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行为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2022.08.10 17: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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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云律师团精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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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一、本案应当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李某邀请张某来帮忙放炮,张某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亦未获取任何报酬,据此可以认定张某的行为之于李某,是一种义务帮工行为。义务帮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不考虑承担责任的被帮工人有无过错,只要义务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或受到损害,被帮工人就应当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因此,本案中,李某应当承担的是赔偿责任。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所以责任比例的划分,应当分析帮工人是否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张某死亡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车内鞭炮燃烧,张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对车辆运输鞭炮、在鞭炮附近吸烟和行驶车辆不关车门等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系明知,但在李某的邀请下,张某仍默认或实施了上述行为。另一方面是因为张某的跳车行为。在鞭炮燃烧时,车辆正在行驶的过程中,张某发现后没有及时让司机停车,亦没有第一时间将鞭炮扔到车外,而是采取了跳车的方式,这种不当的自救方式,亦是导致张某死亡的原因之一。故张某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但从弘扬助人为乐的社会风尚的角度出发,不宜让义务帮工人承担较大的责任。故本案中李某应当承担较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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