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疫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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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律师 2022-07-05 562 人收看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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