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安定医院司法鉴定科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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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清琴律师 2022-07-05 698 人收看
甲房开商于2008年12月25日具备交付条件,并用陆续用电话通知了各业主前来领取入住通知书及办理交接手续,刘某于2009年2月份接到电话,但迟迟未来办理交接手续,请问:1、在刘某承认其已在2月份接到领取交房通知电话的情形下,甲房开商是否还应承担7个月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后来其以房开商没有书面通知为由,要求房开商承担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7月30日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及在外的租房损失,后来其以房开商没有书面通知为由,要求房开商承担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7月30日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及在外的租房损失,甲房开商与刘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08年12月30前交付房屋,逾期交付按日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甲房开商与刘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08年12月30前交付房屋,逾期交付按日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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