以公信力,使行为人可以信赖登记所公示的物权状态去进行交易,而不必担心其实际的权利状况

《民法典》第六十六条【公示登记信息】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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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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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本案应当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李某邀请张某来帮忙放炮,张某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亦未获取任何报酬,据此可以认定张某的行为之于李某,是一种义务帮工行为。义务帮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不考虑承担责任的被帮工人有无过错,只要义务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或受到损害,被帮工人就应当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因此,本案中,李某应当承担的是赔偿责任。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所以责任比例的划分,应当分析帮工人是否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张某死亡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车内鞭炮燃烧,张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对车辆运输鞭炮、在鞭炮附近吸烟和行驶车辆不关车门等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系明知,但在李某的邀请下,张某仍默认或实施了上述行为。另一方面是因为张某的跳车行为。在鞭炮燃烧时,车辆正在行驶的过程中,张某发现后没有及时让司机停车,亦没有第一时间将鞭炮扔到车外,而是采取了跳车的方式,这种不当的自救方式,亦是导致张某死亡的原因之一。故张某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但从弘扬助人为乐的社会风尚的角度出发,不宜让义务帮工人承担较大的责任。故本案中李某应当承担较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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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法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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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法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什么

    内容:担保法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什么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这与登记不同,交付没有永久的公示力。这是因为动产物权变动不仅容易而且频繁,无法以登记方法予以公示,只能用移转占有这一手段来表现动产物权的变动。不动产的登记是指登记申请人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设定、移转的专门的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那么担保法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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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押权与抵押权谁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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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质押权与抵押权谁优先权?

    内容: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质押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关于质权与抵押权竞存的问题,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该条款关于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受偿顺序的规定不尽合理,因为没有考虑到两者设立的先后顺序,从而违反了物权法的公示平等原则。在先质后押的情况下,即使抵押权已登记,也不能对抗设立在先的质权。那么质押权与抵押权谁优先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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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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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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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物的抵押权及抵押公示方式介绍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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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抵押物的抵押权及抵押公示方式介绍

    内容:抵押权是一种物权形式,变更应遵循物权变动公示原则进行控制,并只能向公众展示其权利状态。由于登记制度符合现代经济的需要,故逐步成为抵押公示的最主要形式。抵押权的公示方法便是在设置抵押权的土地上对抵押权的存在作出标记。以权利证书转移的担保表现为良种形式:一是抵押证券制度,为了强化抵押权的流动性,设有抵押证券制度,依此制度,抵押权人以持有抵押证券的方式对抵押权进行表彰,抵押证券持有人即被推定为抵押权人的享有者。那么抵押物的抵押权及抵押公示方式介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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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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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法真的能够阻止非法拆迁吗?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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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物权法真的能够阻止非法拆迁吗?

    内容:《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终于实施了,这部在法律界评价并不太好的法律,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非常之高,而且老百姓对其的期望值非常之大。我们的《物权法》真的有这么大的威力吗?真的能阻挡“国王的千军万马”吗?真的能阻止“普鲁士帝王”的拆迁吗?《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无非就是一物一权,物权法定,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等这些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尤其是在拆迁法律纠纷中,被拆迁人更是如此,对《物权法》寄予了太多的厚望。那么物权法真的能够阻止非法拆迁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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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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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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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内容:担保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担保行为的使用范围的问题,在权责担保法律的关系中,其他的不当得利之债、可以为之设立担保的民商活动很丰富。无论是担保法,还是担保法司法解释,都对担保进行全面的了解。那么担保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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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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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竞合的原则是什么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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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担保物权竞合的原则是什么

    内容:担保物权竞合的原则是什么担保物权竞合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规则即一担保物上已经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设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竞合担保物权竞合的法律规则1、“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基本原则;2、“登记优先”原则;3、“公示要件完备效力均等”原则;4、“法定优先”原则。担保物权竞合担保物权竞合效力的确定在确定担保物权竞合效力问题时,各国一般都有具体的归责。但根据物权法的原理,可以抽象出担保物权竞合效力确定的一些基本原则。法律直接规定某种担保物权的产生条件,一般是出于一些政策原因和对特定法律的保护。那么担保物权竞合的原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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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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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法>与<担保法>比较分析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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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物权法>与<担保法>比较分析

    内容:物权法与担保法比较分析通过以下八点比较二者的不同:一、明确了独立担保的约定无效我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通过对比可知,物权法实施后,除非法律对独立担保另有规定,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当然还有当事人的约定中有关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条款均属无效。通过对比可知,我国物权法摒弃了担保法将“基础关系(合同)与物权变动的效力混为一谈”的观念,将基础关系(合同)与物权变动的效力区分开来,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担保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那么<物权法>与<担保法>比较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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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公示期是多久,以及债权债务清算的原则!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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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债权债务公示期是多久,以及债权债务清算的原则!

    内容: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这样,可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对到期债务不偿还,而又不属于例外责任的,执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直至其破产清算。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行。另外,把债务自身资本的上涨称为债务超过。那么债权债务公示期是多久,以及债权债务清算的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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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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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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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双方共同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婚前双方共同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婚前双方共同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不属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为未来生活而共同购房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即使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应区分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对外部效力是指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一旦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依赖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内效力则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权利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婚前双方共同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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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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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质押合同效力要怎样认定应具备哪些条件!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债权质押合同效力要怎样认定应具备哪些条件!

    内容:债权质押合同是指债权人将自己合法所有的债权质押给第三人从而签订的一种合同。那么债权质押合同效力要怎样认定应具备哪些条件!这个问题在《物权法》中得到解决,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中,对合同的公证并不能起到对质权的公示公信效力。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对于性质上不能以交付权利凭证而设定质权的财产权利,《担保法》规定了以登记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标权、专利权出质以登记之日起生效。那么债权质押合同效力要怎样认定应具备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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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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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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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抵押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内容: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这里的善意,是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是公信原则的体现。我国《物权法》对物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结合《担保法司法解释》对质权和留置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抵押权与质权、留置权同属于担保物权,因此,抵押权应同样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物权公示的公信力乃是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那么抵押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10700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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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法抵押权与物权法抵押权有什么区别?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担保法抵押权与物权法抵押权有什么区别?

    内容: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只调整抵押权等物权性担保,因此,不在物权法中这样规定是适宜的。那么担保法抵押权与物权法抵押权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10714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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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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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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