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公司不支付修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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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清琴律师 2022-07-05 493 人收看
保险公司以保险人对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在租赁、出借期间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赔偿,在与一家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沟通保险事宜时,一家机械公司的员工告知客户该设备是用于租赁的,客户已指定了保险赔偿金额,在接受保险时,保险公司没有善意地提示申请人满足某一免赔额,而是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拒绝使用免赔额进行赔偿,这显然违反了诚信,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明知涉案装载机是租赁的,提供保险的,视为同意赔偿承租人因涉案装载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知道投保人符合免赔额理由,仍承保的,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后来,某家机械公司就装载机在租赁过程中造成他人死亡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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