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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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不能要求对方清偿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能不能要求对方清偿
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的合同关系,债务人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权利。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钱的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债务人有害及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依法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那么债权人能不能要求对方清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2.07487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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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债权人能不能要求对方清偿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生活中债权人能不能要求对方清偿
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作为借款人的被告甲某,负有按照约定偿还借款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那么生活中债权人能不能要求对方清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09680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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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未到清偿期能否提前解除合同要求清偿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借款合同未到清偿期能否提前解除合同要求清偿
内容:借款合同未到清偿期能否提前解除合同要求清偿借款合同未到期的,一般不能提前解除合同要求清偿,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丧失履行能力的,可以提前解除合同,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借款合同未到清偿期能否提前解除合同要求清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07992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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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合同义务可以吗?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如果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合同义务可以吗?
内容:债权人借款给了债务人的时候双方也是签订了合同,合同里面对于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划分。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应选择适用《合同法》,债权人享有请求权。那么如果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合同义务可以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09909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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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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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债权人可否要求提前归还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债权人可否要求提前归还
内容: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债权人可否要求提前归还一般情况,双方约定履行期限的借贷合同,债权人是不能提前要求债务人履行的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一方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预见,是因为另一方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债权人就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全部借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那么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债权人可否要求提前归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07150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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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如何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如何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
内容:债权人可以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二)债权人能起诉次债务人的条件债权人其速次债务的条件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因此,履行债务人和债务人的代理人也可纳入债务人的范畴。代位权诉讼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两个法律关系,需要考虑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次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具备与否,不影响债权人代位向次债务人行使清偿债务的权利,只要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即可。那么债权人如何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10584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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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债权人债务清偿顺序
陈宗琼律师
多个债权人债务清偿顺序
内容:债务清偿顺序的具体实施方法在实施过程中,债务人应及时与各个债权人进行沟通,了解债权人的债权情况和权益要求,其次是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每个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和债务清偿顺序,多个债权人债务清偿顺序当债务人面临多个债权人时,债务清偿的顺序通常由法律规定,这种规定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而有所不同,但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担保的存在:如果债务人对某些债务提供了担保,那么这些债权人通常会优先得到偿还,债务清偿顺序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各个债权人按照一定的次序依次获得偿还的权利。
陈宗琼律师
2023.10.30674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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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债权人一般不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归还。但债务人可以主动提前还款,除提前还款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以外,债权人不能拒绝。但因提前还款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要由债务人负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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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提前清偿能否对反担保人追偿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务人提前清偿能否对反担保人追偿
内容:债务人提前清偿能否对反担保人追偿债务人提前清偿不能对反担保人追偿,债务是由债务人本身清偿的,而反担保人有可能是债务人自己。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那么债务人提前清偿能否对反担保人追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2.07348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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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后债权人需要向谁要债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公司分立后债权人需要向谁要债
内容:如果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就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分立前,债权人得知公司即将分离后,可与公司就债务承担达成协议,约定债务由其中一家公司偿还或 ...,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债权成立后公司分立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分立后的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无权要求未到期的债务提前偿还。
姚平律师
2024.03.07608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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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
内容: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被列为被执行人/被列为限制高消费人员/债务人丧失履约能力时,债权人有权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全部款项提前到期并要求债务人立即偿还所有欠款本息&rdquo,2、若债务人出现以下4种情况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①债务人存在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未到期债务债权人可通过发函、通讯、面谈等方式,提示债务人在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前履行债务,但债务人明确表示即使期限到了也不会履行债务,届时,债权人可将债务人的回函、回应、录音等证据予以保留。
张嘉娱律师
2024.03.20218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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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债权人能要求提前还款吗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债权人能要求提前还款吗
内容:如果借贷双方当事人对还款日期做出了特别的约定不允许债务人提前偿还借款,按照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约定的合同条款要优先于法律规定的条款适用,所以在此情况下,债务人按照约定不能在债务到期之前偿还借款,否则构成合同违约,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就提前还款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除非另有约定,在借款到期之前,债权人是不得要求提前归还借款的,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只要当事人一方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对方均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那么民间借贷债权人能要求提前还款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07182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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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前提是什么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前提是什么
内容:借款合同能否提前解除,首先要看借款是否有约定,如无约定,看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所以一般情况下,除非另有约定,在借款到期之前,债权人是不得要求提前归还借款的,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按照上述理解,你是不能要求债务人陈某提前偿还未到期的借款的。但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又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只要当事人一方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对方均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那么债权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前提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07415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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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其代为清偿款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代为清偿的第三人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其代为清偿款
内容:如债务具有专属性,则性质上不得代为清偿。⑵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由于代为清偿是因第三人以为债务人的意思而为清偿,所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一间,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如系就债务履行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依清偿代位制度,在其可得求偿的范围内,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当然移转于第三人;如果为其他第三人,也可依约定而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位债权人。于此场合,第三人负有及时通知债务人其清偿事实的义务;如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为清偿的,不发生求偿权。那么代为清偿的第三人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其代为清偿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07828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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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何时可要求股东还公司债务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何时可要求股东还公司债务
内容: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足额出资是公司股东应尽的法定义务,即使拖欠至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也应作为清算财产。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应该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那么债权人何时可要求股东还公司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10104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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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合同义务可以吗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合同义务可以吗
内容: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在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通常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那么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合同义务可以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071025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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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工程款纠纷成功和解120万元!但对方不按期支付怎么办?天用律所专案组指导当事人余先生准备全面的证据资料,为了尽快要回工程款,优先与村委会进行调解谈判。经过天用调解中心团队的不懈努力,运用以诉促调的方案,最终双方成功和解,法院出具调解书。 双方约定,村委会需再支付余先生工程款1200000元,分3期进行支付;若未按约支付,余先生可就剩余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村委会需再支付相应违约金。 案件成功和解后,压在余先生心里多年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村委会也如愿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第一期还款。但天用律师根据丰富经验,时刻保持警醒,在第二期还款到期前,多次提醒余先生向村委会催要工程款。但余先生心态过于乐观,觉得村委会第一期履约支付了,后续支付肯定也没问题! 期间,天用律师也多次催促村委会尽快支付,历史再一次重演,村委会以种种理由拖延。直至第二期到期后,村委会一分钱没付,此时余先生着急了,要求天用律所马上申请执行。 天用律师快马加鞭立上执行案件后,与余先生沟通,要求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一方面,天用律师要求法院查控的村委会往来账户;另一方面,也与执行法官积极沟通,因为调解书里面已经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到期未按期偿还,需要多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 天用律师成功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发现自身银行账户被冻结,而且得知若不按期履行支付工程款,需要多支付20多万元的违约金后,从之前的拖延到主动找到余先生提前偿还了120万元工程款! 余先生对天用律所专业高效的工作很满意,也十分敬佩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送来了一面带着满满谢意的锦旗!王熙 60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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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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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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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元甲交通律师 553评论 -
胜诉判决书来了,对方过错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时把一套现价商品房赠与给孩子,孩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房屋产权》的声明后,该房屋立即就变成了离婚后没有处理的共同财产,于是我方不但主张对方过错要求多分,还要求扣除房屋未来涉及缴纳的35%土地收益款项,同时要求对方腾退该房屋,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大家不要觉得离婚后财产纠纷就不涉及离婚时的过错了,这个判决已经证明过错方是要承担少分财产的风险。北京法律咨询 7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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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欠钱不还可以要求父母偿还吗: 自古以来无论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偿父债”都被道德约束为一种天经地义的行为,也深受社会广泛认可。但随着现代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是否要“子偿父债”,还要根据债务纠纷的具体情况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钱是子女与债券人之间的行为,无法对父母产生约束。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双方,是谁的债务就该谁还,父母并无义务偿还。 ●子女离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时给父母留下一笔遗产被父母继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之内,对“儿子”的债务具有相应偿还责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债,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其个人偿还,父母不具有连带责任。 但现实中,一些债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对于子女的疼爱,对方欠钱不还就去找对方父母要钱,甚至使用极端手段,其实这种做法往往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有些极端的讨债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446评论 -
遇到欠钱不还,不管你怎样去催,对方就是油盐不进,一直拖着不还。那么直接不用对他客气,去法院起诉就好! 借钱必须要写借条,金额太小或人品信得过的可以不用,但是第三人在场可以有,必要时可以起到见证人的作用,若发生还款纠纷时可以作证人,帮助债权人维权。 借条必须按照标准借条写法,借款人,出借人,借款金额(大小写),借款周期,还款时间,月利率,逾期未还月利率约定等,越清楚越好。如果对方逾期不还钱,还可以按照借条上的约定计算利息,减少债权人的损失。 借条是有效的书面证据,建议一式两份,双方不能篡改。 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也都不愿意走诉讼程序,还可以和对方进行协商,能用温和的方式是最好的。 如果目前没有欠条,又没有其他证据,那么一定要提前取证: 1、短信/聊天记录等——证实借款事实 2、录音录像 3、证人证言 寻找借钱时,是否有人看到,提供证人和证言。 通过以上证据,法官如果认为提交的手机短信、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符合客观事实,证据真实有效,那么对方应该承担还款责任。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312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