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持假证件驾驶,赔款是否应该由保险公司支付

导读:
滨湖区法院鉴于该车辆已经投保而四昌公司住所不明驾驶员也无法找到遂裁定由保险南京分公司向申请人徐伟支付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款项95000元并派专人赴南京市从银行强制执行。基层法院裁定保险公司支付赔款的理由是四昌公司为这辆车辆买了10万元第三者随.扣除免赔颤50阊元.保险公司应该支付理赔费9500O元。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有关除外责任的规定在该起事故中由于驾驶员张龙无有效驾驶证故该起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那么驾驶员持假证件驾驶,赔款是否应该由保险公司支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滨湖区法院鉴于该车辆已经投保而四昌公司住所不明驾驶员也无法找到遂裁定由保险南京分公司向申请人徐伟支付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款项95000元并派专人赴南京市从银行强制执行。基层法院裁定保险公司支付赔款的理由是四昌公司为这辆车辆买了10万元第三者随.扣除免赔颤50阊元.保险公司应该支付理赔费9500O元。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有关除外责任的规定在该起事故中由于驾驶员张龙无有效驾驶证故该起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关于驾驶员持假证件驾驶,赔款是否应该由保险公司支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事情起因于1999年7月的一起交通事故。当时南京四昌公司驾驶员张龙驾小客车经312国道行驶至无锡市黄巷立交内与徐伟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徐伟倒地受伤。徐经治疗后伤残评定为一级。事故由无锡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作出责任认定徐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龙负次要责任。
徐伟于2000年4月起诉至滨湖区法院要求四昌公司赔偿损失。该法院于2001年2月作出判决由四昌公司赔偿徐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87395元并支付诉讼费6361元。南京四昌公司于1998年8月3日在保险南京分公司为该小客车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10万元保险期限自1998年9月1日起至1999年8月31日止。
滨湖区法院鉴于该车辆已经投保而四昌公司住所不明驾驶员也无法找到遂裁定由保险南京分公司向申请人徐伟支付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款项95000元并派专人赴南京市从银行强制执行。基层法院裁定保险公司支付赔款的理由是四昌公司为这辆车辆买了10万元第三者随.扣除免赔颤50阊元.保险公司应该支付理赔费9500O元。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接到法院的裁定书以后在法院规定的时限内着手进行紧张的调查。他们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被保险人四昌公司投保情况属实但却从未到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从事故情况和交警的责任认定结果分析该公司理应积极主动地报案尽快拿到保险赔款缓解事故赔偿压力。
带着这个疑问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开始寻找四昌公司和肇事驾驶员。不久调查人员了解到四昌公司已经不存在历经周折终于找到了驾驶民从交谈中得知该公司车辆和手续齐备而对向保险公司报案则含糊其辞说不清楚。同时电了解到驾驶员是1985年在深圳考取的驾照。驾驶员的年龄、经历和持有外地驾照的情况引起丁调查人员的注意他们把从交警大队取得的资料送到深圳有关部门鉴定经过慎重核实取得确凿证据证明该驾照系伪造证件。
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有关除外责任的规定在该起事故中由于驾驶员张龙无有效驾驶证故该起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至此四昌公司和驾驶员在事故后未报案索赔的谜终于有了答案。
面对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将调查情况和材料向滨湖区法院详细做了汇报但滨湖区法院坚持原裁定不愿重审继续坚持强制执行。
2003年9月保险公司得到保险监管部门的支持将此案情况向江苏省高院进行反映由省高院将案情和申述材料批转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004年4月根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再次提供了关于纠正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一起错误裁定的请示以及全部案情资料。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经过调查、审理、复议于2004年12月作出复议结论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以四昌公司驾驶员持假证件驾驶是涉及道路交19事故贵任认定的间属不是执行程序中解决为由认定滨湖区法院原裁定符合法律规定拒绝纠正原基层法院的裁定。
专家认为
从这起案件栽定书的文字反映法院经办人员对(保险法片面理解力口之对案件资料疏于审察.导致其对本案的错误裁定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中请是一切保险索赔案件的必要条件和前提。被保脸人四昌公司与大众保险公司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均应覆行法定义务及合同约定。法院也应据此裁定。
(保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破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法)第23、24、25、26条均表明被保险人直接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及提交相关凭证是其法定义务本案涉及的机动乍辆三责险保单上也清晰提示了投保人这一法定义务。
因此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及提交相关凭证是一切保险索赔案件的必要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