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仅凭一张借条可判决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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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出具一张完美的“借条”?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如何出具一张完美的“借条”?
内容:陈某提交三张单据,分别是两张借条和一张收条,具体为&ldquo,陈某主张吴某借款的金额为13万元,前两张借条合计6.5万元,是以若干几千元不等的存单交付,最后一张收条6.5万元是当面以现金方式交付后吴某出具收条,而吴某主张借款金额为6.5万元,即为前两张借条载明的款项,也认同存单交付的方式,但辩称最后一张收条指的是收到两张借条的6.5万元,而非一笔新的借款,借条 今借人民币叁万伍仟圆整,借款期限3个月 2020.3.4&rdquo。
林艳英律师2024.04.29233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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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原件只有借条照片可以起诉吗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没有借条原件只有借条照片可以起诉吗
内容:据此,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张先生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刘先生提供借款本金22000元,刘先生以借款人身份向张先生出具借条,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刘先生应按约定期限履行偿还本金的义务,照片显示,刘先生在借条上载明:他向张先生借款22000元用于公司周转,因双方不在一地,故此借条以张先生手机留存照片作为主要法律依据,综上,法院对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判决刘先生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张先生借款本金22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此后,张先生多次催讨无果,遂于去年6月将刘先生告上了法院,诉请法院判决刘先生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共计24000余元,之后,刘先生手写一张借条并进行了拍照,随即通过微信将借条的照片发送给了张先生,同时,刘先生将自己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或户口页)、结婚证、身份证等证件拍照发给张先生,以此证明借条的真实性。
龙珊律师2024.04.26972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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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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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借条具有法律效力吗?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私人借条具有法律效力吗?
内容:借钱也是生活中最常见的寻求别人帮忙的一种方式,写好一张借条是很重要的,亲戚朋友之间经常会有经济往来,几千上万元的借款一般都会要写借条,那么私人借条具有法律效力吗?借条有借款人亲自签字按手印确认的,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若借款人拒不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权。人民法院受理后,会开庭审理查明案件的事实以及审查证据,并依法作出判决;且判决书会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那么私人借条具有法律效力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2.0999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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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借条上写明欠款时间、金额、对方身份证号码、欠款人签字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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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借条借出去的钱还能讨回来吗?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只有借条借出去的钱还能讨回来吗?
内容:借钱给别人,只有借条,转账凭据丢失了,还能起诉追回钱吗?只有一张借条,没有转账记录,特别是在借款数额巨大的情况下,多数债主都无法讨回借款。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借条实际上是无效的。在债主未能举证证明借款事实的情况下,持巨额借条起诉讨债,就得不到法院判决支持。该规定生效以后,情况则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该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只有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才承担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那么只有借条借出去的钱还能讨回来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2.02.09493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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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凭一张借条能否认定借款合同成立与否呢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单凭一张借条能否认定借款合同成立与否呢
内容:单凭一张借条能否认定借款合同成立与否呢1.如果借条没有瑕疵且所借金额较小,当借款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借条不真实的情况之下,那么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根据借条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而应当由出借人对其是否交付款项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出借人应当举出借条之外的其他支付凭证,只有其所举的证据能够形成一个有效的证据链条,从而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才能认定借款关系成立。此处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如果单凭一张借条就认定金额高达几千万元的借贷关系成立,那么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都会造成很大的社会风险。那么单凭一张借条能否认定借款合同成立与否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2.02.07816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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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借条还有效吗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婚内借条还有效吗
内容:法院认定程老板的公司与周女士之间的借款事实真实存在,借款发生在程老板与周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随后,程老板的公司向周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写明了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并且约定了利息,他也分别在法定代表人和连带保证人处签名按了手印,程老板及其公司在周女士代垫款项后出具借条,是事后对借款事实的确认,同时,款项是用于程老板个人独资的企业,程老板与周女士的离婚协议亦明确约定各自名下的公司债务由各自承担,据此,思明法院判决程老板的公司向周女士偿还借款1000余万元并支付利息,程老板就上述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李楠楠律师2023.06.29882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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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拿着借条,被判决败诉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原告拿着借条,被判决败诉
内容:原告拿着被告出具的借条被判决败诉基本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是夫妻,在2005年3月4日协议离婚,但是仍在一起同居。后来,两人关系恶化,原告向被告要求偿还借款,被告拒绝,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借其20万元,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不服该判决,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该借条从证据的种类来说,属于书证,是直接证据,原告拿出借条,并对借款情况作出说明,就以完成其举证责任。一审法院的判决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是严重错误的。第七十二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那么原告拿着借条,被判决败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1.12.23199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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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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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醉了打的借条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许瑞林律师
喝醉了打的借条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内容:醉酒的情况下写的借条有效吗1、法律分析:喝醉了打的借条没有法律效力,是无效借条,5、醉酒时签署的协议在有效合同的其他三个条件上面没什么问题,可是在法律行为上明显是不真实的,2、李某依据借条主张借款事实的存在,张某则辩解:“借条是其在醉酒的情况下写的,当时自己意志不清,不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借条应无效”法院判决借条有效,结合其他证据佐证,张某应向李某偿还借款50万元,...喝醉酒时,稀里糊涂的写了一张30万的欠条,现在怎么办。
许瑞林律师2023.11.08998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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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张借条能起诉吗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只有一张借条能起诉吗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在只有一张借条的情况下,如果能够提供这些辅助证据,将大大提升诉讼的成功概率,借条就属于直接证据,朋友之间借贷时,对于出借人而言,应当重视证据的保全,尽可能地与出借人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特别是大宗金额的借款,尽量通过银行转账,保留好转账凭证。
杨一凡律师2024.03.15831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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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只有录音没有借条能起诉么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欠钱只有录音没有借条能起诉么
内容:综上所述,欠钱只有录音没有借条仍然能够起诉,但起诉方需要提供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身主张,因此,对于仅有录音没有借条的情况,起诉方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录音的法律效力需要通过法庭鉴定和认定,同时,起诉方还需补充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以确保在法律面前能够维护自身的权益,录音虽然没有借条直观、明确的证明力,但在证据充分、真实性得到认可的情况下,法院仍有可能作出有利于起诉方的判决,近年来,借贷纠纷案件屡见不鲜,其中一种常见问题是:借贷双方没有签署借条,只有录音作为证据,但是,录音仍然需要经过判定其真实性和法律合法性的程序,只有在经过法庭鉴定并认定为真实、合法的录音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张旭律师2023.12.06273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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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给公司借款借条怎么写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个人给公司借款借条怎么写
内容:个人借款给企业,双方应订立借款合同,但个人借款给企业时,却不能仅仅满足于打一张借条,而需要关注更多的条款设定以避免风险。
郭铭芝律师2023.05.1828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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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合同仅有转款凭证不能主张借贷关系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没有借条、合同仅有转款凭证不能主张借贷关系
内容:恋爱期间,徐某因家中急需买房,向乔某借款30万元。一年后,两人分手,乔某要求徐某偿还30万元借款,徐某拒绝。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乔某除了一张30万元的银行转款凭证,再无其他证据,遂告知乔某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与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询问其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乔某坚持要求按照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来主张权利。由于乔某无法提供徐某出具的借条或者与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等证据来证明二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法院判决乔某败诉是合理的。乔某只需证明有给徐某转款的行为即可,而徐某却要证明自己有取得这笔钱的合法根据,否则,就要承担败诉后果。那么没有借条、合同仅有转款凭证不能主张借贷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2.07396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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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裁剪后是否有效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借条裁剪后是否有效
内容:诉讼中,刘某提交了韩某出具的借条一张,但该借条明显具有裁剪痕迹且未有落款时间,在韩某提交载有双方结算内容及时间的欠条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刘某应承担继续举证证明案涉借贷关系存续的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虽然提供了韩某出具的借条一张,但该借条没有注明出具时间且明显具有裁剪痕迹,在韩某提供了刘某出具的载有双方债务结算内容及时间的欠条予以反驳的情况下,该笔借款是否仍然存续存在两种可能,即如果借条出具在欠条之前,则该借条有较大可能已作废。
任冰峰律师2024.04.18841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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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一张借条可以起诉他人吗?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仅凭一张借条可以起诉他人吗?
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仅凭借条认定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借款合同生效,而应当由出借人对其是否交付借款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证明责任。所以,如果借条没有瑕疵,但是借款金额较大,人民法院会结合交付凭证、当事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交付细节来综合判定出借人是否履行出借义务,借款合同是否生效。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那么仅凭一张借条可以起诉他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2.09590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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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4年1月29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判决包括调解书、支付令。
姚平 282评论 -
判决离婚时依据什么?双方感情已破裂,实践中有哪些:1.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6.因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 满一年的,一方再次起诉提起离婚诉讼的。
林艳英 815评论 -
抚养费法院判决是孩子年满18周岁,但是通过专业人介入调解,让对方支付到孩子年满23周岁,可以说是超预期达到委托人的诉求。姚平 89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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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522评论 -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元甲交通律师 644评论 -
胜诉判决书来了,对方过错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时把一套现价商品房赠与给孩子,孩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房屋产权》的声明后,该房屋立即就变成了离婚后没有处理的共同财产,于是我方不但主张对方过错要求多分,还要求扣除房屋未来涉及缴纳的35%土地收益款项,同时要求对方腾退该房屋,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大家不要觉得离婚后财产纠纷就不涉及离婚时的过错了,这个判决已经证明过错方是要承担少分财产的风险。
北京法律咨询 345评论 -
🌷离婚判决的空间很大,法律适用和真实的世界一样,不是非黑即白的,很多诉求可不可行,不是一句“行”或者“不行”就能回答的,我们不做思维僵化的“法条普法/讲解”,一切都以案例说话;🌷要想在婚姻家事纠纷特别是离婚纠纷中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除了要看律师和经办法官,也要看当事人的配合和努力,所涉纠纷很少存在必胜或必输的诉求;北京法律咨询 258评论